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水源及取排水

3.0.1 海水淡化系统设计时应了解取排水海域海水水质特点、变化规律,以及周边海洋环境要求。

3.0.2 设计前应取得以下资料:

1 潮汐资料包括当地海域近5年的最高潮位、最低潮位和出现的时间数据,以及最近1年各月和最高、最低及潮间潮位时的海水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油含量等数据;

2 水温资料包括取水口最近1年各月海水的温度监测数据;

3 海水水质全分析资料至少应含最近1年各季水质全分析数据,包括含沙量和颗粒粒径分布。海水水质分析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范表A的规定。

3.0.3 海水淡化水源的设计水质应根据取水海域水质资料和预期水质变化趋势综合确定。

3.0.4 海水淡化水源的设计水温应根据淡化系统的来水温度和淡化工艺要求确定,并按最低和最高水温进行校核。

3.0.5 海水淡化系统的水源,应根据淡化工艺的要求、机组冷却水系统的供水方式以及冷热季的水温状况,并综合考虑近、远期工程的取水方案等因素,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于蒸馏法海水淡化工艺,当电厂冷却水系统为海水直流供水时,其原料水及冷却用水均可采用原海水。当预处理系统要求提高水温时可采用电厂冷却水系统排水。当电厂冷却水系统为海水循环供水时,其原料水宜采用原海水;

2 对于反渗透法海水淡化工艺,当电厂冷却水系统为海水直流供水时,其水源宜根据海水水温采用原海水或排水。当电厂冷却水系统为海水循环供水时,其水源宜采用原海水。当水温低于淡化工艺要求时,应有提高水温的措施。

3.0.6 海水淡化系统的取水方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直接取用原海水时,应全面考虑泥沙、冰凌、风浪、海生物、赤潮及其他海洋水文条件的影响,宜采用地表取水方式,包括岸边取水、引潮沟和管涵取水等。当地质条件许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岸边打井的取水方式;

2 当取自电厂直流供水系统供水时,可在供水管道上直接引管;当取自其排水时,其取水点在不破坏虹吸的情况下宜设于虹吸井堰前,自流或升压供水;

3 当取自电厂循环供水系统时,可在循环水管道上直接引管。

3.0.7 海水淡化系统的取水设施应根据淡化工艺的要求、机组的供水方式,在充分利用电厂冷却水系统设计裕度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设施宜与电厂冷却水或补充水系统的取水设施统一设计、合并设置。当取水容量和供水方式与电厂冷却水系统设计不匹配时,取水设施可单独设置;

2 对于海水直流供水系统的电厂,单独设置的海水淡化取水泵宜设置在取水泵房内,并配置备用泵。海水淡化取水泵吸水装置设于取水泵流道内,或单独设置流道取水;

3 对于海水循环供水系统的电厂,淡化水泵宜与电厂补充水泵统一配置选型,并应配置备用泵,宜采用统一的流道净水设施。

3.0.8 海水淡化系统达到规划容量时,淡化用海水输送管道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停用时,其余管道应能通过最大用水量的75%。

3.0.9 海水淡化系统的浓海水排放方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条件时宜综合利用。当直接排至海域时,应满足排放海域的环保要求。

3.0.10 海水淡化取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和核电站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