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八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52字
- 2022-07-26 12:02:50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 法释〔2019〕19号)
第19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