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实

关于“挂名办案”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推进,“挂名办案”这几年越来越受人关注。那么,“挂名办案”到底是什么?

按我个人的理解,“挂名办案”就是以完全不参与或基本不参与的方式将司法业绩据为己有的司法现象。

这并不是新生事物,这种司法现象一直存在。

以前当书记员的时候,师父把卷扔给你,你办好以后,这就算他的一个案子。有些师父完全不管,有些师父稍微管一点,但是都不是实质性的参与,在当时这就是“挂名办案”。

以前的领导很少“挂名办案”,因为不考核,为什么要费这个事儿?

那时候“挂名办案”比较突出的是比赛选手,各院都非常重视这些比赛,为了粉饰自己院选手的业绩,就把很多人的案子都加上这个选手的名字,制造一种办案量很多的效果。实际上,不要说参与,就连挂名了哪些案子,可能这个选手都不知道。这也是业务比赛经常被诟病的一个原因。大家经常的反应是:其实×××一共也没办过几个案子。当然,这是这个院人尽皆知的秘密,但是上级可能不太清楚,或者也不想知道。

实际上,除了办案系统和审查报告里加了一个名字,提讯笔录和出庭记录中根本没有这个名字,判决上也根本没有提到这个人出庭,一查就查出来了。但是并没有多少人在意这个事。因为成名的比赛选手很少,所以这种事也没有那么普遍。

现在这个现象之所以比较突出、引起关注了,主要是司法责任制闹的。

1.

首先是员额制。有些司法官入额了,有些人没有入额就成了助理,也就是原来能够独立办案,现在不能独立办案了,后者肯定要心理失衡的。尤其是如果配置的员额素质没有那么高的话,没入额的人就会不服气。

还有一些没有司法官身份的新入职的大学生,就从书记员变成了助理,虽然名字好听一点,但是入额之路越来越漫长,他们也会悲观失望。他们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在以前早就能够独立办案了,现在却只能“寄人篱下”,才华不能得到施展。

而有些司法官入额之后,工作积极性不高,或者长期从事司法工作,职业倦怠感比较强,不能很实质性地参与工作。这就导致在一部分案件中,存在员额基本不参与办案的情况:陪出庭、陪提讯,只看报告、不实质阅卷,甚至有的人连报告都懒得看了。

这样的师父,原来就有,只不过那时候年轻人忍耐的时间不用太长,两三年就能成为助理检察员或助理审判员开展工作,所以好像没有那么焦虑。而且大学生从校门进入司法机关,总归还是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并且师父多少还是有一些提点的:即使不主动教你,但是你问到他,他也会告诉你一些东西。这些经验在年轻人眼里也是一种学习和收获,因此虽然也是“挂名办案”,但是“被剥削”感没有那么强,反感也就没有那么强。

实行司法责任制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有些司法官助理原来就有独立办案的身份,原来就是可以独当一面的。他们不是刚来的大学生,他们是已经成长起来的一支新锐的力量,有些还很受领导的器重。但就是由于资历、年限等一些硬性条件无法入额,所以心里总是憋着一股气。

事实上,这个时候的助理其实已经没有什么可教他的了,他们已经“出徒”了。而且他们从心里也认为师父没有什么可以教他的了,他们只是由于客观现实,只能在这里委屈着。

所以在办案的时候他们是有一种情绪的,而且在某些方面,司法官在能力上确实不如助理,那助理就更是有点看不上员额了。

那如果这个时候,员额还不愿意干活,有些性格比较强的助理就容易与之产生冲突。

这就会产生“助理这么优秀,要司法官有什么用”的问题。

当然了,自称很优秀的助理,也并不是都那么优秀,也有不少自以为是的。这样的人我也遇见过。

这样的助理往往挑活儿,专找一些轻巧好干的活儿干,或者磨洋工,知道责任在员额那里,自己不用着急。这也导致有些员额天天加班,助理闲着没事儿干的情况出现。但是到计算绩效的时候,这些助理也会将员额的工作都算在自己的名下,因为毕竟是助理啊,也有一个名分啊。这也就有了助理“挂名办案”的现象。

所以,其实“挂名办案”不仅仅是司法官的问题,有些助理也存在不参与办案或者基本不参与办案的情况。

对于这些助理,员额也表示无奈。有些员额就抱怨,现在这些年轻人也不知道怎么了,完全没有上进心,和我们那会儿完全不一样。而且这种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

当然了,司法责任制毕竟是以司法官为核心的,责任也是以司法官为核心的,但是必须承认,消极怠工的问题,司法官和助理这两方面都存在。

这些助理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会说,工资存在差距,我为什么要干那么多活?我又没挣那么多钱,谁挣钱多谁多干。

如果你反驳说,那领导挣钱多,你怎么不让领导多干点?他一定会说,领导我管不了。

2.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领导“挂名办案”。其根源也是员额制,因为领导入额了,就要办案,否则连“挂名”也懒得挂了。

有些员额不怎么参与办案,可能是在摆资格。领导倒是可以堂而皇之地挂名办案,比如可以带一个整建制的办案组一起办案,那活儿不就全齐了吗?

同样是“挂名”,领导的“挂名”就很少受到像司法官“挂名”那样的质疑和反对。

也好像没有人闹小情绪,被挂名的人反倒把这当作一种格外的重视和提携。

助理在这个时候,表现得往往分外积极,没有任何消极情绪和负面情绪。也不会说“助理这么优秀,要领导干吗”这些没有分寸的话了。总之,感觉非常的和谐。

当然,领导这时候往往是要挑选最优秀的助理予以协助的。

除了助理不敢质疑领导的权威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挂名”没有那么日常化,也就是挂也挂不了几个,而司法官的挂名则可能是日常化的。

是不是时间短了可以忍,时间长了就不能忍?其实不是。

观察日常工作,你就知道了。同样是一项工作,如果是司法官来安排,助理就会感觉这是一种负担,或者是帮忙,这种活一旦多了,他就会不耐烦,感觉不平衡。

但如果是部门负责人,或者更高级别的领导,即使安排的工作再多再累,甚至完全是私事,助理也愿意完成,其态度会有一个很明显的变化。

你可以说这种事好像很功利,但却有着基本的层级管理依据,那就是权力只对权力授予者负责。

作为司法官,你给不了助理太多的东西。

但是这些领导不一样,小到日常的请假、评优评先,大到入额、晋升、提拔,都需要领导的同意或举荐。

一个普通的司法官,连助理能不能请一天假都决定不了,你还能决定助理的什么?

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同侪效应。

虽然你是司法官,他是助理,你们的地位看起来好像是不平等的,但是在司法行政权力上你俩是平等的,都是普通干部,都要根据领导的指派来干活。请假都要找部门主任,在这一点上,司法官没有任何的优势可言。

所以助理对司法官的不满,看起来是源于能力上的差别,但本质上是源于权力的平等。

如果权力真的有差异,就不可能产生如此日常的不满。

比如助理这么优秀,比员额优秀,甚至比部门负责人都优秀。但是他一般只敢怼员额,不敢怼领导,除非他不想混了。

领导不仅是通过优秀的魅力征服了助理,更是通过让人不得不遵从的权力征服了助理。

在明白这一点之后,他就早已放弃了无谓的抗争。他根本不敢品评领导优秀不优秀、称职不称职,他会变得很顺从。

只有回到办案组的这个小天地,他才会释放真正的自我,从抱怨到撂挑子,可以不那么在意后果。因为他知道这么做也不会有什么后果,只要领导对他仍然认可和赏识,他就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他不需要那么在意员额的感受。

3.

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些表达出来的不满有其合理性,有些不满只是被压抑的情绪,说明工作的状态不能称心如意。

但是什么时候能够事事称心如意?

虽然现在成长的周期变长了,还有人从能够独立办案“退步”到不能够独立办案了,有一身才华却长期得不到施展……但是我想说,这里还有自我认知和成长路径的问题。

平均五六年、七八年入额的成长周期是有点长了,但这并不是最长的。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些单位里干了十年八年的老书记员很多。有些领导想不开,很多年都不提一个助理检察员或助理审判员。我上班那会儿,助理检察员是要竞争的,是有名额限制的,也有好几年上不去的。那时候的书记员还不如现在的司法官助理呢。那时候给师父办案,不就相当于被“挂名办案”吗?

因为你都工作好几年了,也都学得差不多了,师父也没有那么多可以教你的了,但是你独立办案资格的问题,师父干着急也帮你解决不了啊。所以这个时候的“挂名办案”,也可以说是一种信任,而不是占便宜。

虽然师父是占到了一点便宜,但是你实质上获得了独立办案的资格,因为这个案件就是你定的。师父知道,你自己也知道。你的能力得到了实质的认可,而且也有尝试的机会。

我经常说,我遇到的师父都挺信任我的,从第一天到检察院起,我几乎就是“独立”办案的,因为师父不那么管我。当然你可以说,这就是“挂名办案”,师父占便宜了。但是我并没有吃亏,我收获了成长啊,我知道这些案件就是我独立办的,我树立了自信心啊。而且要说署名,我也有份啊,我是书记员,书记员也是承办人之一啊。这就是我的案子,我要对它们负完全的责任。而且那些当事人的命运,事实上就掌握在我的手中。

领导也知道这案子是我独立办的,汇报的时候就让我去。虽然我只是一个书记员,还没有现在的检察官助理这种好听一点的名分,但那又怎么样?

领导也可以从这种实质“独立”的办案过程中检验我的能力。我也可以从这种实质“独立”办案的过程中收获成长,这种成长没有长到别人身上,它就长在我自己身上。而人就是被工作塑造的,你办的每一个案件都不会被浪费,都会成为你司法能力的一部分,都会融化到你的血液之中。

很多当初我自己实质“独立”办案的感受至今记忆犹新,很多也都成为我写作的灵感和素材。

这些都要感谢当初“挂名办案”的师父们,他们虽然获得了一丝轻松,但实际上是将锻炼的机会留给了我,我收获了成长。

这个难道不是最有意义的吗?

有的时候,我也会觉得在判断力上好像强于师父们了,加上毕竟我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我知道的法学理论更多,这种感觉就更明显了。但是我从不敢说“我这么优秀,要检察官有什么用”这样的话。因为我知道三人行必有我师,那些司法前辈,虽然在理论上可能不如我,但是在实践中他们身上还是有我值得学习的地方,很多地方我都需要请教他们,在人生阅历上我更是非常欠缺的。

他们虽然干得少一点,但并不等于不值得我们学习。而如果他们也像我一样去打报告,那什么时候才能轮到我来办案?我的实践经验又从哪里来呢?那些他们所谓“挂名”的东西,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司法实践的机会。

很多年轻人认识到了这一点,与自己的师父相处得就非常愉快:知道师父年龄大了,自己多干一点,有问题向师父请教;需要协调沟通的,师父帮助协调。相比于那些抱怨和自以为是,我认为这样的进步可能更快一点。

那些暂时屈尊,给别人打下手的年轻人,可能会感到一丝的委屈,以及对前途的焦虑。但是焦虑并不能解决问题,干等着不干活,也不可能获得成长。与其在这里空等,还不如让自己充实起来。

我并不是不反对这种“挂名办案”,“剥削”劳动果实的行为,这的确需要管理方面的细化。我想强调的是,在“挂名办案”的另一面,也有放手和锻炼,也有通过大量司法实践获得的成长,有些培养和指导是无形的,也是无价的。

对于“挂名办案”的认识,也是对成长的一种认识,对自我的一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