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 邱科铭
- 1035字
- 2022-07-28 11:07:51
15 劳动合同中的“末位淘汰”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情境再现
晓峰毕业后将简历投向了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这家公司在业界是出了名的高福利、高待遇,但同时工作压力也是出了名的高强度。高压的工作环境不仅表现在平常工作量巨大,需要时常加班,同时也表现在公司内部同一部门各同事之间强烈的竞争意识造成的压迫感。晓峰很快发现了造成这种紧张氛围的源头,原来在他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这家公司“别出心裁”地设置了一条“末位淘汰”条款,大致内容是说公司每一年度会对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考核,不但要考核部门整体的业绩,还要考核每个员工的个人业绩。个人业绩垫底的员工将在第二年年初被辞退。法律意识较强的晓峰看见这个条款就本能地觉得不对劲,于是他向公司表示需要回去考虑几天再决定是否签订这份劳动合同。其实,晓峰回去之后立刻询问了学法律的同学,他想确认这样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现在的商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可谓“怪招频出”,其中有的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劳动者有严格的业绩要求,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所谓的“末位淘汰”条款。顾名思义,“末位淘汰”就是指用人单位会每季度或者每年度对劳动者所在部门的所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将业绩垫底的人辞退。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业绩垫底是“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表现,所以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将劳动关系解除。如果劳动者对此不买账,用人单位就会解释称,“末位淘汰”制度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现在劳动者的业绩垫底,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显然,用人单位约定“末位淘汰”的条款以及对此作出的解释都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业绩垫底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培训或者调岗,还要出具书面的材料证明劳动者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才能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能胜任工作”绝不是仅凭一项业绩考核就能证明的。
其次,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两者协商确定的结果,但是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等情况,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把“末位淘汰”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写在合同中没有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末位淘汰”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给出的解释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