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52字
- 2022-07-29 17:08:05
1.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吗?
案情
张某出身农民家庭,关心民情,长大后立志要成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农民办实事。终于,张某通过努力,成功担任了某县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不久后,张某发现本级政府在该地某区旧房拆迁过程中存在强令拆除的违法行政行为。张某认为本级政府的强拆命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无奈之下,他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县政府撤销该命令。请问,张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县政府撤销该命令吗?
解析
张某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可见,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有权撤销县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和命令的主体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无权以个人名义撤销本级政府的错误命令。因此,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无权通知县政府撤销错误的命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