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国家治理问题研究

行政失控与政府治理[1]

——清嘉庆朝王书常冒领库项案研究

倪玉平

摘要:嘉道时期的吏治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嘉庆十四年发生的王书常冒领库项案,作案14起,涉及金额7万两,系工部书吏私雕官印、捏造工程名目,套取户部银库、颜料库、缎匹库及内务府广储司银两、物料。王书常冒领库项案是嘉道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失控的重要表现。嘉庆帝极为震怒,将王书常等人正法,并严惩各级失察官员,但最终的效果却并不理想。没有实质监管的权力运行,必然导致政府治理失败和内部人士铤而走险。这正是嘉道时期私雕官印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

关键词:嘉道 王书常案 私雕官印 吏治

针对传统中国社会晚期的行政治理结构,马克斯·韦伯曾说:“实权落在那些非正式的本地出生的胥吏手中,正式官员根本无力监督、修正这些胥吏的工作,官衔越高,越力不从心。不论是中央行政任命的地方官员,还是中央官员,对于地方事务都不甚了了,无法采取彻底的理性措施。”[2]公章印信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象征,私雕官印是对公权力的公然挑战,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权力的结构性错位,极易发生书吏私雕官印的不法行为。清朝嘉庆十四年(1809),步军统领禄康拿获捏造工程名目、伪造工部文书印信、冒领银两的工部书吏王书常等人。经审讯得知,王书常等伙同各部书吏,自嘉庆十一年(1806)起即冒领户部银库、颜料库、缎匹库及内务府广储司银两、物料,作案14起,涉案金额折合银7万两。王书常冒领库项案成为这一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失控的重要表现。嘉庆帝极为震怒,将王书常等即行正法,又将失察官员分别严惩,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本文即欲以此为题做一简单分析,以窥求嘉道时期的行政失控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不当之处,尚乞方家指正。

一 案发与审讯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工部侍郎英和因修理城墙,按程序派监督额腾伊与商人王国栋前往广储司领取银两。王国栋偶然看到,广储司同时还有一份工部咨领银钱的文书,系修理正红旗满洲、蒙古和汉军印房兵丁住房工程,估计需银7865.347两,由步军统领禄康等人主持其事。因此前禄康承办工程,都是委托自己办理,王国栋遂前往禄康处询问,何以此事不交由自己经手。闻讯后的禄康大为惊讶,“因并未办有此项工程,何以有领银之事,殊堪骇异”[3]。第二日,禄康入工部衙署面见英和,询问有无工程及批文。经查,发现“来文印信似与工部堂印相符,及调查向来工部印文比较,此文与向来工部印文周围缩小一分有余,似系假造”[4]。得知有人借自己名义冒领银钱,禄康立即派人于初九日午时,将涉案的书吏王书常、王嘉鼎、谢兴邦、蒋得明拿获审讯。

据初十日的口供可知,王书常系浙江山阴县人,33岁,曾在工部当堂书,于嘉庆十三年七月因病告退。十二年三月充补南城察院衙门书吏,十一月因误差被革退。后于十一月初间——“记不准日子”——有素来认识的书吏谢兴邦“到我家内叙及穷苦,向我商量诓骗广储司银两,我应允”。谢兴邦另找工部贴写祝广平,捏造出修理三旗营房工程,计划套取银子7800余两。祝广平写好底稿,谢兴邦誊写文书,然后由王书常向从前当过工部都水司贴写的吴七说明,“叫他去用印信,诓得银两大家分用”。吴七答应将文书拿去盖印。十二月初二日,吴七将文书返给王书常。王书常和谢兴邦又托广储司贴写王嘉鼎为内应,并找到素来相识的蒋得明假充商人。初三日,王书常将印文交与蒋得明投交内务府,约定初七日领银,不料尚未领到银两即被抓获。审讯谢兴邦、王嘉鼎、蒋得明,“所供情节与王书常所供相符”。随后,在蒋得明身边搜出假印领一张、门单一张。按清代公文格式,捏造修工文书、冒领银两,“自必捏称监督大人司官的名姓”,但审讯时这些人均称:“我们捏称修理三旗营房工程的假文书上,原写的是禄中堂、陈大人,并无监督的名姓。这原是我们凭空捏造,实在不认识这两宅的家人,并无勾串作弊的事,不敢妄说。”[5]四人口供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他们一致声称此次冒领乃他们的首次作案。

十一日上午,审讯结果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只是吐露出一些雕刻假印章、制作假文书的细节。谢兴邦说,他曾在广储司当过差使,“支领银两较别处容易”,王书常遂请吴七雕刻假印,以供行骗。结果吴七要印模,王书常“因家中存有在工部当堂书补缺的稿,稿上有印可以作样,就裁下交给吴七的”。十一月二十八日,谢兴邦写好文书领子门单。王书常向吴七询问假印曾否雕就,“吴七将用泥雕成的假印一颗给我看了”。他们约定十二月初三日早上到吴七家盖印,“至期我揣了文领到吴七家,他已熬好苏木水,将各件用了假印,我随同谢兴邦将文领交给蒋得明投递了”。吴七则供称,“到广储司冒领工程银两分用,必得有人雕出工部假印,才好盖用假文书关领”,但“堂印难用,只得用泥雕”。拿到王书常的有印旧稿后,“我就用黄泥做成印模,又用白蜡盖面,将印文粘上照样刻成,在火上烤干,不记日子给与王书常看了”,盖印后“仍交给他的,后来的事我不知道”。[6]

从初九日初审开始,审案官就采取“连夜熬审”的办法。至十一日下午,经过两天不间断的审讯,案情终于有了突破。在当天的第二份续报奏折中,军机大臣庆桂等人奏称,王书常等人供称,“自上年五月内即有捏指工程、诈为工部印文、赴广储司冒领银两之事。嗣后尚有数次,记不清事由月日”;另又揭发出同伙、原充广储司书吏、现在分发安徽未入流丁凤诏,以及原充工部书吏、现在分发浙江未入流秦大纶。考虑到“捏款假印,伙同冒支,不法已极,所供尚有不实不尽”,庆桂等一面审讯,一面将各犯家产查抄。[7]可见此案并非王书常等人所称的首次作案即被抓获,最初的口供显然是经过了他们周密的事先准备,统一了回复口径。

至十二日,审讯有重要进展。庆桂等人抓住作弊始于何时这一关键细节,逐一审问各犯,各犯虽“供词闪烁,展转支吾”,但最终无奈松口。据王书常供称,连此次破案,“伊与吴玉曾冒领分银七次,系自上年五月听从丁凤诏、秦大纶及商曾祺、胡二等通同冒领,每次领得银自二千至四五千不等,与谢兴邦等按股均分”。随后又供称,“除七次外,上年秋冬间尚有二次实记不清月日”。之所以自上年五月始行冒领,“据供工部工程银两自上年三月以后全在广储司支领,是以商同雕刻工部假印,随时捏造事由,按款赴领”[8]。也就是说,他们承认冒领库项共计9次,其中成功8次,冒领银数3万余两。

随着同样涉案的书吏商增祺、胡二等人被抓,至十三日,案情又有了更多的发现。据商曾祺口供,自己原系工部虞衡司经承,后被革退。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工部铺户张清泰告知,“他与王书常们商同雕用假印冒领广储司银两,叫我入伙分银使用”。随后商增祺为张清泰誊写假文书,捏造工部咨领补制吉林等处鸟枪银3800两银,张清泰将银子领出,“分给我银三百八十两,王书常分银五百两,其余银两俱系张清泰收下,不知他又如何分用”。胡二供称,他系西城察院衙门书吏,其堂弟胡学云在广储司当贴写。本年五月,胡学云拿着工部咨领广储司银两文书,“我看出封套上的印不真,向兄弟查问,兄弟说是谢兴邦托他带到广储司投递的,后来兄弟告诉我说,他查明那文书是谢兴邦们假造冒领银两,他讹了银二千两,叫我不要言语”。隔了几日,谢兴邦来找胡学云,因胡学云不在家,谢兴邦便将250两银子转交胡学云,“余银谢兴邦另行自己给我兄弟的,我并未分用银两”[9]。这一口供又显示,此案存在着勒索和共同分肥情节。

十四日,军机大臣庆桂等人奏称,在会同提审王书常、吴七等人时,经过“反复究诘,并向开导,以该犯商同冒领库银已据供出多次,现已身犯重罪,所有从前假冒之案令其及早据实供吐,免致受刑”;王书常供出,除冒领过广储司库银八次外,另自十一年十二月起至本年九月止,还曾到户部银库、缎匹库和颜料库冒领过六次,并带出伙同分赃之蔡泳受、钱大、陶秃子等人,共计成功行骗14次,“似此胆大藐法,殊堪骇异”。王书常还表示,“我们用假印领银是十一年起的”,当时他正充当工部堂书,铺户蔡泳受等人商议假捏盛京等处修理旗纛,“想要盗用堂印,赴户部缎匹、颜料两库冒领物料,许我分赃一成”。自己与吴七商量,造刻假印,曾先后用假印赴库领得缎匹、颜料等物,卖银分用。其中十二年四月,假捏添制八旗随炮车什物绳觔,冒领银7000余两;八月,假捏采买广生铁炮子,冒领银7000余两;十二月,假捏修理左右两翼铁匠营房座,冒领银7000余两;十三年十二月,假捏修文昌庙赴颜料库,冒领物料卖银分用;本年九月,假捏修理健锐营旗纛赴库,冒领缎匹、颜料等物卖银分用,“俱是用假印文领的”。[10]

考虑到牵涉领取缎匹库、颜料库缎等物,须有内应,禄康等人又顺藤摸瓜查获工部虞衡司笔帖式惠崑。惠崑系镶蓝旗满洲国忠佐领下人,53岁,与铺户蒋得明同在一司当差。据其供称,本年十二月初三日,蒋得明“再三求我送内务府粘封印文一件,实不知文内系何话,不敢拆开观看。以前曾在户部颜料库打兑画押,是有的,次数不能记得。至于钱文不能向伊讲究,并无收受钱文”[11]。事后的连续审讯,证实了惠崑所言非虚。

十五日,蔡泳受等人的口供则揭露出更大的制度漏洞。蔡泳受供称,伙同王书常等赴缎匹、颜料两库冒领物料三次;秦浩供称,与王书常等冒领银两、物料,他知情分赃三次;陶士煜供认假造咨稿,盗用工部虞衡司印,分得赃银二次。蔡泳受系山西平定州人,在工部铺户蒋得明处做伙计,十一年十二月,即起意伙同王书常假捏黑龙江等处制办旗纛等物,赴户部缎匹、颜料两库冒领物料,假写文领,“原想叫王书常盗用堂印,后来知道堂印不能盗用”,是王书常找吴七做假印的。此后又多次犯案,“俱系宋六办的假司稿,陶士煜盗用司印”。所有冒领物料卖出银两后,“王书常二成,其余大家分用”。向来赴库支领物料,“虞衡司的文领总是笔帖式惠崑翻译清文,这假文领内清文是蒋得明搀入真文书内送交惠崑翻译的”。王书常等人在广储司及户部三库冒领银两之事,“我都知情分赃的”。[12]

工部虞衡司柜科经承陶士煜即陶秃子,浙江山阴人,30岁。他供称,十三年十一月,蔡泳受假捏修文昌庙赴颜料库冒领料物,“假办了司稿一件,交给我搀入司稿内偷用司印”,陶士煜分得京钱250吊。本年九月,蔡泳受等人假捏制办健锐营旗纛赴缎匹、颜料两库冒领料物,“叫我办了假司稿,也混着用了司印”,分得京钱307吊。工部虞衡司充当军算科经承秦浩,浙江山阴县人。十一年十二月蔡泳受假捏黑龙江等处制办旗纛等物,分给缎10匹、绸20匹以及颜料等物。十二年五月,商曾祺等人假捏制办八旗随炮车绳斤等物,自己分银430两。八月,王书常等人赴户部银库冒领银两,商曾祺知情后向王书常索银300两。

商曾祺供称,“向来制办旗纛俱有青红样名色,所以能仿照事由照样列名色捏造稿文,到缎库内冒领”。但内务府缎库并无应行咨领事由可捏,“又不知缎匹色样,所以不能冒领”。他还指出,“缎匹、颜料两库只凭我们假印咨领便可领出,并不由户(部)札付。只有赴户部银库冒领银两,先用工部假咨文送交福建司金科经承万青照应接收,他就凭假文事由缮办稿札送交银库,我们又用工部假印领到库将银领出的”[13]。惠崑则供称自己参与的活动,系翻写清字,并签名花押,“实止贪得蔡泳受等车饭钱文,委无知情分赃情事”。其中翻写满文,“每一次铺户们总给我三两吊饭钱”,“实都是我写的,不敢狡赖,实因翻稿赴库原是笔帖式的差使,我从前原去过,他们找我时,我胡涂见小,贪得他们车饭钱文,是以替他们去的”。经过质问蔡泳受等人,均称如此,“原因他老实可欺,看不出我们的事情真假,他也从不向我们查问,所以每次都去找他,实在不知道我们假冒的事。如果他知情分赃,我们业已身犯重罪,又岂肯替他隐瞒,甘受刑苦呢”。[14]

参与分赃的万青之弟万彭供称,万青于十二年与商曾祺在银库冒领银两三次,因事后知情,曾向商曾祺借京钱300余吊,其工部原文三件,万青已烧毁一件,余二件及正稿三件现在万青住房内埋藏,已经由步军统领衙门派员前赴该处查起稿件。万彭表示,他系万青堂弟,在户部福建司帮哥哥贴写,万青于十二年内三次赴户部银库领银,正式文稿俱由万彭经手写成,但当时并不知道此稿为伪造。十三年八月,万青役满后,仍然从家内拿出向银库领取银两的文件三份,让万彭按流程送河南道磨对。万彭因稿件乃从家里拿出,起疑心后向哥哥盘问,万青只能承认文件是自己与商曾祺商量伪造的,而且以前冒领的银子都已经分完花掉。万彭担心旧案曝光受牵连,“怕闹出事来不得脱身,也就替他送去磨对”。十四年三月,万彭因缺钱找商曾祺借钱,商曾祺心领神会,当即借给万彭京钱310吊。至于工部原文五件稿,仍旧埋藏在自己卧房内靠窗户旁的摆放桌子的地下。[15]

至十二月二十四日,经过连续多日的审讯,案情最终有了明确的结论:虽然有过多次抵赖及狡辩,王书常等人最终供称,用假印冒领户部三库及内务府广储司库银、物料,先后共有14次之多,其中冒领银数共计5万余两,冒领颜料、缎匹按照例价计,值银1.9万余两,“胆大藐法,莫此为甚”,“愍不畏死,屡次以身试法”。此案历经数年,日久未破,最初“原止数人同谋,后日久渐露风声,屡被讹诈”,王书常等人也是生活在恐惧之中,“只得分给银两,求免声张,银数虽多,到手旋即分散花消”[16],最终仍落得一场空。

二 惩处与整顿

按大清律例,伪造诸衙门印信,冒支钱粮者斩立决,为从绞监候;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监候,为从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伪造假印将起意与雕刻之人并以为首论,诈为六部文书盗用印信者绞监候,诈为其余衙门印信文书者杖一百,徒三年;诈为六部各司文书者俱与其余衙门同科;知人盗后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恐吓取财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可见凡是伪照官方印信者,必从严从重惩处。

此案蔡泳受首先倡议,得赃至八九千两,为数最多,依伪造诸衙门印信,冒支钱粮斩决例,拟斩立决。王书常每次假捏钦派办工事由,按诈传诏旨本律罪应斩候,其起意私雕假印伪造文领亦应斩候。吴玉系听从雕刻之人,依例并以为首论,两人均依伪造印信斩监候律,拟斩监候。蒋得明伙同冒领十次,谢兴邦伙同冒领七次,商曾祺伙同冒领五次,蒋得明、谢兴邦、商曾祺均依伪造印信冒支钱粮为从绞监候例,拟绞监候。考虑到王书常起意私雕,吴玉私雕假印,每次均参加分赃,蒋得明假充办工之人赴库冒领,王书常、吴玉、蒋得明均即行分别正法,以昭炯戒。谢兴邦、商曾祺俱监候,秋后处决。其余人等,如陶士煜盗用司印,罪止满徒,该犯事后分赃二次;王嘉鼎、秦浩、钱树堂俱各讹银二次,事后分赃一次;祝广平誊写文领,事后得银一次;但因均不知王书常等私雕假印情事,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另外,假印据供砸碎,已经据步军统领衙门送到的起获雕刻原泥,案结即行毁弃。假捏虞衡司稿据供业已烧毁,起出户部先行稿三件及假印文领暂行存案备查。已革工部笔帖式惠崑,讯无知情受贿情弊,但屡被欺蒙,翻稿画押,亦发往乌鲁木齐効力赎罪。[17]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嘉庆帝特意解释为何加重处罚:“国家设立库藏,慎守出纳,如有亏缺挪移及额外浮支者,均立法綦严,以儆侵盗。”王书常等假印冒领三库及内务府广储司库银、物料,“情罪重大,实属法无可宽”。长期犯案,但各级官员即毫无发觉,“使奸人肆志,得以售其欺罔,酿成巨案,牵连遣戍降革大小多员”。自己虽然体恤民命,“尚恐此案或办理过严,罹法者众,曾默祷上苍,如用法稍失平中,或阴霾寒栗示以机缄”,但本日“瑞雪时晴,天气开朗,可见军机大臣等所拟悉皆允当,不能因节届迎年并斋戒期近,将该犯等稍稽显戮”。所以蔡泳受、王书常、吴玉均即处斩,蒋得明即行处绞,并派侍郎托津、景禄前往监视行刑。蔡泳受、王书常、吴玉三犯,俱先于法场刑夹一次,再行正法,并传集六部、三库、内务府等衙门书吏各数人前往环视,俾共知儆惧。其他涉案人员一一从严处理。[18]

以此次案件为契机,嘉庆帝对官场的疲玩之风大加整顿。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当审讯刚刚出现眉目时,嘉庆帝就发布上谕,指出王书常等人成功冒领居然有八次之多,“阅之殊为愤懑”。在他看来,“近来部院衙门堂司各官于一切奏牍文移全不细心详核”,内务府对于伪造的工部假印文领,居然屡次照数给发,“毫无觉察,此在总管内务府大臣各员怠玩不职,均属咎无可辞”。苏楞额、阿明阿二人现系工部堂官,两处文稿都应该过目审查,假使于内务府给发银款时,考虑到工部衙门并未具奏此件,稍加查核,“何难立破其奸?乃被欺多次,若谓阅稿时前后俱未看出,则是昏愦胡涂,形同木偶,如竟未寓目,更全不以公事为重,直同瞽目,深负朕恩,岂堪复胜部院之任”。所以当即将苏楞额、阿明阿革职。英和、常福、和世泰也一并先行拔去花翎,交部严加议处。嘉庆帝还强调,各部院大臣俱经朝廷特恩简用,委任要职,嗣后“务各殚心厥职,剔弊厘奸,振刷精神,时以此案为戒,朕一秉大公,不肯稍有瞻顾,若再因循怠忽,自干咎戾,惟执法重惩耳,慎之”[19]

为示公平,嘉庆帝还特意派军机章京张之屏到苏楞额家传谕:“以苏楞额平素为人精细,非阿明阿人本胡涂者可比,何以于书吏王书常等私雕假印捏指工程冒领库银至八款之多,毫无觉察,昨经革职尚有何委屈?”其结果自然是苏楞额伏地碰头跪称,自己蒙皇上天恩简放总管内务府大臣,又于本年四月擢授工部侍郎,旋于七月授工部尚书,“自奴才到任后,工部办理工程月折稿件与内务府支发银款,皆奴才曾经寓目,竟全未看出,直同木偶,辜负皇上天恩,惭愧无地,分应褫职治罪,不但毫无委屈,实在感惧悚惶之至”[20]

十二月十四日,王书常的口供出现新变化,即发现冒领银两之处,除了广储司外,还包括户部三库,这就导致涉案官员随即扩展到了户部的诸多官员,“讯问之下,不胜骇异”。庆桂、董诰、瑚图礼曾管理三库,“于此等冒领银物之事,毫无觉察,实深悚惧”。尤其是曾任户部尚书的戴衢亨、现任户部侍郎的托津,“遇有诈伪印文未能查出,更属愧恨无地”[21]

两天后,按嘉庆帝的要求,各部将历次失察的官员、职衔、次数等一一上奏,并给出处罚意见。其中关于户部尚书德瑛,涉及六次失察,“其札库先行稿经伊画诺者三,此等文稿并非紧急事件,何迫不及待之有?”在嘉庆帝召见之时,德瑛还表示:“近来因目力不济,所有稿案曾令伊子代画,笔迹间有互异,并称进署之日多,是以先行稿俱系伊阅画,但不察用项之缓急,率画先行,此非勤职,乃冒昩受人愚弄耳。似此精神不能振作,目力昏花,岂复能胜尚书之任?”嘉庆帝于生气之余,直接将其降补。[22]

二十五日是集中汇总对相关官员进行处罚的日子。嘉庆帝表示,大学士禄康降为协办大学士、尚书,户部尚书“虽常川到署,人皆以其年老易于愚弄,酿成重案,其误公之咎更甚于旷公”,令以二品顶戴休致。对于戴衢亨、赵秉冲、刘镮之,部议各降一级调用。费淳拔去花翎,退出工部,降为侍郎。嘉庆帝还特意指出,“此案甚奇,朕所恨者,不在书吏诓骗多次,而在诸大臣及众司员之因循疲玩,方今大弊无出此四字者,若不各加警省,其患更百倍于此案矣。朕惟思图艰图易以待诸臣之洗心涤虑,助朕成一代令主,亦无可再谕矣”[23]

至于此案失察各处司员,亦从重处罚。案犯蔡泳受、商曾祺、蒋得明、陶士煜等均系工部虞衡司书吏、铺户,该司掌印郎中英奎自十一年十月至本年六月为止,对于书吏等人的12次舞弊行为,“漫无查察,致成巨案”,故将英奎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効力赎罪。其他如工部虞衡司掌印员外郎常安,失察二次;户部福建司历任掌印郎中定柱、宽宁及员外郎时敏,各失察一次,均照溺职例革职。颜料、缎匹库司员等,于假印文领未能查出,其中颜料库共计三次,缎匹库共计二次,该管司员概行革职。虞衡司失察书吏、舞弊各司员,以及福建司随同画押各司员,亦分别查明次数送吏部议处。[24]此后,除病故各员毋庸议外,将颜料库前任郎中、今调臣部郎中宝诚等19位革职,户部监放官郎中四德保等17位各降二级调用。工部虞衡司失察、舞弊司员郎中苏炳阿等24位,照例各降一级调用。[25]

不过,因为涉案人员实在过多,至嘉庆十五年正月十一日,禄康奏恳将失察书吏、冒领库项降革司员,“概予捐复”,即同意用捐纳的方式恢复原官,结果嘉庆帝特发上谕:“此不可行。该员等甫经部议,若遽令捐复原官,非唯不足示惩抑,且迹涉言利,有此政体乎?”但因内务府降调人员仍留本衙门补用,此案户工二部司员同时降调者甚多,他们获咎尚属因公,除革职治罪各员毋庸议外,其降调各员,仍加恩比照内务府之例,“准其各留本部行走”[26],因而对他们的惩罚也就不了了之。

针对案件处罚的随意性,也有官员表达了不满。嘉庆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赛尚阿奏称,“此案情节不一,而定案不无遗漏,并有一事两歧”。在他看来,一方面,户部银库司员行文先到福建司后,福建司札库,其原来印文,库官并未得见,仅止降级、分赔等罪,而内务府银库亦系来文先到堂后,传广储司抄,广储司传库抄,其原来印文,库官亦并未得见,与户部银库事同一体,而革职、分赔、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此一事两歧也”;另一方面,内务府银库官员失察,该堂官因系统辖,例有应得之咎,现在均已分别治罪并分赔库帑,“何独六库郎中系本管总理六库事务,转得置身事外?”向来凡有支领各项来文到堂,堂上传广储司抄,必先呈六库郎中看过后再行传各库抄,并银库月折画稿,六库郎中亦必经手画押过目,兹不治罪,又不着落分赔,“此定案遗漏也”[27]

同日嘉庆帝进行回复,指出广储司库银存储弘义阁,在紫禁城内,“较外库尤重”,该堂官等分别议罪,“实属咎所应得”。至于户部二库,较内库仍有所差别,银库支发须凭部札,系该部福建司主稿,是以将主稿司员遣戍,银库司员仅止降级,与颜料、缎匹两库之不凭部札者,理应有所区别。六库郎中于从前查办时,经内务府大臣而该员向不专司出纳,未经开送职名,即广储司司员内,亦是择其经手承办有失察之咎者,方行送议,并非故意遗漏,总之,“朕办理庶务权衡至当,该御史未悉其中原委,所奏无庸置议”[28]

另外,为纠正书吏私自套取钱粮等弊端,给事中庆明奏请严立规条,希望“每逢奏派工程,动用钱粮事件,皆在午门前宣旨”,结果遭到嘉庆帝的断然驳斥:“朝廷凡举大典,始著各大臣诣午门听宣,而各处工程则系随时修葺粘盖,若动辄廷宣,复成何体制!”[29]

余论

王书常冒领库项案,系典型的底层书吏勾结串通,通过“内部人”方式,私雕官印,捏造工程名目,伪造公文,联手作案,大量套取官府钱财。由于牵涉人员众多,其间也存在讹诈分赃等现象。王书常案件的发生,和嘉庆朝的行政失控有着直接联系。其实,只要在财务监管的任何一道程序上做好防护,王书常案件即不可能发生,当然更不可能长时段持续地发生。在利益诱惑面前,没有实质监管的权力运行,必然导致政府治理失败和内部人士铤而走险。

唐宋以来,法律文书中关于私雕官印案的处罚,即屡见不鲜。通过对清宫档案和相关文献进行电子检索,笔者尚未找到从顺治时期至雍正时期的私雕官印例子。不过,这绝非意味着私雕官印现象的不存在。最直接的例证是,乾隆二年(1737)四月,太常寺少卿唐绥祖奏称:“律载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时宪书、符验、茶盐引者。为首雕刻斩;为从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唐绥祖认为,翻印时宪书并不产生实际危害,翻印者无非是为谋生之用,不应与雕刻官印相提并论。经王大臣会议商定,认为“其中颇有可采,律例现在纂修,应请交部会同该馆悉心斟酌”[30]写入律例,并要求做出法律上的调整,可见私雕官印已经是较为普遍的违法行为。

对私雕官印案惩处的法律条款,乾隆朝还做过几次微小的调整。乾隆二十五年三月,陕西按察使阿永阿条奏私雕假印,“例载为首雕刻者斩监候,为从者杖流”,但他认为,一切犯罪行为区分为首为从者,“皆以起意为首”,而贪图小利、受人钱财的雕刻工匠,“多系得受雇值,误堕术中,较之起意匡(诓)骗,情属较轻”。若概坐以为首,而“立意伪造之人反致为从,不足蔽辜”,请嗣后除诓骗财物、本人自行雕刻者仍坐以为首外,“其有雇请雕刻者,将起意伪造及下手雕刻之人,俱拟斩监候;为从者减等拟流”[31],这一请求得到批准。

私雕官印行为的发现、调查和处理,和各级官员的努力工作密不可分。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广东按察使来朝奏称,地方官失察假印,例降一级调用。但其中情节各有不同,“有吏役私雕本官印信者,有奸民私雕官员印信者;有在此县雕刻携往彼县行用者,有潜匿雕刻并未行用者。失察吏役私雕,较之失察奸民私雕更重”,应降二级调用。而未经行用之私雕官钱,较之已经行用者稍轻,应减为罚俸一年。来朝的建议也得到了朝廷批准。[32]

乾隆三十四年四月,御史孟邵奏称,为防止官印私雕的行径,佐杂印信也应严禁私雕。但内阁经过讨论后认为:“佐杂等官卑人冗,所用止系钤记。若悉令由部颁发,事体尤属纷烦。”乾隆帝进一步指出:“莫若交与各直省督抚,于省会地方定一镌刻铺户。如官代书之类,令佐杂等报明上司,将应用钤记即就官铺镌刻,但不许悬挂包刻门牌,以除陋习。其余市肆一概不准私雕。”[33]

道光五年十一月,又有御史刘光三奏称,风闻报捐贡监及文武职衔恐有假冒情弊。经户部查核回奏,“地方奸徒勾通熟悉捐例书役,雕刻假照,描摹印信,尤属大干法纪”,要求各衙门一经查有伪造实据,即行严拿究办,“有犯必惩,无稍疏纵”。[34]

除了法律条款变化外,还开始出现直接的案发记载,这个更为重要。乾隆在位60年,《清高宗实录》共记载了对13起私雕官印案件的处理,不过所涉及的金额较少,如乾隆四十年闰十月,四川楸砥粮站查获盗买盗卖军米、私刻钤记仓收之杜潮珍、刘潮贵、王德裕三犯,所及军粮不过二十五斛。[35]

到了嘉道时期,私雕官印案明显增多。在这55年的时间中,仅在《清仁宗实录》和《清宣宗实录》中记载的私雕官印案件,就多达18起(见下表)。

嘉道朝私雕官印案一览表

续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嘉道时期私雕官印案,具有鲜明的特点:案发地点多处,既包括京师和直隶,又涉及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蒙古、安徽、广西、江苏以及云贵地区;案件类型复杂,既包括套取钱粮的经济案件,又包括伪造圣旨、起意谋反等政治案件,还包括伤兵文票、乡试作弊、勒索陷害等其他类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各异,有凌迟、有立即正法、斩监候和秋后处决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嘉庆十一年的直隶王丽南案,有24个州县受牵连,报称310669两银子,其实仅完银12214两,未完银298455两。案发后,嘉庆帝对相关官员予以重罚。[36]但从此次王书常案来看,嘉庆帝的从重处罚,显然并未取得好的效果。尤其是涉案官员费淳,曾于嘉庆十一年八月以协办大学士和吏部尚书的身份,前往保定亲自审理王丽南私雕官印案,感受不可谓不深。但他自十三年九月起负责管理三库事务,至十四年五月离任,失察书吏舞弊冒领银两物料共计五次,“所有王书常等冒领银物之事,毫无觉察”[37],因而受到处罚,被拔去花翎,由大学士退出工部,降为侍郎,可见费淳并未能从前面的案子中吸取教训。费淳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嘉道时期的吏治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清代的私雕官印,每一次案发都有着极大的偶然性。行政管理一旦失控,权力运行得不到实质监管和制衡,即便花再大力气进行整治,也不可能有实质性改观。这才是嘉道时期私雕官印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真正原因。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历史系)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清代商税研究及其数据库建设(1644—1911)”(16ZDA1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110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步军统领禄康折》,档案号:03-2459-027。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总管内务府大臣苏楞额等折》,档案号:03-2459-030。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步军统领禄康折》,档案号:03-2459-027。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459-032。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459-032。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735页。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738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459-051。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缺日),《大学士禄康等折》,档案号:03-2459-039。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743页。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743页。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748页。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747页。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396-040。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396-040。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775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739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大学士禄康等折》,档案号:03-2459-036。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大学士禄康等折》,档案号:03-2459-036。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745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783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2396-040。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五年正月初七日”,《军机大臣庆桂等折》,档案号:03-1530-002。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5册,“嘉庆十五年正月十一日”,第9~10页。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赛尚阿折》,档案号:03-2397-006。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5册,“嘉庆十五年二月十三日”,第63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776页。

[30]《清高宗实录》卷40,乾隆二年四月癸亥。

[31]《清高宗实录》卷609,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壬申。

[32]《清高宗实录》卷645,乾隆二十六年九月甲寅。

[33]《清高宗实录》卷833,乾隆三十四年四月戊辰。

[34]《清宣宗实录》卷911,道光五年十一月戊申。

[35]《清高宗实录》卷995,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丁卯。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九月初七日”,《吏部尚书费淳等折》,档案号:03-2392-031。

[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大学士费淳折》,档案号: 03-163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