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3·29”特大液氯泄漏案

2005年3月29日18时40分许,在京沪高速江苏淮安段上行线100公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鲁H×××的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罐车)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辆方向失控后撞坏高速路中间护栏,进入对向车道。对向开来的鲁Q×××解放牌半挂车(以下简称解放车)来不及避让,二车发生碰撞,导致罐车侧翻,罐体阀门脱落,解放车冲下公路护坡。然而,这并不是一辆普通的罐车,罐体内装有40.44吨剧毒化学品液氯,液氯泄漏挥发导致解放车司机马某银及附近村民28人氯气中毒死亡,另有400余人中毒住院治疗,1800余人门诊留观,1万余名村民被迫紧急疏散转移,15000头(只)畜禽死亡,20620亩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罐车司机康某和押运员王某当天22时许逃往南京,次日自首。

“3·29”特大事故的人员财产损失如此重大,有关部门在展开救治的同时立刻着手调查事故原因,这到底是车祸还是人祸呢?

经查,罐车为山东济宁致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石化公司)所有,由于致远石化公司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该公司总经理李某遂将车辆挂靠在济宁迪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以下简称迪迪运输中心)名下,并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但车辆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李某,司机及押送员也归李某管理。迪迪运输中心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并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证据显示,罐车经常超载运输,李某对此并没有制止。郑某永、钱某太作为迪迪运输中心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与安全科科长,只重视收取各委托单位的管理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人员培训。

经公安机关鉴定:罐车长期超载行驶造成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轮胎刚性增大,形成众多裂纹,发生爆胎存在必然性。罐车核载15吨,最大载重30吨,当天实际运输液氯40.44吨,超载169.6%,事故当天严重超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审查,检察机关指控康某、王某、李某、郑某永、钱某太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机康某和押运员王某超载运输危险化学物品,造成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并无异议。但致远石化公司总经理李某、迪迪运输中心管理层郑某永和钱某太未直接参与液氯的装载、运输,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表示异议。

被告人李某认为,事故的发生超出其作为领导的控制范围,其也不希望事故发生,罐车是康某和王某驾驶的,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永、钱某太认为,迪迪运输中心挂靠了500多辆别家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车,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在运输中心,500多辆车由其逐个管理不现实,其已经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关的挂靠管理责任,事故是司机和押运员直接造成的,其作为挂靠单位管理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反驳认为,李某作为致远石化公司总经理应对员工的业务行为承担监督职责,证据显示康某和王某在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几乎每次运输均超载,李某对此持放纵态度,有时甚至指使超载运输。李某名下罐车曾于2004年5月因超载导致液氯泄漏,李某大额赔偿后并没有吸取教训。因此,李某没有履行危险品车辆管理监督职责,对事故承担过失责任。郑某永、钱某太作为运输中心的安全负责人,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对挂靠车辆进行二级维修,也没有对司机、押运员进行教育和安全培训,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罐车在多个轮胎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不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对车辆检测维护和对驾驶员安全培训的职责,为谋取高额利益长期纵容或指使员工超载运输。被告人郑某永、钱某太没有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车辆维护、人员培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特大伤亡事故,三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钱某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郑某永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