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化妆品原料与配方工艺手册
- 余丽丽主编 姚琳副主编
- 2292字
- 2021-12-30 15:20:15
1.5.2 化妆品安全评价体系
(1)我国安全评价体系 我国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新原料实行许可制度,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制,确保“在正常、合理和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许可和备案工作中,安全性评价是许可备案工作的重要部分。
天然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原料。天然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项试验)、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致畸试验、致癌性结合试验、物质代谢及动力学试验等。
我国将化妆品产品分特殊和非特殊用途两类化妆品进行管理。由于化妆品种类繁多,毒理学检测项目一般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依据产品所属类别、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进行确定。在我国的法规文件中规定了每类化妆品所需进行的毒理学试验项目。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进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除染发类外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均需进行皮肤刺激性试验,育发、祛斑和防晒类化妆品还需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育发、染发、美乳和健美类化妆品还需进行鼠伤寒沙门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人体试用试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般需开展皮肤刺激性试验;两类化妆品中,所有可能与眼睛接触的化妆品还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中规定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5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黏膜试验;第二阶段为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第三阶段为致突变和致癌短期生物筛选试验;第四阶段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第五阶段为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人体试验,共17个检验方法。其中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四阶段均为动物试验,第三阶段中包括体外试验和动物试验,第五阶段为人体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将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拆分为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两部分,人体试验部分纳入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部分。并对毒理学方法进行了逐步完善和修订,增加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用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代替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2008年9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承担化妆品法规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现行有效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基于《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安全评价部分进行了汇总和修订,并作出以下修改:判定更加严格,如鼠伤寒沙门菌/回复突变试验的判定标准中增加了“受试物在任何一个剂量条件下,出现阳性反应并有可重复性,则该受试物判定为致突变阳性”的判定标准;结合国际安全性评价的发展趋势,增加了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内容,如在亚慢性经口/经皮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中,增加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定义和内容;评价指标更加合理,如在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中,因皮肤为受试物的主要接触途径,增加皮肤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的要求;表述更为科学,如将动物试验中的“常规饲料”统一按标准规范为标准配合饲料;人体安全性试验部分单独设章,包括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和人体试用试验。
(2)检测机构 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的毒理学检验、人体试用试验,均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承担。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企业提交的毒理学检验报告,需由省局认定的备案检验机构完成和提供。
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所需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科学文献资料和国内外政府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法规中对检验机构没有明确规定。
(3)化妆品安全性评级体系的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技术性壁垒已取代贸易壁垒成为化妆品国际贸易中新的贸易障碍,动物试验替代方法已成为新型技术壁垒的典型代表。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化妆品安全性评级标准体系,我国鼓励使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通过法规调整引导行业提高安全评价水平。目前已经有一些替代试验通过验证并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如,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替代试验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替代试验方法。
在积极进行替代方法研究的同时,在借鉴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在政策上寻求替代整体动物试验的可能性。2010年8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明确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及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指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进行安全性评价,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可免予产品的毒理学试验,通过调整,引导企业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减少了不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进行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积累我国化妆品原料安全使用经验;2015年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参考国际有关指南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化妆品产业现状,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化妆品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要求、程序、毒理学、原料及产品安全性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提供了评价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