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预处理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海水淡化系统进水的预处理应根据海水水质和海水淡化工艺要求确定。

4.1.2 当原海水悬浮性固体和泥沙含量超过所选用澄清器(池)的进水要求时,宜设置预沉池。

4.1.3 反渗透法海水淡化系统的预处理应根据海水水质和系统规模等因素确定采用混凝、澄清、介质过滤或超(微)滤工艺。典型的工艺包括:

1 海水→混凝、澄清→多介质过滤→细砂过滤;

2 海水→混凝、澄清→介质过滤→超(微)滤;

3 海水→混凝、澄清→超(微)滤;

4 海水→多介质过滤→细砂过滤;

5 海水→超(微)滤。

4.1.4 蒸馏法海水淡化系统的预处理工艺应根据海水水质及淡化工艺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级闪蒸淡化工艺可仅设置加酸脱气装置;

2 多效蒸馏淡化工艺的预处理装置应根据蒸馏装置对进水水质的要求设置,可采用混凝、澄清工艺。

4.1.5 超(微)滤装置进水宜按表4.1.5的规定确定。

表4.1.5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要求

续表4.1.5

4.1.6 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