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钢材选用应综合考虑油罐的设计温度、介质腐蚀特性、材料使用部位、材料的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等,并应符合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油罐用钢材(钢板、锻件、钢管、螺栓、螺母及焊接材料)和结构型钢的选用原则。本条维持原规范的规定,依据是本规范第1章“总则”。

4.1.2 油罐所用钢材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对于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目前我国冶金企业的冶炼设备已基本上淘汰了平炉,故本条取消了原规范中“平炉”冶炼,修订为“油罐所用钢材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同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的相关技术要求,增加了“对于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的规定。

本规范中“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小于或等于39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是维持原规范分别对“低合金强度钢钢板”和“低合金高强度钢钢板”的界定范围。该界定范围可与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2011中将“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界定为低合金高强度钢钢板相对应。

本条新增对低合金高强度钢钢板(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两类钢板和锻件因技术要求及应用场合不同,而对其冶炼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所谓的“炉外精炼”也可称为“二次炼钢”或钢包精炼。炉外精炼的生产流程[高炉炼铁→铁水预处理(KR脱硫)→电炉或转炉炼钢→炉外精炼→连铸或铸锭]代替了传统的生产流程(高炉炼铁→电炉或转炉炼钢→铸锭),并将传统的炼钢工艺分为两步:电炉或转炉初炼:在氧化性气氛下进行炉料的熔化、脱磷、脱碳和主合金化;钢包精炼:在真空、惰性气体或可控气氛下进行脱氧、脱硫、去除夹杂物、微调成分等。炉外精炼具有以下冶金作用:一是使钢水温度和成分均匀化,保证钢材质量均匀;二是微调成分使成品钢的化学成分控制在很窄的范围之内;三是降低钢水中硫、磷杂质含量以及氢、氮、氧等气体含量,改变钢中夹杂物形态、组成和去除有害元素,提高钢水的纯净度。

4.1.3 选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4 对所选用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或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

4.1.5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锻件)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功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且不应低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功

注:对Rm随厚度增大而降低的钢材,按该钢材最小厚度范围的Rm确定冲击功指标。

2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方向及缺口位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冲击试验每组应取3个标准试样,可有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4.1.5的规定,但不得低于表4.1.5规定值的70%。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或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应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或50%。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内容主要是在取消了原规范表4.2.5的基础上,为预防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制焊接油罐发生脆性破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2011中第3.8条的有关规定,对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锻件)及其焊接接头规定了冲击试验最低冲击功的要求。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本条表4.1.5规定的钢材,还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如对钢板的冲击试验要求还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 713、《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GB 3531和《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GB 19189的规定;对锻件的冲击试验要求还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8和《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的规定;对钢管的冲击试验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相关条文的规定。对于上述钢材的焊接接头冲击试验用样的制作要求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 47014的有关规定。

原规范表4.2.5《低温夏比(V形缺口)冲击试验最低冲击功规定值》中的内容是参照《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中附录C编制的,现已由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2011中第3.8条表1所代替,故将其移至本条以对选用钢材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试验最低冲击功要求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4.1.6 不同温度下钢材的弹性模量选取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  钢材的弹性模量

注:中间温度的弹性模量可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原规范中第4.1.6条规定的不同温度下钢材的弹性模量是按《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中附录F(提示附录)表F5的规定选取的,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2011附录B(资料性附录)表B.13已将其修订(见表4),其修订值与美国标准《焊接石油储罐》API 650中表P-1规定的数值很接近,故本条表4.1.6“钢材的弹性模量”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2011规定的碳素钢和碳锰钢设计温度下的弹性模量值(见表4)。

表4  钢材的弹性模量

注:①在-40℃下的弹性模量;

②在90℃下的弹性模量;

③在260℃下的弹性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