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及其伴随的司法痛点

(一)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支持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范并不是首创。在原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载体;2019年修正的电子签名法也对“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情形进行了列举, (12) 同时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以及与电子签名相关的责任认定方式。 (14) 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责任认定方式,确立了推定电子签名有效的原则,为电子签名的实际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也逐渐成为市场交易中的“刚需”。而民法典也是在吸收了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后,在“总则编”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15) 在“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承诺期限、合同成立、交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6)

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故而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以较大篇幅作出了规定,也是体现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点关注。一般而言,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的,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合同,可视为书面合同。 (17)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可以说,有效且可靠的电子合同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民法典回应了现实的立法需求,为电子合同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二)电子合同伴随的司法痛点

电子合同背后的金融业务具有资金流动快、办理方便、总量大等特点,对活跃市场经济具有极大的价值。然而,近几年所谓的线上金融在实践中出现了“跑路潮”,存在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对应而言,人民法院面对此类案件亦是疲于奔命。究其原因,电子合同背后的金融业务相比于较为规范的传统金融业务而言,主要问题在于:(1)单笔交易金额小。通过纯线上金融环境的贷款额度一般都比较低,甚至可以低至几百至几千元不等。(2)交易总量大。因为交易单笔金额低,会有大量有需要的人通过纯线上金融环境进行贷款,也就导致了监管难度大。(3)纯线上完成借贷流程。纯线上的借贷流程,似乎正消解传统借贷程序的亲历性和仪式感,缺乏对逾期还款后果的警示,没有司法威慑力。(4)借贷时间较短。线上金融资金流动快,而一旦违约率高,则会出现催收或诉讼时间成本与所能弥补的收益不成正比的问题,催收难度极大。(5)无抵押无担保。目前,很多电子合同背后的金融业务采取纯信用的模式进行借贷,在使得公众享受金融红利的同时,无形中增加了不良借贷出现的风险。(6)借款人平均文化程度有限。对纯线上金融消费存在需求的公众,普遍的文化程度不高,无法理解甚至怠于阅读电子合同内容,对不良借贷的法律后果没有正确认识。

面对上述情况,此类各家金融机构大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良借贷的问题,因而导致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不仅给法院造成了巨大的立案和执行压力,同时,此类金融机构的维权成本也大大增加,甚至获益远远低于付出的成本。

(三)传统人工裁执的改革

如前所述,目前此类金融机构大多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良借贷纠纷问题。而司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在保障电子合同履行以及涉及的金融业务上起着重要作用,也对此类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总结审判规律和类案特点的基础上,借助信息网络科技的力量,积极应对涉及电子合同纠纷金融案件的到来。其中,近年来最重要的政法思路无外乎是诉源治理。债权追索节点前置,成为将金融借款风险降到最低的一大解决思路。譬如浙江衢州,在贷款风险暴露之初,就由信贷员主动催收,一次性达成还款协议,充分压缩借款人逃债的时间和空间。另外,在一些与电子合同金融业务接触较多的司法机关中,充分引入法律科技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成了解决法院传统的审理模式诸多弊端的标配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