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我看来,和所有其它的哲学研究一样,伦理学研究的困难和分歧充满了其整个历史。困难和分歧的存在可主要归于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因:人们总是在试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能够首先确切地弄清想回答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即便是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之前,已经尽力去发现问题之所是,我也并不确定这种错误的根源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清除。因为分析和区分的工作经常很艰难,即便我们确定要去这么做,我们也可能往往不能够完成必需的发现。不过我倾向于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果敢的努力足以确保成功。因此,只要做出了这种努力,哲学中许多醒目的困难与分歧就会消失。不管怎么说,哲学家们似乎通常并没有做出这样的努力。而且,不管是否是由于这种疏忽,他们都经常试图去证明“是”或“否”就足以回答各种问题。事实上任何一种回答可能都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们心里想的不止一个问题,而是几个问题,有些问题回答“否”是对的,而另外一些问题回答“是”才是对的。

在本书中,我尝试去清楚地区分道德哲学家们总是声称要回答的两类问题。正如我努力去证明的那样,哲学家们几乎总是将这两类问题彼此混淆,并且将它们与其它问题相混淆。第一个问题可以这种形式来表达:什么样的事物应当因其自身而存在?第二个问题可以这种形式来表达: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我已经努力去证明,当我们追问一个事物是否应当因其自身而存在时,我们就是在追问一个自身为善或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什么;而当我们追问我们应当做什么时,我们就是在追问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的,或者是否是一种责任。

由于清楚地洞见到了这两类问题的性质,在我看来就有了第二个最为重要的结果:即唯一能够证明或反驳,确证或怀疑一个伦理命题的证据,其性质是什么?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两个问题的确切含义,我认为就能够很清楚地看到,到底是什么样的理由适合用来支持或反对对于它们的任一特殊回答。非常明显,对于第一个问题,无法给出任何合适的证据。除了它们自身,无法从任何其它真理推导出它们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为了避免犯错,我们只能小心,当我们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心里只能有这样一个问题,而不能有另外一个或另外一些问题。我一直努力证明,存在着会犯这种相互混淆的错误的极大危险,并且表明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预防错误才能够防止这种危险。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来说,也同样明显,对于这一问题的任何回答也都是既能被证明又能被反驳的。因为,的确,有那么多的考虑关联于其真或假,因而获得一种对它的可能性的回答是非常困难的,而获得一种对它的确定性的回答则是不可能的。不过,对于这种证明或反证来说既有必要又有关联的证据,其种类则是可以加以准确界定的。这种证据必须包括两类并且仅仅包括两类命题:首先,它必须是由与讨论的行为结果有关的因果真理组成的,但它也必须是包含着我们第一类的和自明的伦理真理。这两类命题的许多真理对于证明应当实施某个行为都是必需的,而任何其它的证据则都是完全不相干的。随之而来的结论就是,如果某个伦理哲学家为第一类命题提出了不论什么样的证据,而从第二类命题那里,他既不能得出因果真理,又不能得出伦理真理,且不能得出二者之外的其它任何真理,那么他的推理就绝不可能建立其结论。而且,不仅其结论完全没有分量,而且我们还有理由怀疑他犯下了混淆的错误。因为给出不相干的证据通常表明,给出证据的这位哲学家,他心里边所想的问题不是他声称要回答的问题,而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迄今为止,伦理学的讨论可能主要都是这样一种全然不相干的论证。

因此,对康德的那个著名的书名略加修改,也许就可以用来表达本书的主要目标。我正在努力写一本《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换句话说,我在努力发现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确立这些原则,而不是通过运用这些原则确立任何结论,也许可被看作是我的主要目标。不过,我在第六章中也试图得出某些结论,以确切地回答“什么是善自身?”这些结论与哲学家们通常所支持的任何结论都非常不同。我尝试确定一切大善大恶的类别,并且主张:许多不同的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就是恶的;这两类事物中的任何一类都不拥有既为所有其成员共有,又为其自身所特有的其它属性。

为了表明我所提出的第一类伦理学命题既不能确证又不能否证,我有时会沿袭西季威克的用法,称其为“直觉”。但是我提请注意,我不是这一术语通常意义上的一个“直觉主义者”。西季威克自己似乎从来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差异的巨大重要性,他没有能够区分他的直觉主义与通常以此之名所称的一般学说。严格的直觉主义者以坚持这样一种主张著称:他们认为我所说的第二类命题,即断定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或是一种责任的命题,是不能够通过追问这种行为的结果来加以证明或否证的。与其相反,我急欲主张这类命题不是“直觉”,就跟我急欲主张我所提出的第一类命题不是直觉那样。

另外,我还希望人们能够注意到,当我称这样的命题是“直觉”时,我只是在断定它们不能够被证明的;我完全没有隐含我们认知它们的方式或关于它们的知识的来源,更没有(像大多数直觉主义者那样)隐含,由于我们通过运用特殊的能力或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认识一个命题,因而它是真命题,相反,我主张,任何一种方式都有可能认识一个真命题,有可能认识一个假命题。

本书杀青之时,我发现布伦塔诺的《正确知识与错误知识的起源》注1一书,也要比我所熟悉的任何其他伦理作者都要更与我的看法相近。布伦塔诺似乎完全同意我的观点:(1)所有的伦理学命题都为这样的一个事实所规定,它们都陈述了一个单一独特的对象概念;(2)可以将这样的命题明确地区分为相同的两类;(3)主张第一类命题不能被证明;以及(4)必需的,与证明第二类命题的相关的证据的种类。但是他认为基本的伦理概念不是我用“善”来表示的单一概念,而是我用来定义“美”的那种复合概念。他不承认,甚至隐含地否认我称之为有机统一体原则的原则。由于在这两个方面上的差异,关于什么事物自身是善的,他的结论也与我的结论实质上很不相同。不过,他也同意存在着很多的善,对善和美的对象的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

我希望提及本书的一个疏漏,当我意识到这个疏漏时,已经来不及对其进行改正了。我担心它会给某些读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没有能够直接讨论用“目的”一词所表达的几种不同含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参阅我为鲍德温《哲学与心理学辞典》一书所写的关于“目的论”的条目,也许可以部分地避免这一疏漏所带来的影响。

如果我现在重写这本书,我一定会写得完全不一样,我也相信我可以写得更好。但是在试图满足我自己的时候,我是否有可能只会让我急于传达的观念变得更加晦涩,却不能收获相应的完满性和准确性,这一点也许值得怀疑。不管怎么说,我相信这本书依照其现有面貌出版,这可能是我所能够做的最好的事情了,但是这并不妨碍我痛苦地意识到,这本书满是纰漏。

剑桥,三一学院

1903年8月

除了改正少数印刷错误和语法错误外,本书再版未做任何更动。之所以再版,是因为我仍赞成其主要倾向和结论。之所以未做更动,是因为我发现,一旦我改动在我看来需要改正的地方,我就一刻也不停地想重写本书。

G.E.摩尔

剑桥,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