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线庭审适用中的风险问题梳理

(一)在线庭审在法理上的“身份”有待证成

法官的审判权是国家公权,所有的国家公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线庭审作为新型虚拟环境下的审判模式也应遵守“法无授权不得为”和法无授权即非法的原则。由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审判方式,因此在线庭审的合法性值得商榷,需要在法理上证成“合法性”。 (99) 否则,这种创新方式难以达到真正的效果。

(二)在线庭审在审判模式上需要与传统模式契合

1.与传统庭审的直接言辞、亲历性原则的内在抗力冲突

直接言辞、亲历性原则的真正意旨乃是当事人享有在审判现场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在线庭审使得法官通过一块屏幕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会导致不利于法官对被告人的当庭回答以及证人证言的判断。因为在只能听到声音看不到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的情况下,法官无法从细微表现进行综合的判断观察,这将直接抵消直接言词原则的效果。在线庭审采用在线庭审的“去现场化”会损害辩论效果,影响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法官无法看到诉讼参与人整体表现,难以达到面对面质证的效果,削弱了法官对诉讼参与人表述真实性的审查能力。 (100)

2.减损了在场庭审的司法权威和尊严

司法活动特别是法庭审理具有强烈的仪式性,诉讼仪式感源自西方传统法庭审理,借助诉讼参与主体特定着装和法庭特殊构造等元素营造出庄重、严肃的氛围,通过特定诉讼程序设计使得当事人参与诉讼时感受到强大的震慑力,以确保法律得以顺利实施。对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讲,法庭代表着正义和公平,能够引发当事人的崇敬和信赖感; 对于法官来讲,法庭代表着正义和约束,能够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内心约束。但是,在线庭审在形式上打破了传统的法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法庭的威严。当事人和法官失去法庭出席的在场感,从而引起微妙的心理变化,减损法庭审理的仪式性和威严感,减损法庭行为的严肃性。 (101)

3.与绝对公开原则的内在冲突

庭审方式改革应当做到理性思考与实用主义相结合,处理好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是部分不宜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需要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原则的本质要求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即法院对案件的审判通过向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公开以达到向全社会公开的目的,体现出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允许民众旁听庭审是审判公开原则最直观的体现。

(三)在线庭审在司法实务运行中的真正价值尚未充分表达

1.难以达到高效的审判效果

无法实现内外网无缝对接。目前,在线庭审利用云技术、依托互联网资源实现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音视频的实时交流,从而满足了庭审的基本需要,但无法实现互联网与人民法院内网的无缝对接,无法实现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步传送。在线庭审的背后还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准备和铺垫,增加了法官、审辅人员的庭审准备时间,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做大量的线下工作,信息化的在线庭审没有彰显其应有的高效便利优势。

2.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

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表达。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和应用在线庭审能力影响,个别当事人无法在云审判中正常表达诉讼权利,特别是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权利的影响较大。在线庭审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物理上的联系,因此当事人在实质上无法真正参与进去,不能像在传统庭审现场把真实的想法表达出来。在线庭审中程序简化,诉讼权益不能得到全方位保证。

3.对实体公正有所影响

首先,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在运用在线庭审审理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都是通过一个共有的云端完成信息互换,当事人的证据也是事先通过终端传递到云端的,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什么样的证据最终都要转化成电子的形式在各方传递,这样一来就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质证的时候看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这也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 (102) 无法杜绝证人旁听庭审,可能引起串证和证言不实的问题。其次,在线庭审程序简化,影响审理效果,使庭审程序趋于虚设,容易忽略法庭调解和辩论。

4.对违反庭审规则难以认定

在传统审判中对退庭的判断非常容易,就是原、被告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庭审。但是在在线庭审中,对中途退庭的事实认定将会非常难,由于是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庭审活动,其正常的开展依赖于网络状况和当事人的客观环境,庭审中,怎样判断是当事人故意退出庭审,还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庭审中断,如何做到对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的准确甄别,从而保证庭审的规范性,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是在线庭审程序必须面对的问题。经过对部分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在线庭审适用中主要遇到联系当事人难占比27.1%,主要包括提供号码错误、不接电话、不回复短信、接了电话直接挂断或中途挂断;技术难占比18.2%,主要是没有智能手机、不会操作、网络差等;沟通难占比21.5%,主要是不适应视频沟通,不适应视频举证质证和辩论;严肃性难占比33.2%,主要有当地乱以致不遵守庭审秩序、随意性大、受到外界干扰等。

图1 调查问卷情况统计

(四)在线庭审审理效果尚未达到预期

1.适用范围和条件有所限制

受案件、技术、地域等因素限制。在目前条件下,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而不能滥用。当前各地法院的在线庭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对简易案件进行在线庭审,而且在信息化落后地方无法实现在线庭审。

2.难以达到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证人或因缺乏对法庭审判庄严性的感受而不如实陈述,从而在线庭审的去仪式性,损害事实的发现,减损司法裁判的教化功能。在线庭审的秩序、仪式感难以彰显。当事人线上的环境可能比较随意,削弱法庭的威严性。一些当事人会随意走动,法官对这种情况没法控制。因此,开放性的在线庭审很可能会导致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在线庭审弱化了庭审对刑事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103)

3.存在安全保密风险

云计算服务当前垄断在私人机构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性。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存在的弊端不断凸显,内网频繁遭受攻击、移动存储设备的违规接入滥用造成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外包模式弊端丛生,长期依赖外包会导致法院在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上存在严重依赖和惰性,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104)

4.作为虚拟化环境,容易引发虚假诉讼。

在线庭审实现“隔空”对话,暂时无法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认证”工作,缺乏当庭验证机制,容易出现“弄虚作假”引发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