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被解除?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作为平等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样都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分为双方约定解除与法定条件解除,前者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后者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比较常见,双方也是用比较友好的方式结束彼此间的劳动关系,剩余两种相较之下就显得有些“撕破脸皮”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十种:(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不符合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证明其不适合所在的岗位。(2)劳动者不忠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因重大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造成了单位巨大的损失。(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也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本单位工作。(5)劳动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对自己用于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造假或过分拔高自己的能力使用人单位误信而与之签订合同。(6)劳动者因为违法被判刑,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单位的名誉等造成了重大影响。(7)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治疗后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也无法适应新的岗位。(8)劳动者随着工作的深入发现力不从心,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对其培训或者调岗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9)先前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如单位的生产项目发生改变,劳动者供职的岗位被取消等,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10)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新整顿业务或者面临重大技术革新,产业转型需要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过错,侵害了劳动者切身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没有兑现其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承诺,如任意克扣劳动报酬,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保种类、基数、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3)劳动者无法获得正常的工作条件。一些高危职业甚至会因糟糕的工作环境而有人身损害的危险,自然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存在“恶劣”的行为,如肆意让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随意给劳动者调岗等违反自身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的行为。(5)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劳动者就职而捏造虚假的资质或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合同。(6)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的,这种情形已涉嫌违法犯罪,劳动者可以毫不犹豫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