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劳动者能以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就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单方解除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若单方解除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根据这条规定,是否可以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其作出的单方解除合同决定就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权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者的利益,笔者认为需要采取折中的方式看待这个问题。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事出有因,如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没有通知工会仅仅是在行使权力的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可以给用人单位一个补正程序性问题的机会,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该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想要以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就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需要用人单位既没有事前通知也没有事后补正。这样操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事出有因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