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
- 长江航道局主编
- 3字
- 2022-07-12 16:47:22
4 船闸
4.1 船闸规模和尺度
4.1.1 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船闸级别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船闸级别划分
注:1 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2 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船闸列入Ⅰ级船闸。
原标准中规定船闸的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是指两者的分级级数及其对应的船舶吨级分级是相同的,并不表明船闸级别与航道等级是对应的。在实际规划和设计时,应按某等级航道中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确定船闸级别,因此船闸级别可以高于航道等级,这也符合我国航运发展的实际。本次修订明确了船闸级别的划分办法,增加了表4.1.1。
4.1.2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船闸建设级别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1.0.4条的规定。
2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年~30年;对增建、改建或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1)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2)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迎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3)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
4)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4 当船闸的实际通过客货运量达到设计能力的80%,且呈持续增长的趋势时,应增建或改扩建船闸,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年~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2)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3)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用更长的年限。
根据我国船闸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实践经验,为保证船闸的建设规模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新增第4款规定。
4.1.3 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设计最大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2 船闸有效尺度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的要求。
3 船闸有效尺度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
确定船闸有效尺度应遵循的原则仍沿用原标准的有关规定。原标准要求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根据原标准实施以来的船闸工程建设的经验,为保证船闸的有效尺度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本标准规定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设计最大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
4.1.4 船闸有效尺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16m、12m、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
2 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加大长度的,应在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
表4.1.4 船闸有效尺度(m)
续表4.1.4
3 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
船闸门槛最小水深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下船闸门槛处的水深,是船闸设计时控制船闸门槛高度的指标。《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规定门槛最小水深与吃水比可按不小于1.6倍计算,本标准中门槛水深与吃水比取不小于1.6,主要是为了减少船舶航行阻力,提高船舶过闸速度,适应船舶变吃水满载通过要求。
在确定船闸下游门槛最小水深时,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和下游航道开挖等造成的水位下降值,是总结我国船闸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得出的。葛洲坝三江二、三号船闸,闽江水口船闸等由于下游河床下切,长洲枢纽一、二线船闸因下游河床下切和航道开挖,引起水位下降,造成枯水期闸槛水深不足,严重影响船闸的正常运行。
4.1.5 黑龙江水系及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其船闸有效尺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