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供水机井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要求,保证机井建设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效益,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工业和生活供水机井的规划、设计、施工、配套、验收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规范规定:“适用于农业、工业和生活供水机井的规划、设计、施工、配套、验收及管理。”

1.0.3 机井规划与设计应在具有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1.0.4 机井建设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当填砾、封闭材料等无出厂合格证时,应经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后再使用。

本条文规定“机井建设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对选用的设备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在机井施工使用的材料中,有些是按规格选用而不具有出厂合格证,如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封闭材料等。因此,条文中规定:“当填砾、封闭材料等无出厂合格证时,应经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后再使用”。

1.0.5 机井必须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0.6 机井的规划、设计、施工、配套、验收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