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编制基础的差异

我国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国际会计准则中将“现金”定义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期限短(不大于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现金”的定义是: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1]、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可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是类似的。

[1] 没有明确定义具体期限,但《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中解释了“期限短”以三个月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