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罗某,一名并无金融业从业背景的无业人员,在考察了相关市场行情后,发现高利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集中投资大有可为,便于2015年5月成立了北京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融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售卖所谓的高回报保本理财产品——理财周期1个月,年化收益7%,而且保本保息,安全无忧。为了扩大公司的影响力,增加资金吸收量,罗某特地雇用了专业人士制作了精美的公司网页进行宣传,同时还要求业务员在热闹的街市、商业区附近散发宣传单,随机拨打大量电话向客户进行推销。尽管罗某想尽办法,但销售业绩仍不尽如人意,半年的时间,才吸收了不到100万元的资金,远远未达到他的预期。

为了招揽“人才”帮助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额,罗某慧眼识英才,一眼就看中了行业资深人士陈某。为了招揽陈某,罗某提出给陈某销售额的14%作为提成。11月,陈某入职公司,担任公司销售理财端总负责人,负责销售方面的事项。

为了提高销售额,陈某使出浑身解数。一方面,她以高额提成激励业务员提高业绩,加大销售量;另一方面,在老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她也不忘扩大营销范围,将老客户发展为兼职业务员,吸引更多的客户前来投资。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陈某及其所带领的销售团队就吸收了客户的资金共计360余万元。

出于职业习惯和敏感性,陈某很快便发觉财富公司以高额利息吸收来的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资金运营风险很大,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而且作为该行业的从业人员,陈某也深知如果进行社会融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许可,且注册资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而这些条件财富公司都不具备。因此一个月后,陈某便从该公司离职了。离职时,陈某深感不值,因其所获提成大部分都用于激励业务员扩大销售额,因此一个月的工资、提成等收入共计才1万余元,与其销售总监的地位及职权甚是不符。

陈某离职后,不出所料,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房租开销、购买办公设备及支付员工公资和提成,没有任何的投资回报,却要大量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公司的资金链很快就断裂了。老板罗某见此情况,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溜之大吉。投资人见期限到了,利息迟迟未到账,前往公司询问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投资人纷纷报警,两年后,罗某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也声称自己身无分文,无力偿还投资人的损失。陈某本来稳坐钓鱼台,一直坚信自己仅是公司员工,依照老板吩咐进行销售,且仅在公司工作1个月,所获收入才1万余元,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犯罪,却不料随着罗某的落网,陈某也继而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二)审理过程

2018年1月2日和11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作为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组织、领导公司的各项工作,应对本案全部犯罪数额458万元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财富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管理销售团队的工作,并发放销售团队员工提成,陈某应对其团队非法吸收的365万元公众存款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407885.33元;被告人陈某在人民币3492410.33元范围内与被告人罗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上述退赔款项发还各投资人。四、在案扣押被告人陈某的人民币3万元,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三项退赔项执行。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