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情境再现

吕女士是一个对工作条件很挑剔的人,只要工作的地方有让其不满意之处她就会毅然选择辞职,所以她换过好几份工作,工作时间都是半年到一年不等。最近她又“跳槽”到一家新的公司就职。这家公司的面试官查看了吕女士的简历,询问了她之前辞职的原因,在得知她频繁离职的原因后陷入了沉思。面试官对吕女士的随意与挑剔不满,但又考虑到她的知识储备满足岗位的需求,同时该岗位又急需人填补空缺,所以最终决定予以录用。但是该公司“留了一手”,以正式入职需要走程序为由,暂不与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拖就是大半年的时间。吕女士看中了这家公司的丰厚待遇,所以自正式工作以来也没有提及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两者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默契。

法律分析

部分用人单位内部的人事制度不够规范,雇用劳动者而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作的内容、时间、薪酬等,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成本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殊不知这样做只会让自身陷入更大的风险之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迟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是单位从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要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则默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此一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更加牢固,劳动合同没有了期限的限制,遇到经济性裁员的情况需要优先考虑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之后重新录用职工时也要优先考虑录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因此,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利,对作为劳动者的吕女士而言反而多了几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