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情形时的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解刚[16] 张扬[17]

一、公司欠债无法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清算,如果公司无法顺利清算的,公司股东就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杜某、双某公司是鸿某公司的股东,鸿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

鸿某公司在与天某公司的一次合作中拖欠了天某公司26万元的货款而被天某公司起诉,鸿某公司在败诉后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2008年,鸿某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于是天某公司起诉要求鸿某公司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为鸿某公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最终导致无法清算。

随后,天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杜某和双某公司,认为鸿某公司无法清算是因为杜某和双某公司怠于履行股东义务,要求法院判决杜某和双某公司对鸿某公司所拖欠的其中一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某和双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已尽股东义务,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各方意见

1.天某公司认为:

(1)在清算过程中,鸿某公司的股东杜某、双某公司未履行相应职责,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行为已经侵害天某公司作为鸿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杜某、双某公司作为鸿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鸿某公司债权人天某公司的利益,应当对鸿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鸿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共同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于双某公司而言,无论双某公司在鸿某公司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从公司分过红,双某公司和被告杜某在鸿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鸿某公司进行清算。但双某公司和杜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鸿某公司进行清算,导致鸿某公司的财务账册、经营地址及财产均下落不明,鸿某公司在北京市某中院的执行案件中也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中止执行。杜某和双某公司作为鸿某公司的股东,对外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双某公司认为:

(1)双某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能随意突破股东有限责任。

(2)天某公司发起针对鸿某公司的强制清算时,没有通知双某公司参加清算,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双某公司没有过错。

(3)本案中终结清算裁定并未认定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只是表述为无法查明。

(4)双某公司对于强制清算不知情,对于天某公司与鸿某公司发生债务的情况也不知情。

3.杜某未发表相关意见。

(三)法院判决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有:1.股东怠于履行义务;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本案中,鸿某公司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杜某、双某公司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显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鸿某公司存在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无法进行清算的原因系鸿某公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

杜某、双某公司作为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其未妥善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不能清算的客观结果。杜某、双某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鸿某公司人员、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与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可认定杜某、双某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鸿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杜某、双某公司应当对鸿某公司对天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某公司主张应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其对强制清算无任何过错,天某公司遭受的损失与其无关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8]

(四)实务经验

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会向债权人发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结本次的执行。既然通过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公司财产,则债权人可以凭借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法院再次起诉欠债公司,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公司无法偿债,所以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此时债权人可以以法院出具的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欠债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二、欠债公司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顺利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以欠债公司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其利益受损为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存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存某公司)向拓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拓某公司)供应钢材,拓某公司在尚欠存某公司1395228.6元货款的情况下,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一直没有组织清算。

房某、蒋某和王某是拓某公司的股东,存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三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从而导致存某公司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蒋某和王某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各方意见

1.蒋某、王某认为:

(1)蒋某和王某只是拓某公司的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两人另有其他工作和其他经营的业务。

(2)两人曾委托律师对拓某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但由于账册遗失而未能进行清算,两上诉人并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经法院裁定,在拓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之前,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没有任何财产。

2.存某公司认为:

(1)蒋某与王某虽然有其他工作和其他经营的业务,但并不妨碍两人对拓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股东会决议中,蒋某担任拓某公司的监事;蒋某与王某为了公司经营的需要,对外签署了租赁协议。这些都证明两人均参与了拓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三)法院判决

存某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某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拓某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拓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共同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拓某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某公司进行清算。[19]

(四)实务经验

一些公司拖欠债务后,股东若不想还钱,便会一走了之,不再管公司的任何事务,也不再参加每年度的工商局年检,公司因为不参加年检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使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在执行阶段也会因为公司被吊销而无法通过执行程序顺利获得救济。

若欠债公司被吊销,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则债权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和精神,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是由公司对其债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在许多执行案件中,因为债务人是公司,公司没有存款和资产,则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完成执行,债权人也因此会存在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困境。

公司的这一独立人格制度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避免个人的其他财产因公司债务而受到追偿。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并不能绝对或者无条件地适用,当超出一定的界限时,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律条款的制定就是为了防止前述关于公司欠债无法执行的情况,在特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责任以避免股东利用公司法的这一个天然的制度优势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发生。

点评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