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医疗器械档案由医学工程科(处)专人负责整理、分类管理。
(2)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专人整理核实资料,装订后交医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3)医疗耗材资料由专人整理后,在医学工程科(处)保管,所有资料在耗材用完后保存5年,植入人体的一次性耗材资料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其余医用耗材档案由医学工程科(处)专人保存2年以上(医用耗材用完后2年)。
(4)医疗器械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个人不得存放有关档案,以确保医疗器械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
(5)建立医疗器械档案目录,单位和个人需借阅有关医疗设备档案或其他资料时,医疗器械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员应负责所管档案的安全,注意防火、防潮,严防泄密。
(7)医疗器械档案资料要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并分类编号登记;资料收集应真实、完整;案卷目录应与案卷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