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解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也就是说,一般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而特殊需求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来获得。也可以说,主动公开是行政机关想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而依申请公开则是人民群众自己想知道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关于公开方式,本条规定,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

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关系。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信息公开行为。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是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特殊的信息需求,是行政机关对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点对点服务。三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制作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四是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对于依申请公开,考虑到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花费一定人力、物力,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成本费用。

由于有“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一般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规定,着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如何获取,从而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我们国家过去由于长期受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缺乏积极与民众沟通的现代意识,而且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有一些是不想公开的,从这一角度来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更具有革命的意义,会给行政机关的行为带来深刻的影响。

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制度框架中,也许因为主动公开更能表明政府的姿态和决心,信息公开条例似乎更加注重和强调主动公开,不仅列举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和重点主动公开的领域,还对主动公开的途径和时限作了规定。但实际上,依申请公开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拱心石。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制度至少有三条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规则之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必须“有问必答”,否则构成“不作为”。规则之二,即“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在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法定不公开理由当中找到依据。规则之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尽管主动公开的受益面最为广泛,主动公开最具及时性,主动公开还不得收费,但在行政机关究竟保存着多少政府信息还家底不清的情况下,依申请公开制度使得行政机关随时要接受和回应来自任何人针对任何文件的要求,把主动权从行政机关手中交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手中。如果说,在主动公开制度框架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的消极权利,那么,在依申请公开制度框架内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权利。并且,在当前还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情况下,正是由依申请公开的可复议性、可诉性才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具有法定义务的特性。如果说公开是一种力量,那么依申请公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力量之源。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