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前准备

为了确保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实施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地区要严密组织、精心准备,要具备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条件,包括落实政府承诺、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健全组织机构、制订相关保障措施、建立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机制以及具备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等。

(一)建立机构间协调沟通机制

在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明确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机构优势,构建“县(区)级推荐患者、地(市)级诊治患者、社区管理患者”的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确保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图2-1)。

图2-1 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二)结核病实验室建设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到2015年,全国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结核菌培养。县级结核病实验室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及以上标准。

(三)实施前培训

在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前,县级人员要接受上级有关培训,主要包括耐多药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等内容。县级要对乡(镇)级及村级进行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实施前验收

为保证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须由省级机构对拟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进行实施前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区方可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验收内容详见表2-1。

表2-1 启动前验收清单

培训要点

1.县级机构的职责以及合作机制。

2.启动前准备。

3.启动前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