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29字
- 2022-07-26 11:59:23
44.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是居住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目前,有些建筑区划内的个别业主,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损害了部分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行为应如何处理,《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作了规定,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对建筑区划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的办法有三种: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