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卡耐基论人生旅途》:人生的理想与现实

人生的理想和实现人生理想的道路,是从目的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中,体现出人生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都是有目的与手段的。

人生的理想和实现人生理想的道路,是从目的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中,体现出人生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都是有目的与手段的。目的可以指导人们的活动,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手段是人们为实现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因而目的和手段又体现着人们追求目的活动和人生活动的价值。卡耐基认为,人生价值问题是在讨论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基础上,对人生意义的反思。如果说关于人生道路的讨论偏重于人生经验的话,那么关于人生价值的讨论将偏重于深层的理性方面。当然这种讨论受经验和常识的制约。我们的讨论将把人生作为一个整体的过程,包括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以及人生价值的评价等方面。这些方面虽然不能概括人生价值的全部内容,但把握这几个基本方面对理解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

自我价值是人生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理解人生价值的含义,就要首先了解自我价值。人生的价值,在个体的人生过程中,首先是作为自我的价值表现出来的。“自我价值”这一用语,按其本来的意义,是指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关系,即自己满足需要的关系。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我=我。这个公式虽然是表示自我意义的公式,但它也是自我价值关系的公式。

谁若怨天尤人,谁就是愚蠢,就是违反了掌握万物的上帝。

——[英]乔叟

这种自我价值是否存在呢?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一些哲学家们,曾经设想它的存在,并站在不同,角度上作了深刻的阐述。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提出了人类的“自然状态”,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孤立的个体。每个个体之间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相等,所产生的达到目的的希望也是相等的。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当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个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成为仇敌,为各自的需要而努力奋斗,决心要战胜对方。他称这样的人为“自然人”,自利自保的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人的价值是什么呢?他说:“人的价值或身价正像所有其他东西的价值一样就是他的价格;也就是使用他的力量时,将付予他多少。”

这样说来,人的自我价值只是在于别人的需要与评价。即使社会的公民,其价值也是通过公民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来实现的。因此,在霍布斯那里,人离开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也就没有价值,只有作为他人或国家的工具才能表现出有用的力量和相对价值。法国思想家卢梭把人提到社会哲学的中心地位。他也设想了人类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不过,与霍布斯不同,他设想的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自然人虽然也是软弱的,自私的,但他能够自给自足。因为自然人的需要很简单,每个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很容易得到满足,而且不会危害他人的生存条件。这种关心和保存自己的本性就是自爱。自爱就是个人对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像人吃饭一样,是一个自然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卢梭肯定自然人是一种“绝对的存在”,是“绝对的自我”,其价值也是绝对的。他还设计了一个爱弥儿的成长过程,来说明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再到道德人的发展。这个爱弥儿在达到恋爱年龄之前,是在孤立的自我中度过的。他只管他自己,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从不要他人帮助,也不认为自己对他人有什么应尽的义务。他就是他自己,他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的本性是自由。

但是,卢梭毕竟是一个深刻的思想家,没有使自己的人生哲学停留在自然人的设想上。他在作了以上推论之后告诫人们:关于自然人的一切不过是为了从对比中认识文明社会的本质而作的理论假设。实际上,自然状态和自然人在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都是不存在的。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从而说明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单独存在。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可能孤立地生活,绝对的自我存在。因此,他强调“通过社会研究人”的原则,并考察了私有制和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强调了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特别强调了劳动的价值和独立人格的价值。

通向荣誉的路上并不铺满鲜花。

——[意]但丁

卡耐基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人生的价值。做一个人,首先应当尽到劳动的职责,通过劳动达到自立,靠自己的劳动生活,同时要为人正直、诚实,独立自信,始终如一。在他看来,做人的价值不在于高官显位,而在于做诚实、勤劳而有道德的人。卡耐基对人生价值的思考,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自我的存在是无可怀疑的。人生首先是以自我的个体生存的形式存在的。人是“为我的存在”,从思想和欲望上说,人只能是以个体的形式自己思考,自己吃饭,既不能由别人代替自己思考、吃饭,也不能代替别人思考、吃饭。从客观方面看,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自我个体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从主观方面看,人的思想、欲求更能自觉到自我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自我就是具有自觉意识和欲求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

但是,实践唯物主义所肯定的自我,不是在自然人意义上的自我,而是社会的存在物。卡耐基认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而是作为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也就是“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即作为社会的化身存在的。在卡耐基看来,不应当把个体的自我同社会分离开来。个体只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个体的自我生活,即使不采取共同生命的直接表现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人类生活的较为特殊或较为普遍的方式,但人类生活必然是特殊的个体生活。

不仅如此,自然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人同自然的关系规定的。在卡耐基看来,自然人的本质只有在同社会的关系中才能存在。因为自然人也要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人来说才是他的人的存在”。从这种观点出发,卡耐基不是抽象地谈论自我,而总是把自我看作是一定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个人。因此,“自我价值”这个概念,也就意味着个人价值或个人的自我价值。

作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并非是单单针对自我的绝对价值,即不是自我对自我的关系、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而是自我与社会相关联的价值。在这里,当然也可以分析个人的“自为价值”、“为我价值”或称“反身价值”,但这种“自为价值”或“反身价值”,如果离开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就无法谈论这些价值。卡耐基说的真正的现实的人的存在,就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卡耐基认为,作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人,其个人的自我价值并不是孤立的自我对自我的价值,而是自我价值满足别人的需要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自我价值就取决于个人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劳动、创造和贡献。自我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过程,就是劳动、创造和贡献于他人和社会的过程。劳动、创造、贡献,是自我价值的表现形式。

卡耐基说: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与作为客体的人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在这里,主体就是他人或社会,客体就是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劳动、创造和贡献的个人。个人为他人、为社会做贡献,就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关系,即相对价值关系。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能够在多方面成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客体,因此个人的自我价值也得到实现,如作为社会物质生产者的物质价值,作为精神生产者的精神价值,作为人类种族延续环节的生命价值等等。在这种相对关系中,个人作为客体,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手段,他的劳动、创造和贡献,就体现着他的个人自我价值,其中也包括他人或社会给予他的肯定评价。对于个人来说,谁的人生活动符合这种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谁就实现了自己的价值。贡献大,价值就大;贡献小,价值就小;没有贡献,就没有价值。如果损害他人和社会,破坏他人和社会生活。就只有负价值,要被他人和社会所否定。

通向荣誉的道路是由劳动铺设的。

——[法]普卜利西尔

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社会要依靠全体的个人,个人更要依赖社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不是单单靠自己的劳动就能满足,还要依靠他人的劳动,即向社会索取。而个人对社会有所索取,同时也必须对社会作出贡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贡献总要大于索取。个人要为社会作贡献,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的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卡耐基认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就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人们对他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往往通过荣誉、奖励的形式赋予个人以社会意义。

个人的自我价值,不是在自然状态下通过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的,而是在社会实践中,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过程实现的。因此,个人只有把自己同社会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地为社会作贡献,为他人和社会服务,才能获得和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如果不把自己同社会、他人联系起来,只是囿于“自我”的封闭圈,那就不但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势必陷入自我孤独、空虚的状态中,产生心理分裂,感到欲求而不得的失意。这就是说,个人要获得和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冲出“自我”的封闭圈,走上广阔的社会生活,通过各种正当的职业劳动和创造,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

卡耐基认为:自我价值的实现,只能是一个在社会、集体和事业中积极奋斗的过程。可以说,人生的真正价值,首先在于一个人能在什么意义和程度上,把自我从“自我”中解放出来。否定自我价值是不对的,因为自我价值是存在的;但是“太自我了”,把自我价值看作绝对自我的自我满意,也是错误的。因为自我不是绝对孤立的,只能是社会的存在,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自我价值。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价值的实现只能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而不能离开这个伟大事业,不能片面地追求自我价值。

有些人以为自我价值是可以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自创造的。例如,有的青年说:“我是自己的主宰,可以任意地设计自己和熔铸自己,尽情地享受人本来应拥有的权利。”有的青年认为,用不着任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用不着任何精神条件,一个人只要“能从废墟上站起来”,他就可以有无限多的自由选择,不受社会条件的限制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塑造自我。自我价值的实现,用不着“社会尺度”,只要个人“忠于自己”,“完成自己”,就有了自我的绝对价值。因为“人可以为之献身的只有自己”。这样看待自我、自我价值,是否科学呢?人们不妨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找一下这类思想的足迹。

读者大概知道,十八世纪德国的一位哲学家费希特。他把康德的自我意识绝对化,认为精神的“自我”是绝对的,它能够设定自我,设定非我,创造一切,并能克服与非我的对立,实现绝对自我的价值。尽管他希图振兴德意志民族精神,鼓舞民众的爱国热情,但是他的这种自我论哲学,还是受到了普遍的批评和嘲笑。当时有一幅漫画,画着一只“费希特鹅”。这只鹅有一个肥大的肝,肝大到使这只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是一只鹅还是一个肝。在这只鹅的肚子上写着费希特哲学的公式:我=我。不需要有多高的智慧就会发现,前面所说的某些人的自我价值论,也是以费希特的公式为基础的。他们和费希特一样,夸大了自我,把个人与社会隔离而存在颠倒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荣誉就是尊重自己对别人的义务,而首先就是尊重对自身的义务。

——[法]大仲马

无独有偶,现在也有人极力夸大个人的自我,虽然不像费希特那样把自我意识看作创造一切的主体,但同样夸大个人的主观情感,即把自爱看作创造一切的原动力。他认为自我价值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的,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是实现自我价值,具有人性,这便是自我所需要的一切。有了这“一切”,自我就可以完全决定自我价值,而与个人的行为无任何关系。自爱就意味着自我价值。你要有自我价值吗?把费希特公式中的等号换上一个“爱”字就可以了,“我爱我”就是自我价值。总之,“你应该确定自己的目标,去爱世界上最美丽的、最令人兴奋的、最具有价值的、能获得成功的人——你自己。”如果说费希特在肯定一个理性主义命题“我思故我在”,那么这位现代自我论者就是在重复“我欲故我在”的命题。实际上,无论纯粹理性的“自我”还是个体情欲的“自我”,都不能成为哲学的出发点,也不能成为自我价值的创造者。

“自我”看起来好像完全是独立的、内在的、封闭的,但就其实质来看,却是相对的、内外统一的、开放的。它不能单独存在、创造自我和社会,而是在交往中,在实践过程中,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贡献,来实现自我的价值。他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常识:人是社会的,不能离开社会而单独存在。卡耐基认为,自我实现是一个在社会和事业中奋斗的历程,是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在这里,不只是要忠于自己,更要忠于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忠于真理和正确的社会价值目标。

要完整地理解人生价值,不仅要正确地认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而且还要正确认识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

如前所说,人生的价值并不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为他人和社会进行劳动,做出贡献,那么进行劳动和创造并做出贡献,依靠什么呢?从社会方面说,当然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文化条件。从个人方面说,就是靠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德性。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德性,就是个人的内在价值。如果把知识包括在能力之中,那人的内在价值就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即能力和德性。人的能力和德性在未发挥出来之前,自我价值只能以潜在的形态存在。相对于价值的实现来说,它是一种潜在价值;相对于外在价值来说,它就是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有别唯心主义哲学家所说的那种先天固有的人性价值,如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的善意志的内在价值,或者约瑟夫·弗来切尔所说的对上帝的爱的那种内在价值。人生的内在价值,从本质上说来,只是人的社会性的特殊功能,或人的社会特质。

卡耐基认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是密切联系的。所谓外在价值,就是把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发挥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外在价值就是表现出来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就是外在价值的主观化。荣誉不能寻找,任何追求荣誉的做法都是徒劳的。

——[德]歌德

内在之所以是内在,就因为有它相对的客观存在的社会价值存在。内在价值的实质,就是外在行为活动的表现。社会的原则、价值目标、行为准则,被个人所接受,转化为个人的内在信念、目的和自控准则,表现出来就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的行为和结果。所谓“德行”,可谓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也就是说,内在价值必须通过人们的行为活动才能转化成社会价值。“能理德法者为有能”。只有“能成德法者才有功”。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个人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将内在的能力和德性发挥出来,使其客观化、对象化,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满足其需要,这就是将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价值,即社会价值。实现这种转化的关键,是个人积极的社会实践,不断地挖掘潜力,使其内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当然,实现这种转化还要有适宜的、良好的社会条件,但就个人的人生来说,决定的因素还在自己的主观努力。卡耐基认为,一个有真实价值的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人;而一个完整的人,应该是一个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统一的人。

前面讲的人生的社会价值、外在价值,用哲学的语言表述,就叫做“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其价值就在于它的“有用性”,或叫“积极作用”。那么,与外在价值相对应的内在价值是否也是一种“有用性”呢?这里就涉及什么是“价值”这个概念的问题。

近几年来,一些谈论人的价值和人生价值的文章,通常都引用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的一句话,作为“价值”概念的定义。这句话是:“‘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说,客体(外界物)满足主体(人)的需要,就是价值概念的内涵。其实,马克思这句话说的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马克思这句话是批评瓦格纳从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推演出一般价值概念的错误的。瓦格纳的错误就在于他“把政治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按照马克思的科学分析,商品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还有由一定社会关系所形成的价值,即交换价值。在这种价值背后隐藏的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分工,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

总之,价值不只是表示人对物的关系,而且也表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价值”这个概念,并不只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体现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体现着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就是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在道德生活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道德也具有崇高的价值,它在社会活动中指导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与事物的价值、社会政治的价值不同,属于精神价值。作为精神价值,它与人的人格、行为和相互关系相联系,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活的理想目标和情感,包含着社会人群关系的共同意志和个人人格的方面。显然。这不是简单地用“有用性”所能理解的。如果说在内在价值要素中,知识的价值、能力的价值可以用有用性解释的话,那么人的德性、人格,从有用的角度来解释是恰当的,它是指导人们行为活动的精神价值。如果用有用性解释,就会得出“有用即道德”的纯粹功用主义道德论。我们的道德包含着功用意义,但并不归结为功用主义,还有非功用的方面。在这方面,康德对功用主义的批评还是值得注意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在阐述善良意志之善时强调说:“实用性只相当于阶梯,帮助我们在日常往来中,更有效地行动,吸引那些尚没有充分认识的人对它的注意,而不是去左右那些有了认识的人的意志,并规定它的价值。”康德把有用性和内在的完满性相对待,即注重内在的目的性。这是富有时代意义的,对于正确理解价值概念是有很大帮助的。人的价值,人生的价值,不仅在于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而且还在于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充分体现着人格的价值。

荣誉在于劳动的双手。

——[意]达·芬奇

人格是什么?按照心理学家们的说法,有不下五十个定义。但是不管怎样定义,人们都不能否认它的一般哲学意义,即“个体人的内在倾向性”。这种“内在倾向性”,在社会生活中,就是由一定社会关系规定的个人对待这种关系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人们的行动活动表现出其人格。最基本的倾向就是人们的道德信念,概括地说就是“德”。人格就是人的规定,人的品格,就是做人的资格。卡耐基认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人格就表现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或叫做“内在质量”、“内在特性”。权利和义务规定着个人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使人成为主体。因此,个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同时也就是一个责任主体。责任意识就集中体现着一个的人格。人格价值在精神价值的范畴之内。自我的本质在于社会性,在于社会特质。只有这样的自我才有人格。这样的自我是作为能动的主体,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的个人,是通过特殊性、个性体现着社会普遍性和共性的个人。在这个意义上,自我是他自己。

从上述关于人格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人之所以为人,是一定社会关系作用的结果。就其现实性来说,人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格的本质不是抽象的自我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是社会关系的规定。有一定的关系就有一定的要求;有一定的要求就有一定的责任;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就是对社会的贡献。

卡耐基认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承担责任和为社会做出贡献。说人生价值在于贡献,是就其外在社会价值来说的。因为对社会的贡献是个人价值的基本标志。但是,完整地说,还应该看到责任对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强调人生价值在于责任和贡献,即注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用黑格尔的话说,“个人的价值就在于他代表民族精神,参与创造。”人生价值是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

卡耐基认为:责任和贡献是一致的,但两者之间也有矛盾。一般地说有益的社会贡献,总是体现着作出贡献的个人的善良意愿和纯正的人格。而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尚的人格,必然会做出出色的工作,力求自己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人的行为形成他的人格,而人格反过来又影响着人的行为。但是,也有些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虽然其贡献也具有社会价值,甚至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支配他作出贡献的内在动机和意图,并不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甚至也不是出于正当的个人利益要求,而是出于损人利己、沽名钓誉甚至更卑劣的意图。要对他的品格进行评价,就必须全面考虑他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且要“以其见者,占其隐者”。用卡耐基的话说,就是“人的价值不仅在于他做了什么,而且在于做事的是什么样的人。”

人格问题,也叫做“自我同一性”问题。所谓“自我同一性”,就是指一个人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和在一生中,始终保持自己是自己,做出异己的行为活动。这就意味着,人应该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如果这种社会关系对个人的规定是合理的,自己的社会责任是真正应承担的,那么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坚守本义,保持自己的人格。

做一个中国人,要时刻要求自己为中国承担责任;作一个现代青年,应该时刻意识到现代青年对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责任。做一个父亲,要时刻意识到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如此等等。

荣誉并没有绝对的目的,并不能超过生命的自身的存在和价值。

——[德]叔本

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各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一个人如果不意识到自己做人的责任,并且不有自觉地、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就会严重有损自己的人格。人格上的缺陷对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可能导致一个人的毁灭或沉沦。相反,一个人格高尚的人,就会热情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耐基说“人格是大地之子的幸福”。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变化,如职业变化、地位变化,生活条件变化、家庭关系变化,或者伤残,或者受挫、遭难,但是不论什么情况,都应始终坚持真理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自己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保持自己崇高的人格,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责任意识体现着人格。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责任意识是人的自我意识中最核心、最深层的东西。卡耐基认为:高度的责任心是道德行为的源泉。严格说来,一个行为只有当它出于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时,才具有道德价值,其价值就在于它为了社会和他人做出了更多的贡献和创造。它的价值就是体现社会和他人利益的道德原则的价值,因而具有至上性,并为世人所敬仰。人正是透过这种责任心和纯正的人格,才有极高的荣誉。物的价值可以按其有用性代之以等价物,可以用物换,可以用钱买。但是,做人的人格,却是没有等价物的,不能用物交换,也不能用钱买到,其价值是绝对的。一个革命者在敌人威逼利诱面前,威武不屈,以致舍身取义,坚持革命原则,具有一种极高的尊严。

卡耐基认为:人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才具有崇高的人格。人的价值,人生的人格价值,之所以是超乎一切之上的,就因为人有人格。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过:“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这就是说,人之为人不仅在于有生命、有知觉、有能力,更在于有德性,知道自己的社会责任,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可以说,人只有在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只有对社会和他人作出自己的贡献时,才能真正领略人生的价值和尊严,才能自尊、自重,并为他人所尊重,体现出自己高尚的人格。

社会给个人提供了这样一种生活环境,个人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人格。这种实现不是像大潮的逐流一样被动,而是个人在一定环境下的自主劳动和创造。这就是说,人的生活环境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同时也可以人为的创造有利的环境。

人生存于社会中,也要从社会中索取自己生活需要的东西。他依赖于社会,但同时又作为自主活动的、创造世界的主体而与社会相对立。人的本性是社会的存在,他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这种意义上说,人在同社会的关系中不只是一种手段,而且与其说是一种手段,不如说更是目的。因为,人的社会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人类生活的新颖的和独特的形式,而不在于简单地再现已有的生存条件。卡耐基认为:人生的价值的实现就是把自己的内在价值得到发挥。个人的这种创造力的强化,是社会和集体生活兴旺发展的基础,没有这种创造力的发挥,社会和集体就会失去应有的活力。

荣誉如同生命,一旦失去,就不可复得。

——[英]赛勒斯

从个人的发展和完善来说,“实际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是不可分离的。不但不可分离,而且更应该注意人应该是什么。事实上,社会的价值要求和共同理想,同时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人生指导。当它走到你面前时,它会严肃地劝告你:应当成为理想的人;同时它又不客气地提醒你:你现在还不是。每个人都有两方面: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人生的价值来说,这就是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一个人是什么,这是由他的历史和现状、过去和现在规定的,体现着他的现有价值。但是,人能意识到自己现有的存在和价值。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自我评价,当这种评价与自己的理想相对照时,就会产生应当如何的要求。于是现有的存在就要冲破已有的规定,向着应当的理想要求努力,实现理想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存在。”

卡耐基认为,一个积极进取的人,总是朝着更高奋斗目标前进,来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在这里,“应当”就意味着理想要求对现有规定的否定关系。个人的现有价值是有限的,它的有限性就是一个人“是什么”的规定。不满足于这种有限的规定,冲破它的有限界限,达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就是所谓的“超越自我”。

这个道理不难理解。人们给自己作评价时,就是对自己作判断,例如我说:“我是个教师”,这就是对自己的一个判断,一个评价。我作出这个判断,实际上就是把“我”放到“教师”这个概念中去,也就是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教师”这个概念里内涵着一切关于教师的理想的、标准的要求,因此它就意味着我所应该追求的理想。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就是和“应当如何”的理想相比较。这就是说,“应当”的要求,不只是意味着将来要达到的要求,同时还要根据现实条件而言。“应当”本身就包含着现有的规定,而现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着“应当”。若将现有的潜在性加以充分发挥,就可以知道本身是否有去实现自己的理想了。因此,“应当”既是理想的,又是现实的,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这正是人们的力量所在,它不仅要定向地改造现有,要求现有,而且还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有利条件。当然,“应当如何”作为理想目标和要求,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必须与个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才能更正确指导自己的思想行为。卡耐基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就是要善于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选择适当的途径和手段,实现理想要求,并且保持自己的特殊性和个性。如果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就会在人生道路上徘徊、彷徨,或者盲目自满,或者消沉自卑,甚至产生狂想型精神分裂症。这就是要注意一个“能够成为什么”的问题。

“应当”不仅体现着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统一,也体现着人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自律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特征。对于个人来说,自律意识也就是自我的动力和对自己行为活动的约束。自我约束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自己的情感、欲望的约束。一般来说,人的情欲要求总是发自个别的冲动,通过个别冲动对外部世界的个别对象发生关系,来达到自己的精神上的满足。显然,作为自然的情欲,它是个性化的、任性的,因而在没有正确的理智和原则指导下,往往表现为无节制的自私行为,不利于与他人关系的健康发展。

荣誉——如果巧于运用的话,就是可以致富的货币。——[德]歌德卡耐基曾经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用理智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会被任性的欲求所左右,被偏私的欲求束缚而成为“情欲的奴隶”,如贪色的奴隶,贪财的奴隶、吃喝的奴隶等等。既为奴隶,就不能自律、自主,因而在适宜的环境中,就往往表现无教养、粗野、低级,破坏自己的名誉,丧失自己的人格。在这种被局限的偏狭情欲中,人在自己的生活中就毫无调节能力。如果习惯成自然,铸成“第二天性”,就更会失去从“是什么”向“应当是什么”超越的自由。

与上述情欲的奴隶相反,人在把自己的感情、欲望作为对象来思考和加以理智的控制时,就会成为自己情欲的主人,正确地发挥情欲和理智相结合的主体作用。人作为这样的主体,不仅意识到自己的欲求和利益,而且也能意识到他的“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意识到社会整体的欲求和利益,意识到外部世界发展的必然性,从而正确把握历史进步的方向,正确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看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明确自己应该如何,从而来确定自己的理想。这样的人就不再是情欲的奴隶,而是一个有教养的、文明的、高尚的人;是一个如恩格斯所说的“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一致的人”,是一个“真正符合‘人’这个字的含义的人”。这就是所谓“从其小体为小人,从其大体为大人”的道理。

卡耐基认为:在现有价值与应有价值的矛盾中陷入彷徨、苦恼,只不过是庸人的特征。对于一个有理想有志气的人来说,“现有”只是前进的起点,转化的中介,应有才是自己努力争取实现的奋斗目标。在实现应有价值的过程中,履行责任与追求幸福是一致的。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对于这样的人来说并不是消极的束缚,而是前进的方向和激励的力量;它不只是外在的要求,而且也是个人内在的要求和良心。它不是使人感到束缚而是使人清醒,自觉地克服自己的任性,同那些偏私的行为作斗争。

卡耐基批判一些人对人生价值的错误议论,他们认为不应该强调“应当如何”,任何哲学都没有权力向人们提出“应当如何”的要求。这种议论很能迎合一部分自由主义者的口味。但它是片面的。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哲学史和伦理学史上的老问题。这里不妨举几个典型。

十九世纪德国唯心主义者叔本华否认“应当”。他说:“如果别人确立了一些道德原则,把这些原则当作实现美德的格言和必须服从的美德,但是我,却不能这样做。因为我没有什么应当,什么准则都应由永远自由的意志而定。”叔本华的意思显然不在于应当是由谁提出的,也不在于是否作为普遍的道德原则,而是在于意志是绝对自由的,不应向它施加任何约束的原则。这就不仅否定了宗教的他律道德,而且也否定了任何合理的正当的道德要求。

继叔本华之后的尼采,更是以其“权力意志”论,抨击“应当”。他强调“意志解放一切”,要先成为一个“能够意志的人”,再去做自己主观上想做的事情;遵循“应当”去思考和行动的人,是弱者,因为弱者不能在“应当”面前说“不”。在尼采的人生哲学里,人只是自己,个人的目标就是成为超人,其他一切都是虚伪的说教。尼采与叔本华不同之处在于,他面对人生的痛苦和不幸,不是否定自我,追求宗教的灭我的超脱,而是绝对肯定自我,主张用创造使痛苦得到拯救和安慰,而且认为多量的痛苦和不幸对于造就创造者、超人是必要的。人生的价值完全在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他说:“创造——这是痛苦之大拯救与生命之安慰。但是为着创造者之诞生,多量的痛苦与多种的变形是必要的。”他强调的是个人的奋斗,主观的估价,在追求人生价值时要排除一切约束的条件。

年轻的姑娘,特别是你们,必须知道好名誉比任何修饰都来得宝贵,而且好名誉像春天的花朵一样,一阵风就能把它毁了。

——[俄]克雷洛夫

再说,现代美国社会学家罗·庞德认为,人们关于“应当如何”的观念,“只有在个人的思想体系中才有效,对于别人则是无效的。‘应当是什么’,只是一种虔敬的愿望,一种迷信,一幅与现实无关的、非科学的、主观的图画。”庞德强调的正是纯主观性和不可证实性的价值观。

卡耐基说,尼采和叔本华在批判基督教的意义上,反对约束个人自由的“应当”,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那么一般地否定“应当”,只承认个人主观意愿、意志的自由,忽视了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要求,他人的要求,从理论上说不过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夸大,一种纯粹主观的抽象。

从实践上说,是无视社会关系存在的事实,卸脱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应当说,并不是哪一位哲学家凭愿望向人们提出“应当如何”,而是生活向人们提出的,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提出的要求。作为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尽管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但不能离开社会关系来谈论自己的人生价值。因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只是你一个人,你的自我并不是绝对的、万能的。除非个人能够绝对孤立地存在,或者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不受社会生活的“应当如何”的约束。

高尔基在一篇题为《在生活面前》的杂文中,描绘了一个在生活面前只要“我意愿”,不要“我应当”,不想尽义务,只想个人自由的人。生活回答他:你没有能力同生活作斗争,并取得胜利,你就只能是个人意愿的奴隶。有力量摈弃个人欲望而献身的人,才能得到自由。这就是说,自由不是摆脱“应当”的要求,而是对合理的、正义的社会要求,作出正确的认识和选择,把客观的“应当”变为自己的“意愿”,并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达到实现人生价值的目的。达尔文说:“表面上很专横的那个字眼,应该,不管它是怎样兴起的,如今看来,所包含的无非是对行为所应遵守的准则的存在有所意识而自觉地加以服从而已。”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价值就是应当的存在。

人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因此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对个人起着很强的制约作用。

对于一个有觉悟的人来说,它不是勉强的,对个人自由的约束,恰恰相反,它正是使个人真正发挥其主体性的必要条件,是个人实现其理想的所必需的。如果说约束的话,那是主体自身按照“应该如何”的要求约束自己,是主体的自律。一个立志于有所成就的人,必须知道限制自己。那些任其天性而为所欲为的人,必然要受到他人的反对和社会的制裁。

人的品性和人格,是从约束自己、履行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开始的。在这个过程中,自我实现的要求正是应该不断克服自我的主观性、片面性和狭隘性,超越自己的现有价值,实现自己力所能及的价值。这就是人生进步为什么总是要从零做起的道理。从零做起,就是不要把已有价值当成资本,当成包袱,躺在已有价值上,满足现状。这样就永远不会突破已有价值的规定界限,不能取得进步。真正的进取者,只能把已有价值看作过去,现在只是零,进取的目标在于实现应有价值,用应有价值的实现来逐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该得到的荣誉却未得到,比不该得到的荣誉而得到要好得多。

——[美]马克·吐温

当然,我们强调“应当”,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应当如何”的要求,是合乎真理的、是正义的。其所以应当,是因为它体现着历史的进步要求和人民的利益,不是什么拐骗的“应当”。能否识别真假、正邪,这正是人生的考验和锻练。对“应当”的认知,是人生价值实现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应有价值。这种真理的认知作为目的而成为人生的指针,决定人生价值的大小。

价值评价问题是人生价值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弄清评价与价值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实现人生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价值存在,就有对价值的评价。当然,价值的形成本身也有评价,价值也有评价的意义,如在人生理想的形成过程中就有评价的作用。这里所说的评价,是对已经形成的价值的认识和品评。评价和价值是不同的。价值作为实践关系的产物是既成的,对人的认识来说具有客观意义。而评价则是主观的,是主体对已经形成的价值的认识和判断。价值与评价的这种区别不能混淆,否则就会否定价值的客观性,或者分不清价值评价的真伪。

价值问题的哲学思考,根本上是基于对实存与价值的区分。这里很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将价值归于实存或实存的本质,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另一种倾向是认为价值只存在于内在情感、情绪和知觉中,强调价值的主观性。产生这两种倾向是因为价值是一种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卡耐基认为,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有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又有一个两极之间的倾斜度问题。这都是关系评价如何的价值复杂性问题。

就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来说,产生上述两种倾向是可以理解的。个人的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单独存在,它总要有具体的载体,如善的什么,美的什么,或什么的善,什么的美。卡耐基认为,价值需要有载体,这是价值的一个特征。这就容易导致夸大这种特征而陷入价值客观论。但是价值又不是实存于载体中的。一块象牙,作为自然物就如同一段木头一样自然,只因人的需要、艺术的需要、市场交换的需要,它才有了种种价值。一颗象牙在雕刻家手中,按照艺术家的艺术构思和设计,去掉不需要的部分,保留需要的部分,就创造了象牙雕刻的艺术形象,这颗象牙也就凝集着雕刻家的劳动。显然,这价值又是由雕刻家的创作加到自然的象牙上面去的。如果只强调这一方面,而不考虑象牙不是一根朽木,那就会把价值看作纯主观的心灵的创造。这两种倾向都是对价值的歪曲理解。

价值作为应当的存在,既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也不是纯粹心灵的创造。而是按照人们的理想要求而存在的,它只能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联和作用中发生,并体现在这种相互关系之中。价值既不客观单独的表现,同时也不是主观单方面的表现。

“应当”表示着多层次的价值导向。最低层次的导向,是强制的法律要求,它对个体的意志来说是强制的法的约束。其次是低层次的道德关系,即个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它通过有用性、功利性体现出来。个人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客体,具有满足另一作为主体的需要的价值,即工具价值、手段价值。这种关系虽然不是强制的,但是要以有用性为条件,没有用就没有价值。高层次的道德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参与这种关系的主体,彼此不是互为工具或手段,互相利用,而是彼此以人格相待。人格交流,互相尊重,始终保持人格权利,是没有什么约束性质的。

当你做成功一件事,千万不要等待着享受荣誉,应该再做那些需要做的事。

——[法]巴斯德

两个层次的道德关系,不是截然分离的。严格说来,作为道德关系,不能只用低层次的有用性和功利来要求自己。卡耐基认为: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客体的人也不应当只是工具和手段。如果他只是工具和手段,他的行为就如同一个物件的功用一样,不具有什么高尚的道德水准。一般来说,作为道德关系中的人,总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在相对关系中即是客体,同时又是主体。区别只在于他是以主体的独立人格关系,为他人服务,还是没有独立人格地单纯以工具的身份听从他人役使。低层次的道德关系,就是后者,而高层次的道德关系,就是前者。卡耐基认为,在高层次的道德关系中,主体也作为客体为对方服务,甘愿作工具、手段,但在这样做的同时他仍是主体,他之作为工具、手段,是出于为他的、自觉自愿的品性。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人人都是服务的对象,同时人人又都是服务者,形成了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高尚的风格。这就是黑格尔所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的人”这个道德命令的意义。

价值的复杂性,给评价带来了复杂性。“智莫难于知人”,无论是评价自我的价值或是评价他人的价值,都不是容易的。“知人易,知己难”,“人心隔肚皮,神仙莫能知”,都是说知人难。这也是人生的经验。

首先,人生价值的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人生实践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或者作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的判断。所谓肯定评价,就是作出不错、正当、高尚的评价;所谓否定评价,就是作出过错、不当、卑贱的评价。这里的肯定或否定,其层次或程度,是与上述价值的层次、等级相关联的。这里有价值的两极性问题,即或善或恶两极评价,也有价值的等级或程度问题,即善恶的级次和程度问题。卡耐基认为,实际存在的价值等级和程度不止三层,而是有多层,总而言之可以有无限层,如同光谱颜色的层次一样,大体区分有红橙黄绿青蓝紫,细分下去,很难确定色度之间的界限。不过这样分对社会生活没有什么意义。

价值评价有没有客观标准?从个人的视角来看,对人生价值的评价总是有局限性的,常常受个人的判断观点和能力的影响。几乎每个人都有占主导地位的生活倾向,人生态度。甚至有自己坚定不移的人生哲学,有支配自己的行为取向,因而人与人之间常常发生价值评价上的争论和对立。要使一个人全然超出个人的局限性,领会他的视野和能力以外的人生价值,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往往以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最好的,自己的人生价值是最高尚的,自己的生活也是最幸福、最有价值的。

例如,一个学者,在做学问中创造价值,实现自我,总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最好的,最幸福的,甚至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神似幸福”之感。

可是在一个讲究吃喝生活享受的人看来,这种生活太单调,缺乏人生的乐趣,吃吃喝喝才是天伦之乐的享受,这就是快乐和幸福。对待这种评价的对立,就不能非此即延续,而应亦此亦彼,从多元的视角进行评价,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同时也冷静自省。不同的人尽管有不同的生活倾向、态度和兴趣,但人们对人生价值的评价总有一个共同的标准,理解各种人生选择和生活方式的意义。这种多元视角,正说明有一元的共同价值标准存在,否则就不以作出多元的肯定。统一的、一元的价值标准与有限多元的价值标准的结合,就构成了对人生价值评价的共认的标准。

年寿有限,名誉无穷。

——[古希腊]荷马

卡耐基认为:对人生的评价是与利益相联系的。人们对人生价值作出判断,常常受到利益的支配,它使一些人眼明,使另一些智昏;使一些人狭隘,使另一些人大度。卡耐基认为,主体的利益在还没有被意识到以前是客观存在的。在被主体意识到并作出评价以后,就在主体的意识中形成了奋斗目标。这时就表现为主观利益情感和利益观念,于是在主体意识中就形成了某种特殊的评价标准,即内在尺度。这种尺度从形式上看是主观的,但从内容上看却是客观的。正确的评价标准,应当是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形成正确的“有用”、“无用”的标准,并不能以主观上的憎与爱作为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

如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生存利益和享受利益等等,没有正确认识,对这些关系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也就没有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所谓对错、正邪、高卑,就是由这些关系规定的,只有在这些关系中才能作出判断。

价值评价虽然有时因人而异,因评价主体而异,但就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价值评价还是有它客观的、统一的标准的。任何阶级的、集团的和个人的评价标准,如果与统一的评价标准不一致,就不能算作公正的评价,就不会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评价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利益,只能是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评价的根本标准归根到底只能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道德评价不是直接以生产力为标准的,而是要以现存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为标准的。在这里,不能简单地套用生产力标准。但归根到底不能违背生产力标准,生产力标准是一切价值评价的基础和最终根据。这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评价之具有功利性质的根源。

卡耐基认为,道德评价具有功利性质,却不能归结为功利主义。这就是说。对人生和行为活动不仅要依据其客观效果、外在价值进行评价,还要依据主观态度、内在价值如何评价。不仅要评价其作为手段、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价值,还要评价其作为目的、在人格对待和确证中的价值。

如果只注意功利评价,有用性评价、外在价值评价,就会把人看作工具,把人与人的关系完全归结为互相的关系;如果只注重内在价值、主观态度的评价,就会把人生价值完全看作精神价值,把人看作只是目的,绝对独立的人格,而会忽视人生的社会价值,忽视或否认社会功利,而陷入纯粹思辨。一般说来,片面强调前种评价,容易趋向价值主观论,片面强调后种评价,就会忽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即忽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人生评价标准是客观的,但不是永恒不变的。世界上没有永恒不变的评价标准。价值是随着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就是说,价值评价是具体的、变化的,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追求永恒不变的评价标准,必然使人们陷入一些条条框框之中。

但是,抛弃价值评价的绝对主义,不应当否认价值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陷入价值评价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价值评价中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认为,价值完全是自我塑造,不需把自我与他人和社会自己并没有佩挂武勇勋章的资格,却佩着它而得意洋洋,这种人只能称之为虚荣的俘虏。

——[法]亚当

联系起来,如尼采所说“估价然后有价值”;强调“应当如何”就是对人生的专制和束缚,甚至是什么“现代独断论”。按照这种理论,人生要得到自由,就一定要打破所有的制约原则。任个人的主观选择和“创造”;人生就是要“由我”、“为我”“我意愿”就是价值评价的唯一标准。这就意味着,人人各有自己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如《四十岁前成功》一书作者所说:“任何人都不能告诉你什么是‘对的’。这只能由你的良心来解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规律”。他把良心看作抽象的,把规律看作主观的,这样就会使自我脱离,陷入主观主义、相对主义。

卡耐基认为,“应当”是价值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对自我价值的基本要求。所谓人生价值评价,就是对人们行为活动正当与否的判断。一切对的、正当的、高尚的行为和人生,都是应当的;反之,一切不对的、不正当的、卑劣的行为和人生,都是不应当的。应当与不应当的,是人生实践中普遍、时时存在的,它们就是人生的内容。因此,在人生过程中,总可以区分出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在一定的情境和条件下,人们还是可以说而且必须说出“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的判断的。人的每一行为是这样,整个人生也是这样。尤其在生活变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代,旧的评价标准还在流行,虽然已为人们所抵制,新的评价标准已经建立,但还没有为人们普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地把握“应当如何”的价值取向和标准,对于创造崇高的人生价值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