第三节 死亡时间对继承诉讼时效的影响

不少家庭在一位长辈离世时,出于照顾遗留长辈感受等种种考虑暂不进行分家析产,等到其他长辈过世或遗产升值后,再想分家析产时却会因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节点问题产生纠纷。

【代表案例】
死亡时间与诉讼时效(7)

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审判的案件中,被继承人罗某于1979年2月28日病故,其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将主要形式为不动产的遗产在近10位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配。然而遗嘱并未实际执行,直至2005年,身为继承人之一的罗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后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继承人身份。该案经历过二审程序后,罗某甲被确认为合法继承人(见图1-4)。

图1-4 案例时间线

2013年,罗某甲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相关案件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即使按照罗某甲第一次起诉时的2005年计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已经超过,因此驳回了罗某甲的再审申请。(8)

馨泽®观点

上述代表案例充分说明通常为人们所忽视的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一旦被继承人去世,就意味着继承人维护自身继承权的时间开始起算,法律很难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恃“权”傲娇的权利人,不积极维护并行使自己的权利,等数十年后看到遗产升值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难免会被另一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导致己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