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一)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应用

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是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和工业体系的完善,核能、化工、爆炸品等危险行业增多,食品、药品巨头企业不断形成,影响地域范围和人群数量日益增大,城市中人群密集使得消防、卫生比以往更重要,所有这些都对公共安全形成重大潜在威胁。维护公共安全,必然要求企业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更多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则要承担责任。20世纪60年代正值日本工业经济腾飞,食品药品事故、环境污染、火灾频发,为维护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工业发展,曾出现在日本的事故多发问题在我国逐渐显现。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我国多地发生重大矿难事故,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如有毒三鹿奶粉事件、天津港化学品大爆炸、“12·8”克拉玛依友谊馆重大火灾、中国疾控中心实验室泄漏SARS病毒导致全国疫情暴发等不胜枚举。在这些案件的事后追责中,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司法审判比较注重追究监督过失责任。

(二)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我国法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煤矿企业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因此,投资人资本控股后即使从没去过煤矿,发生事故后仍应承担责任。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第三,合同规定。如液氯泄漏案中,迪迪运输中心依照车辆挂靠合同规定,应当对车辆履行定期维护职责。受聘于大型商场的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委托合同对商场的消防设施维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公司章程规定。液氯泄漏案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远石化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对公司车辆和员工有管理职责,迪迪运输中心的安全科科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对挂靠车辆安全行驶有监督管理职责。

以上是产生监督管理责任的几种主要途径,是否有监督管理责任,也可能有其他复杂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监督管理过失,是在业务上有监督管理职责之人的过失犯罪,因此大部分是业务犯罪,但这里所指的业务范围比较广,企业从事的盈利经营一般属于业务活动。监督管理过失是过失犯罪,不涉及故意犯罪罪名。比较常见的监督管理过失罪名集中于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1条至第139条,主要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