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616-2010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编
- 968字
- 2022-07-13 17:15:32
4 物料准备
4.1 物料贮存
4.1.1 铜精矿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冶炼厂应设置铜精矿贮存矿仓,宜贮存15d~20d的用量。交通运输条件较差和靠轮船运输进口铜精矿的冶炼厂,应适当增加铜精矿的贮存时间。
2 采用火车运输入厂的铜精矿贮存宜采用半地下式矿仓,来源不同或成分波动较大的铜精矿应分格贮存,但贮仓格数宜减少;半地下矿仓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仓库应设置防火设施。仓底深宜为4m~6m,地面上物料堆积高度宜为3m~4m。不采用火车运输入厂的铜精矿宜采用半地下式或地面式的精矿仓贮存。
3 铜精矿贮存库房内应设置贮存和转运返回处理物料的仓格或场地。返尘及渣精矿宜贮存7d~10d。
4 铜精矿贮存矿仓应配备承担装卸料、倒堆、混料、取样等作业的设施。当采用桥式抓斗起重机时,宜选用工作级别为A7级起重机,并应具有0.5台~1台的备用能力。
5 位于寒冷地区的铜冶炼厂,铜精矿贮存矿仓应设置采暖、防冻设施,必要时应设置解冻设施。
4.1.2 粉料、石灰及细粒熔剂应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内,块状熔剂可贮存于露天仓库。熔剂宜贮存10d~20d的用量。当采用露天作业型桥式抓斗起重机为装卸设备时,停放起重机的柱距内以及上料仓所在的柱距内应设置屋盖。
4.1.3 焦炭宜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中,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4.1.4 原煤贮存仓库内煤堆允许高度和堆存期限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煤堆允许高度和堆存期限(m)
4.1.5 重油库的贮存能力宜大于30d的用量,贮油罐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4.1.6 耐火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法炼铜厂应设置耐火材料贮存仓库,并应配备型砖加工及粉料加工设备。
2 耐火材料贮存仓库容量,宜贮存3个~6个月的中、小修计划用量。
3 耐火材料仓库内耐火砖堆放的高度宜为2m,堆与堆之间应留出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地面应能承受堆积荷载50kN/m2~60kN/m2。仓库应采取防雨、防潮、排尘、通风措施。仓库内应设置起重运输设备。
4.1.7 硫酸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厂生产硫酸已经具备有硫酸成品库者外,硫酸用量较大的铜冶炼厂应建立硫酸贮存库。
2 硫酸库的贮存能力宜为10d~30d的用量,硫酸贮槽不应少于2个。
3 浓度为93%的硫酸贮存库可设置在室外,位于严寒地区以及浓度为98%的硫酸贮存库应设置在室内,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硫酸泵和真空泵等均应设置在室内。
4 硫酸贮槽周围地面及硫酸贮存库地面应采取防酸措施,并应采用0.5%的坡度,在最低点应设置集液坑,可采用立式泵排液。
4.1.8 铜冶炼厂各种物料的贮存仓库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