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健康新时代居家养老破局立势
- 何秋洁
- 2070字
- 2022-07-27 17:06:18
第四节 大健康产业视野下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体系
一、大健康产业视野下居家养老产业体系发展目标
为了使老年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活得有尊严,遵循系统性、渐进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具体构建目标如下所示:①总体布局清晰,界限分明。首先,构建居家养老顶层设计,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其次,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体系;最后,针对居家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各个击破。②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在做总体规划时,从不同的服务提供主体出发,明确指出政府、社区、机构、家庭、个人的权利和职责,促进多方支持,共同构建完善养老体系。③促进各部门合作。居家养老的发展不能单独依靠一个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机制,提高各部门的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④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不仅要对居家养老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还要检查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合格,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同时还要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管,主要监管划拨给居家养老产业的资金流动情况。
二、大健康产业视野下居家养老产业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缺陷
不同养老机构的定位不明确,大众化服务供给不足,养老服务供求关系错位。养老机构人员数量不足、学历水平较低、职业素质不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能力较弱、服务的精准化和专业化不足。首先,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方面存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过于追求市场化,忽视了“保基本”的原则。养老机构过于市场化,对急需居家养老服务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提供不足,反而对年轻的健康的老年人提供过多的服务。民办养老机构收费较高,让许多家庭望而却步,而公办的养老机构收费较低,大量的老年人争先恐后涌入,养老服务供求关系错位,养老服务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官方数据显示,我国养老机构在建立时规划不合理,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导致目前大量的床位没有老年人消费,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前文提到,我国有养老知识背景的管理人才较少,供不应求,目前很多居家养老管理人才或是没有知识背景,或是知识老化,或是知识储备不足,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关于机构的发展前文也已提及,在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机构不断建立,有公办的,有民办的,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机构发展缺乏统一管理,出现无序发展局面,因而管理人才知识储备不足问题在机构中尤为凸显,管理层的问题将影响我国居家养老的中下层实施,制约我国居家养老的发展。
最后,我国居家养老的实际可操作性指导缺乏。虽然国家政策一再提出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以减轻我国巨大的养老压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居家养老各方面工作的推进缺乏清晰的行动指南,没有蓝图的指导,许多主体想要积极参与建设,却无从下手,最后只得放弃。同时对养老服务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指导,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居家养老的发展。
(二)民办养老机构过于依赖政府支持,“造血”功能不足
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设施与人员投入也较少,管理运营能力较弱。由于收费水平一般,而成本较高,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未能很好盈利,绝大多数只能勉强维持生存甚至亏损。机构往往寄希望于政府支持,过度依赖政府,自身的“造血”功能较弱,盈利能力也较差。调查发现,我国由于居家养老前期全靠政府推动,对政府仍有较强的依赖性,目前运营的养老机构,有超过一半的收入是靠政府的政策补贴,而自身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收入不到总收入的一半,市场生存能力较弱,没有政府的支持,此类机构就会破产,亟待提升此类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重“医”轻“养”,忽视了“医”和“养”综合功能的发挥
我国医养结合的发展还未形成完善、成熟的医养结合模式,还暂时处在探索阶段。通过医疗维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重心在“医”而不在“养”,忽视了“医”和“养”综合功能的发挥,这其中不乏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行为,利用国家政策的优惠,骗取国家的资金,导致了恶意的医疗行为。同时“医”和“养”结合对社区、家庭的延伸不够,主要局限在机构内,阻碍了“医养”的有效结合。此外,医养结合导致成本普遍较高,也使得其费用高昂。
(四)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尽管国家相继出台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认可居家养老的地位,但各级政府针对具体工作的推进方案迟迟未出,缺乏精准的指导,导致各部门的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各地的推进工作停滞。且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大而笼统的政策指导也没有考虑到地方的特点,缺乏考虑对不同老年人群差异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满足。政策的实施也没有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对政策实施的跟踪检查和监督、评估不够,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各地政府在居家养老的工作建设中,多数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大小各异的试点逐渐建立,质量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时间内匆忙建立的试点区质量较差,很多连基本的配套设施都还未建好。对这类盲目的试点地区,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试点推进的标准,对于质量差、盈利能力弱的试点,政府应不予批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当然,对于整个养老市场的监管力度也应加大,严厉查处违背市场有序运行的违法行为,为养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