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铺垫——类案检索凸显司法原则

任何具有普遍价值的新事物产生之时,背后所依托的一定是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类案检索这种极具实践操作性的司法机制中,能发现的不仅仅是外在司法技术的进步性,其中蕴含的司法原则既是孕育类案检索产生的摇篮,亦是驱动类案检索机制不断进化的背后之力。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一直是司法意识形态领域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在大数据时代下,案例也作为数据资源之一进入智能领域,公开于网络世界之中,不只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接触到,连未曾参与诉讼的其他公众也能感知到裁判结果。从数据源头到检索过程,类案检索机制无一不曝光于公共环境之中,放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案例公开化增强了裁判的透明度,使当事人有了参与决策之感,防止裁判者对司法权的滥用或专横行使,加深公众对国家司法活动的认同、信任和尊重,有利于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9)

(二)效率原则

类案检索机制创立之初的用意之一是帮助法官更快地作出司法裁判,基于对过程和效果的成本考量,“效率”原则牵动着类案检索机制的价值选择。法官在面对新型、疑难案情时,难以迅速萌发出具体可行、实际有效的裁判思路,此时法官会倾向于找寻以往与之相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及依据,不可避免地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搜寻必要信息, (10) 司法成本骤然增加。高效便捷的类案检索系统出现后,宏观上,弥补了成文法滞后性的弊端;细节上,类案检索帮助裁判者抽离新型、疑难案情泥沼,不至于陷入无休止诉讼之中,是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开拓司法裁判思路的有效之举。

(三)公正原则

效率作为满足人类需求的一种价值,其中蕴含着公正的精神,效率是评价公正的一种尺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 (11)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公正更是每一种司法制度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法官的价值判断”与“机器的自动生成”比例也要符合一定比例原则。 (12) 先前的判例不是一定遵循,放在公正原则之中理解,只有公正地处理实际案件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符合正义标准的先例才值得被接纳。司法当事人所孜孜以求的是最终有一个符合自己期望的有利判决,类案检索在方式上为裁判者提供了裁量参考,有助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调整裁判尺度,及时纠正不适之举,保证复杂个案在判决认定事实之时符合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错案的出现,是对实体公正的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