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设计参数

4.3.1 设计灌溉定额应依据设计代表年的灌溉试验资料确定,或按水量平衡原理确定。

灌溉定额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M——作物全生育期内的灌溉定额(mm);

mi——第i次灌水定额(mm);

n——全生育期灌水次数。

本条为本次修订中新增的,设计灌溉定额是确定喷灌系统灌溉用水量的依据。

4.3.2 最大灌水定额宜按下式确定:

式中 ms——最大灌水定额(mm);

h——计划湿润层深度(cm);

β1——适宜土壤含水量上限(体积百分比);

β2——适宜土壤含水量下限(体积百分比);

γ——土壤容重(g/cm3);

β1——适宜土壤含水量上限(重量百分比);

β2——适宜土壤含水量下限(重量百分比)。

设计灌水定额是确定喷灌系统设计流量的依据,直接影响着喷灌工程的投资,故应根据当地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采用本条列出的公式计算灌水定额,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当然需要有当地的试验资料作为计算基础,以便确定公式中的各项参数。

本次修订中,去掉了公式(4.3.2)中的η,这样符合灌水定额的含义。

4.3.3 设计灌水定额应根据作物的实际需水要求和试验资料按下式选择:

式中 m——设计灌水定额(mm)。

4.3.4 灌水周期和灌水次数应根据当地试验资料确定。缺少试验资料时灌水次数可根据设计代表年按水量平衡原理拟定的灌溉制度确定;灌水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T——设计灌水周期,计算值取整(d);

ETd——作物日蒸发蒸腾量,取设计代表年灌水高峰期平均值(mm/d);

m——设计灌水定额(mm)。

设计灌水周期同样是确定喷灌系统设计流量的依据,直接影响着喷灌工程的投资,故应根据当地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采用本条列出的公式(4.3.4)计算灌水周期,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公式(4.3.2)和(4.3.3)的应用,可以先按式(4.3.2)计算灌水定额,再按式(4.3.4)计算灌水周期;也可参照当地经验先确定灌水周期,再用式(4.3.4)反算灌水定额。这两种应用方式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