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 本规范适用于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原规范基础上有所扩大。原规范适用于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和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随着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有些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机容量已达50MW,个别企业达100MW(125MW、135MW),与此相适应,本次修订将发电机容量的上限提高到50MW。没有把上限定为 100MW(125MW、135MW)是考虑本规范侧重适用于小机组,且这样容量的发电机在电力系统外属少数。100MW(125MW、135MW)发电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执行。

1.0.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