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庭上的强词夺理
许耀洲,国民党少将。1938年1月任蕲春团管区上校司令,1942年1月任江汉师管区少将司令,1943年冬在作战中被日军俘获,参加和平运动。1944年5月任汪伪政府参赞武官,同年8月,在汪伪陆军部部长叶蓬掩护下,赴老河口与第五战区司令长官部取得联系,由司令长官李宗仁写信,介绍他去安徽立煌县与第十战区司令长官李品仙取得联络,担任第十战区高级参谋,并仍回汪伪内部卧底,在沦陷区做策反伪军工作,经梅思平的帮助,许耀洲被任命为伪内政部顾问职务,以为掩护。此时,许耀洲又成为第三战区高参,出现在梅思平的官邸之中,献上一计,令梅思平眉开眼笑。究竟是什么妙计呢?许耀洲建议梅思平应该出来维持南京的局面,下令伪军部队各守原防,负责治安;全市警察坚守岗位,负起“最后之维持”责任。这岂不是能得到最好的头功吗?
梅思平遂以伪内政部部长身份,纠合几位伪部长做帮手,一边积极配合“先遣军”总司令任援道,分往龙潭、栖霞、秣陵关及南京巿郊各处布置兵力,“防杜新四军之围袭首都”,一边连连发报给重庆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奉献接收首都及附近的方案。没几天,陆军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主任冷欣和江苏省主席王懋功等,相继飞临南京,先后“有请”梅思平去了解情况,进行对接。梅思平被聘为前进指挥所的高级参议。这样一来,梅思平觉得自己这步棋走对了,成天忙忙碌碌,尾巴又翘上了天。但是这种局面也没维持多久。9月25日,梅思平将汪伪政府的一切档案、文件、物品分门别类,移交给前来接收的中央各部代表,他对重庆前来接收的大员说:我们对伪外交部有关“中日密约”“收回租界”等档案保存完好。接收大员拍着他的肩头,表示十分满意。梅思平受宠若惊,在当晚的私邸聚会上,梅思平得意扬扬地对在他家打探消息的汉奸们说:“经过在座的努力,南京城平稳移交中央。现在看来,中央大概没有什么太为难我们的事情了。”甚至还有异想天开者,说:“搞不好政府还会对我等重新甄别录用哩。”谁知第二天凌晨,梅思平正做着好梦,突闻破门之声,尚未从蒙眬中醒来,就已成了军统局生擒的囚犯。
梅思平被押解到宁海路25号军统临时看守所内。不久,与从日本引渡回国的陈公博共寝一室。12月上旬,军统局南京办事处提审梅思平。梅思平根据所提问题,回到囚室,写出了自白书《和平运动始末记》,前前后后,附上材料作印证,足足两万多字。在自白书中,梅思平对自己的卖国行为避重就轻,进行辩解。
1946年4月中下旬,梅思平又连续几次被提去审讯,针对首都高等检察官提问进行供述。当被问及最关键的一条:对于反抗本国这一层,你可以承认吗?
梅思平说:我们不但没有反抗本国,并且是协助抗战,救济沦陷区的民众,详细情形请查本人在军统局所呈的自白书(《和平运动始末记》)。
尚有几句话补充:一是协助抗战。约在三十三年冬天,第十战区派来高级参谋许耀洲到沦陷区做联络和平军工作,所有苏北一带的和平军全是由他联络。他的任务我全知道,我给他内政部顾问名义以资掩护,并且许耀洲于三十四年四五月间,曾经把我掩护协助他的情形报告中央。
二是维持南京地面。从日本投降以后,南京政府解散,南京治安是我责成李讴一(伪警察总监)维持的。
三是保留了汪伪档案。如果我有反抗本国的意思,我绝不会这样做的。
5月1日,中央警官学校专门派员来给梅思平打指纹卡。梅思平自觉前景暗淡。
3日上午,首都高院第一庭公审“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汉奸案”开庭。9时整,法庭内外,人山人海,因无旁听证而露天站立在外的听众达3000余人。梅思平自认文才颇高,无须律师辩护,可是法庭还是指定了辩护律师。
梅思平辩护:起诉书指控他“与敌私议和平”大谬。当时汪精卫是国民党副总裁,又是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我身为党员,又为中政会职员,于党于国皆有受其指挥之义务”,所以,秘密与日本洽谈,应该算是“奉命”的公事。之后,梅思平大谈“和平是我始终主张的”,当时人人盼“和平”,又没人敢公开说“和平”,我挺身而出“为民请命”,有何不可?再说“和运”的全部内容和过程,以及自己的“努力”,目的在于“饵敌”“欺敌”“掩护抗战”“具有极大之缓兵作用”等等。
梅思平在法庭上拒不认罪,为自己“辩诉”,列举的“功绩”如下:(1)曾经把日本人征粮区域缩减;(2)收回日本占领工厂多达140余家;(3)在日本占领区恢复党旗国徽的悬挂,重建国民党的组织,宣传三民主义。
检察官几次起立责问梅思平的各项“罪名”,他都说提供的证据“不足为凭”,或者是“无答辩之必要”,甚至说“请参阅答辩书及《和平运动始末记》”等。辩护律师根据梅思平提供的材料和理由,为其进行了辩护,“请求量刑从宽”。
5月9日上午,法庭公开宣判。审判长宣读“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主文:“梅思平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梅思平当然不服气,一面申请复判,一面授意妻子王绶卿赶紧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送法院。
7月10日,梅思平提出了申请再审书,说是“唯被告在原审法院及复审判决法院所提之有利证据均未予审酌,遽以判处极刑,殊有重大错误”。
梅思平提出的理由如下:
一是维持京畿治安与秩序。即南京伪政府解散之时,人心恐慌,已达极点……且新四军即在四郊,中华门一带已有便衣出没,中央部队一时无法到达,认为首都重要地位和人民生命财产亟须保护。而且蒋委员长已有广播“着原就各职,维护治安”。明知险象环生,决定冒险留京负责到底,未敢擅离,一直等到中央来人接收。这些冷欣、王懋功、任援道等人都可以证明。
二是协助中央接收。他与伪教育部部长李圣五等人保管了各机关公物及档案,而且侍从室也来电让其努力维持。冷欣也再三嘱为负责维持。
梅思平为此还搬出了军委会委员长侍从室来电和冷欣的笔录作证据。
三是维持公用事业。日本人投降,伪府解散,京沪停电、停水、停火车,工人停薪水,是经过被告“努力”方才正常,而当时“本人无权无势,以个人最大努力维持现状,其痛苦诚非局外人所得体会者”。
四是有利人民之行为。被告在伪工商部部长任内,南京出现粮荒,粮贩子抬高粮价,曾从上海运来洋米三千三百吨,平价卖给老百姓;限制日军采办军米,救济百姓;以种种方法破坏日军的统制物资;此外还解散贩卖鸦片的宏济善堂,禁烟禁毒。
五是协助抗战工作,即协助和掩护许耀洲抗战之事。
此外,梅思平拿出了时任山东省主席何思源为他求情的电文来说事。
何思源和梅思平有什么关系?这封电报是怎样写的呢?电文说:查梅思平在抗战期间,掩护本省派往京沪人员颇为出力。在1942年1月间,思源家眷在津被敌人逮捕,押至惠民要挟时,梅曾尽力营救。敝眷脱险,与有力焉,特此证明,敬希察照为荷。
这究竟又是怎样一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