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绪论: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伦理知识】

近年来我国一些法官、检察官涉案的案件,反映的不仅是某个法官、检察官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更是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和规范缺失的问题。这就警示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要知晓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对象是什么?为什么要重视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要想了解法律职业伦理,首先应当理解和把握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职业的含义

关于法律职业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含义。在普通法系,法律职业由“法律工作者(lawyers)组成,而lawyers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它指律师;而在广义上,则是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lawprofessor),其核心是律师”。在大陆法系,没有与普通法系法律工作者(lawyers)相应的词。与法律工作者相近的词一个是法律家(jurist),是指取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因而拥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另一个是司法官,它“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司法官。[1]

在我国,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职业一般认为是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所形成的职业,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特指经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2]。但关于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内涵和外延问题在目前的学术界亦有不同的看法,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一词在我国可以指“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但一般仅指以下四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学与研究人员。”[3]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4]。朱景文教授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通称法律职业,而把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称为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范围除了法律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5]在论述法律职业伦理的时候,有的学者扩展到公证员和仲裁员[6],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学者[7]。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对法律职业范围的界定为“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可见,在不同的法律职业含义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始终是法律职业的核心。本书从比较成熟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角度认为,法律职业是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其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

(二)道德和伦理

“道德”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包含不同的含义。“道”字的文字结构和释意在《说文解字》中释作:“道,所行道也。从□从首,一达谓之道。”后多理解为人们行走的道路,又可引申为万物的根源、原则和规律,“有物混成,先天地而生,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谓道”[8]。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朱熹对道的解释是:“道者,事务当然之理。”[9]总之,“道”的含义包括道路、规律、必然、当然道理、规则、规范。“德”通“得”,表示对“道”的认识而有所得,得自然之道、得人伦之道,并在内心对自然人生规律的把握,并外显为个体的道德品行。朱熹认为:“德,则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得之于心守之不失,则始终惟一,而有日新之功矣。”[10]因此,德就有了道德品质之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即端正心性,自我反省之意。“道”与“德”二字连用最晚始于春秋战国之时,荀子曾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11]”他认为人们只要按照礼的要求去做,就到达了道德的最高境界。至此道德已经有了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和规范的含义。

“伦理”一词,在中国早期文化中也是分开用的,“伦”字在当时就有“伦理”的基本含义。如孟子称“明于庶务,察于人伦”[12]“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3]这里的“伦”,是指“辈也”,指的是类别、辈分、顺序的含义,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字在《韩非子·解老》中指“成物之文也。长短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说文解字》称:“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指的是物质或玉石上的条纹,具有治玉,条理、治理的含义。伦理两字连用始见于《礼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注曰:“伦,犹类也;理,分也,”[14]而礼的内容又是伦理的内容,因此在中国古代通过“礼”把伦理和道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即学习并遵守了伦理之礼就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

在西方,从词源来看,“伦理的”(ethical)和“道德的”(moral)两词分别来自希腊语和拉丁语,最初的词义均为“遵从习惯或习俗”[15],引申为规则和规范。如苏格拉底指出,罪恶就是对道德的无知,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就是行为的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道德和伦理是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一般认为伦理是社会的道德,倾向于社会的道德规范;而道德则倾向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因为在该书中所涉及的职业道德既涉及整体的规范,又关注职业者的个人品质,因此,伦理和道德可以互相替换或者道德伦理连用。

(三)法律职业伦理

了解了法律职业和道德或伦理的含义后,法律职业伦理的含义也就呼之欲出了。法律职业伦理,又称为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具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主要指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具有的伦理道德观念、理念、价值及其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的原理应用到法律职业领域的学科[16]。具体包括: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从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出发,研究所有法律职业中共同的、最根本的、最核心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如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原则,廉洁的理念和原则,等等。

(二)具体法律职业的伦理规则

法律职业伦理学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具有的伦理观念和应当遵守的伦理规范。例如,法官的公正原则中应当遵守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则等;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的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与法律的具体规则,等等。

(三)法律职业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者因违反了职业伦理进而违反法律法规而应当承当的不利后果,主要涉及各个法律职业责任的构成、分类及承担的问题。

(四)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

主要包括研究当前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探寻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规律和途径。

三、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的意义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一)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维护法律职业的形象,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巩固司法公信力

司法腐败一直是司法队伍整顿的重点,据朱景文教授统计,自1998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系统违法违纪受到处罚的人员年平均为864.6人[17]。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9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06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6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最高检察院分两轮对9个省级检察院党组、机关4个厅级单位党组织开展政治巡视,……774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同比上升44.4%。通报49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虽然比例不大,但是影响恶劣,尤其是担任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司法腐败,更会损毁法律职业的形象和声誉。本书引用的各种法律人违背法律和职业伦理的案例,进一步形象地说明了其对法律职业形象的损害,严重抹杀了司法的公信力。这些频频发生的法律职业者违背职业伦理和法律的现象,“揭示法律职业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的困境:当代未必是法律职业道德水平最为糟糕的一个时代——道德水平甚至也是不可评价的——但在现代主义的背景下,全球的法律人却不约而同地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18]。由此可见,法律人应当是一个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职业者,在学习法律理论和职业技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职业伦理道德的研究和培养。只有通过职业伦理的研究和培养,才能明白只有法律职业伦理在面对具有开放性特征的法律时,作出合理的、正当的选择,以平衡单纯法律技术的“非道德性”,从而约束其非合法、非正义的利己选择,避免自己走上违背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之路。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和养成可以使法律职业者认识到自己应该担负的法律使命和社会责任,培养其法律职业的荣誉感,从而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重塑法律理想。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和研究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亚里士多德说的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19]可见构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中,“良法”和“普遍服从”缺一不可。同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远远不够,这样的良法还要有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的全民发自内心、心甘情愿地守法,尤其是法律职业者自觉、正确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因此,从根本上讲,“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还需要人来实施,法治国家的建设还需要具有法律理想和法律信仰的人来保障法律的运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和培养有助于法律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想的形成,从而有助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有利于拓宽法学和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深化法学和伦理学对具体问题的研究

为了深入研究各种问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学科,这些学科从不同途径或角度研究问题,使得这些学科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单独的学科研究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于是交叉学科的研究应运而生。法律职业伦理学也不例外,它是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运用伦理学理论分析法律活动和法律现象,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而且,对法律的伦理诠释“必然影响法学对自身研究对象的全新理解和深层次把握,从而丰富了法律理论”[20],深化了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