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任意约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往往是约定用人单位中能接触到核心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意味着离职人员如果没有其他专业技能就只能处于待业的状态,长此以往即使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劳动者依然可能保障不了自身的基本生活。因此竞业限制的期限于情于理都不能任意约定,尤其是不能随意约定得很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超过两年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