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经济补偿金条款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一般能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在这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从而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给予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虽然是协商一致,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相对强势的一方,说是协商,但有的时候其实有“胁迫”的意思,所以法律给予劳动者一些倾斜性的保护。(3)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而安排其培训或调岗,之后劳动者仍不能适应的,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巨大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是降低了待遇,这等同于“逼迫”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此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善濒临破产,需要重新整顿,缩小生产线而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则应给下岗的劳动者发放补助。(6)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或者因为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下岗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的剩余资产应用于先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