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义,包括用于治疗的高压氧舱、氧压管道、负压管道,以及压力容器(包括真空脉动灭菌柜、空气及氧气储罐)、负压容器(包括真空罐)。
(3)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有效期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并通知主管工程师配合。
(5)依据检验报告注明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实施分类管理,分批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报告。
(7)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8)压力容器的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