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
- 1422字
- 2022-07-29 16:57:05
放弃到期账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吗?
案例实录
高某开办某一人公司,主要业务是承包修建工程,公司成立之初因为高某大胆、实干,经济收益很好。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景气,高某公司的效益也日益低下。钢材价格刚下跌时高某与某钢材厂签订合同,以20万元买下一批钢材,准备在钢材涨价时出手赚一笔,为此预付10万元。合同生效后,钢材价格一直没有涨,高某的钢材没法出手,反而占用仓库,高某的钱收不回来,所欠10万元的钢材款也就没有办法支付。这时,高某以前的一个工程到了结款期,对方应该支付他2万元工程款。高某想这钱收回来也得拿去还账,还不如不要,给发包方留一个好印象,以后有工程也好再合作。于是他向发包方表示对方欠的工程款不要了,发包方默示接受。钢材厂得知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高某的这一行为,以保合同款能顺利收回。钢材厂可以向法院提出这样的申请吗?
律师分析
钢材厂的行为属于行使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并且该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这些处分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主观要件则是指在有偿转让中,债权人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高某在欠钢材厂10万元到期合同款的前提下,放弃发包单位支付的2万元工程款,损害了钢材厂的债权,而且对于高某放弃债权的行为,发包方知道其用意,属于第三人知情的情形。钢材厂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高某的这一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受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温馨提示
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自测小题
选择:辉星公司对科华公司享有一笔200万元的到期债权,多次催告后均未实现。不久前,辉星公司得知科华公司放弃了对望风公司债权,该笔债权大约价值480万元。若辉星公司欲行使撤销权,其权利行使范围为[11]( )。
A.200万元 B.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