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96字
- 2022-07-29 17:08:07
4.行政机关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收集证据吗?
案情
某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称该市某化工厂经常排放污水,且该污水未经过任何处理,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接到举报之后,市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发现,该市果然有一家化工厂经常排放污水。由于已经到了年底,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觉得一时半会儿也不能将证据收集完,就算是收集了证据也不能马上作出处罚决定。于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先作出责令该化工厂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到春节过后再对该厂的排污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证据,这样一举两得,既可以暂时减少污染,还能够为以后收集证据留足时间。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收集证据吗?
解析
生态环境部门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收集证据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进行,而查明事实主要是依据证据来认定的。法律禁止在不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本案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先依法对该市化工厂污染环境的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查证就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