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发展研究:广西篇
- 李玉清
- 2920字
- 2024-10-31 20:24:40
第二节 自然保护地及生态旅游的特征
一、自然保护地的特征
尽管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名称不同,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共同之处:①地理空间属性:需要划定一定地理区域;②自然属性:以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有关附属系统为载体或介质;③功能属性:具有游憩、休闲功能,可以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科学、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④确立方式:由规章、条例或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或政府机关审批确定。
二、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特征
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特征体现在多方面,有的是资源意义上的特征,有的是市场细分上的特征,有的是产品规划或策划上的特征,有的是运作机制上的特征。综合来看,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自然性
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自然性体现为其依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要素的原生性。自然保护地的景观资源是以山峰峡谷、森林植被、河流湖库、地质遗迹、风景名胜等自然要素为主体的,具有独特的自然特性,保存着自然生态环境及相关文化本底的相对原生状态,它依托的是自然的形态、色彩、气氛和神韵等形成的多类型、多功能的自然魅力,使游客在开展生态旅游时能够接受大自然的熏陶,获得自然美的享受。同时,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自然性还体现为各种旅游项目或线路设计的自然原生性。生态旅游的设计、管理要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要求,要使旅游者在生态旅游过程中体验到大自然的魅力。
2.保护性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目的就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为人民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因此保护性是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重要特征。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区别于大众旅游,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性利用,需要将生态保护的思想融入旅游利用的全过程中,无论是产品开发,还是经营管理,不能仅重视经济效益,更要强调自然保护地旅游资源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需将保护生态与发展旅游经济紧密结合,是一种保护性的旅游形式。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保护性体现在各方面,对于旅游规划者来说,保护性体现在遵循生态系统规律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对于旅游运营商来说,保护性体现在充分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谋求持续的效益;对于管理者而言,保护性体现在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容量及保护监测管理,杜绝短期经济行为,谋求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可持续性协调发展;对于游客,保护性体现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珍视自然生态给予人类的物质及精神财富,使保护自然、爱护生态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3.教育性
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开展除了给人们提供一个观光、体验、娱乐、度假的空间外,最重要的是提供了生态文明教育的“大课堂”,可以使旅游者在观光娱乐的过程中接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教育。旅游者通过观赏自然生态系统奇特的自然景观,观察物种形态、群落结构等,认识自然演化规律,了解生态系统内部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认识自然中的珍稀动植物,了解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和改良区域环境等多种功能。大自然中的树木、动物、小溪、岩石都是极具说服力的“活”教材,旅游者通过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走向自然,学习和认识自然的价值,达到自觉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目的。
4.专业性
自然保护地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价值、保护价值和自然教育价值,其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就有了专业性的要求,这就需要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产品的项目设计及管理运营要有很强的专业性。生态旅游产品的专业性首先源于自然保护地的科学性,从游客的旅游需求出发,基于达到自然教育的目的,在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中需要对本底资源具有较深的了解;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主要表现在要有一定的生态学专业知识,需要有较高的生态文化素养,并将这一思想贯穿到旅游引导中,将专业性的科普知识转换成生态旅游产品,使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融入大自然、享受大自然、感悟大自然、向大自然学习,从而自觉地保护大自然;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要有专业性,表现在领导者要有较强的生态保护意识,并将其贯穿到整个经营管理中,否则生态旅游特有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将成为一句空话。
5.科学性
自然保护地包含森林生态系统、地质遗迹构成、湿地生态结构等大量的自然科学信息和知识,这是在生态旅游活动中需要传达给旅游者的,也是旅游者在生态旅游过程中要求获得并能够获取的科学营养。因此,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开发经营有别于普通大众旅游。普通大众旅游的开发经营仅重视产品的美学价值,而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开发经营除了注重这一点外,更重视产品的生态教育意义。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在向旅游者展示自然界深层次的奥妙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美的同时,更启发旅游者思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从而使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的生态科普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中国自然保护地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目前已实际建立了约10种类型、1万余处自然保护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在国家机构改革之前,各类自然保护区域主要是按行业和生态要素分别建立的,分属环保、林业、农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洋、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管理。《指导意见》认定上述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均为我国事实上的自然保护地。
按照各类型自然保护地的出现顺序及其功能,可以将其发展历程分为4个阶段:
(1)单一自然保护阶段(1956~1981年)。
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建立,这是我国自然保护地发展的起点,其后的25年内没有出现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该阶段中,自然保护区只有单一的自然保护功能。
(2)游憩功能兴起阶段(1982~1999年)。
1982年,风景名胜区作为我国第二个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出现;同年,森林公园开始建立。该阶段共17年,这两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为人们提供了游憩、观光及森林旅游的功能。
(3)功能多样化阶段(2000~2014年)。
该阶段的14年间,相继出现了7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且数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其功能也呈现多样化。按照其建立的时间顺序分别为:地质公园(2000年)、湿地公园(2005年)、海洋特别保护区(2005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07年)、国家公园(2007年)、沙(荒、石)漠公园(2013年)。云南省挂牌成立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是我国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自然保护地,而在国家层面上开始建设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时间为2015年。
(4)明确主导功能定位阶段(2015年至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第一次提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我国开始在国家公园体制上有所举措,旨在对自然保护地进行梳理,建立完整的主导功能体系。2015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确定了9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该阶段中,我国开始思考和实践如何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目前批建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有10个,分别为:海南热带雨林、东北虎豹、大熊猫、浙江钱江源、湖南南山、福建武夷山、湖北神农架、云南普达措、青海三江源和甘肃-青海祁连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