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在防治污染方面,我国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已出现一些防止污染的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1]也就是说,在街道上丢弃垃圾的要被砍手。

2.答案:C。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我们共同的未来》即《布伦特兰报告》;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会议通过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新思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文件。

3.答案:D。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里约会议,这次大会标志着全球中心议题从“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的转变。会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掀起了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4.答案:D。环境法规体系包括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或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各种依法制订并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划和有关计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以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综合性环境法律又称为环境基本法,如《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属于单行性的专门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是一个关于环境标准的行政规章。

5.答案:D。环境法是阶级性和公益性的统一,所谓阶级性,是指环境法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映执政阶级和领导阶层的利益和要求;环境法的公益性,是指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环境法的这种性质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起作用的结果。[2]

6.答案:B。一个法律部门能否独立,主要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

7.答案:B。在环境资源立法的目的上,存在两种观点即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目的一元论认为环境资源法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人群健康;目的二元论认为环境资源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群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建立在正确认识环境和发展的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实行的是目的二元论,因为任何把发展和环境对立起来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观点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8.答案:C。由于人口的激增、粮食需求和工业生产的急剧增长,全球会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的突破性枯竭的可怕前景,因此有些人主张限制甚至停止经济发展。比较著名的典型理论是“零增长”理论,该理论是由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于1968年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的主张。

9.答案:D。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等不同形式。我国环境法在溯及力上主要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但也有些环境法规溯及既往。

10.答案:A。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资源法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子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结构。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条款,在环境资源法效力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环境资源法的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效力层次上低于宪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是关于环境标准的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上比环境基本法更低。至于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同具法律效力。

11.答案:A。环境资源法是在一定的价值观的引导下产生和发展的,在世界范围内,人类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正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目前,现实的环境资源法制体系基本上处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下,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较为先进的价值观如动物权论、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在当代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12.答案:B。J.法因伯格是泛人道主义的代表人物,诺顿是“弱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人物,默迪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人物,P.辛格和T.里根是动物权利论的代表人物,阿伦·奈斯、德韦尔、塞申斯、福克斯等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人物。

13.答案:D。环境法的价值是指环境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现代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公平、环境安全、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等只是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其中环境安全或生态安全是环境法的起码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关于保护森林、水源、幼小动物、水产资源的法律规定。《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为灰,取生荔……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意思是说,在春天不准到山林里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设置陷阱。到7月才解除禁令。《唐律疏议·杂律下》规定:“穿垣出秽者,杖六十;诸在市及人众者,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这是防止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2.答案:ABC。我国古代的环境资源法规定零散,在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古代社会,并没有出现过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而是散见于各朝各代的刑事法律当中。

3.答案:BCD。“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第二,同部门、同行业的环境资源法律逐渐系统化,环境法的子体系初步形成;第三,环境立法初现综合化的趋势;第四,环境法学开始酝酿、形成突破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些新理论;第五,环境法律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逐步形成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六,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答案:AB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建国初期的环境法、创业时期的环境法、改革开放时期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5.答案:ABCD。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该规定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该规定还规定了发展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三同时”制度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

6.答案:ABCD。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

7.答案:BCD。环境法的综合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三大机制,它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性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机构、市场调整手段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相结合则是这种综合性的突出表现。

8.答案:BC。“目的二元论”反对以环境优先为最高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法关于目的、任务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目的二元论”的要求。而日本、匈牙利等国是实行“目的一元论”的国家,认为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在于保护人群健康。

9.答案:CD。一个法律部门能否独立,主要取决于它有无独特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3]

10.答案:ABCD。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根据环境法律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

11.答案:BCD。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环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领空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包括中国领海、领空之外的中国船舶、飞行器和中国驻外使馆。

12.答案:ABC。环境法的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破坏我国环境,而必须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3.答案:AB。生态中心主义的两项最高准则是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自我实现是生态中心主义的出发点和最高境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是指生态系统中所有的存在物,包括大地、河流、冰川都是平等的。

14.答案:ABCD。可持续发展的特性包括四个方面:公平性、可持续性、共同性和需求性。公平性包括本代人的公平和代际间的公平,可持续性是指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保持其生产力的能力,共同性是指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是共同的,并且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需求性是指可持续发展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

15.答案:BCD。环境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按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环境规范、义务性环境规范和权义合成环境规范,授权性环境规范赋予主体权利的规范,义务性环境规范是规定主体应当承担义务的规范,权义合成环境规范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

16.答案:ACD。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从法学上对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联系的某类法律规范进行的理论概括和归纳,这并没有割裂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经济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之间的联系,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才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17.答案:ABC。环境立法规划是指环境立法机关根据国家在中长期的任务、方针、政策,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对法律的需求,所提出的环境立法设想和部署。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制。其中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的,可以考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负责制定;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可以考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各部、委自行编制。

18.答案:ABCD。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资源立法必须遵循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向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原则、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四项原则。

19.答案:ABCD。从环境资源法规的内容看,环境资源法可以分为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环境计划或规划、国际环境条约、相关环境法规等。而基本法和单行法构成了环境资源法的主体,题中的四项都是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都是正确的。

三、名词解释

1.答案:环境保护法,又称为环境法、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4]

2.答案: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指一个特定系统在规定目标和预设阶段内可以成功地将其发展度、协调度、持续度稳定地约束在可持续发展阈值内的概率,即一个特定的系统成功地延伸至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小,既是衡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成功程度的基本标志,又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着力培育的物质能力和精神能力的总和。

3.答案:环境基本法又叫作综合性环境法律,是指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环境以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处于牵头地位。

4.答案:环境法体系又称为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四、简答题

1.答案: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的指导原则,环境法正在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环境法正在向着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

第二,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环境法学基本理念日趋成熟。这种趋势使得环境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的支持,环境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得环境法学的理论更加成熟和更加富有说服力。

第四,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各国政府、环境法学界纷纷将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和环境权视为环境法学的思想武器,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促使环境法中的环境监督管理日趋民主化。

第五,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各国政府和政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环境保护成了国家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国策。

第六,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环境资源税费、绿色贸易壁垒和环境资源市场逐渐成熟。

第七,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有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法律制度逐步推广并且越来越成熟。

第八,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第九,各国环境法制建设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

第十,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崛起。

2.答案:对环境法规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依其表现形式,可分为综合性规范和具体性规范。综合性规范是环境法中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种类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定。具体性规范是环境法中涉及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它涉及具体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范围、界限等。

(2)依其功能,可分为依据和目的性规范、指导性规范、规则性规范、界定性规范。依据和目的性规范是阐明一项立法的依据和所要达到的目的的规定。指导性环境法规范是环境法中关于对某一类环境社会关系进行宏观调整的规定。规则性环境法规范是包含有具体环境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它具有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强的可适用性。这类规范从内容上来看,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界定性环境法规范是环境法中对某一问题的内容、范围、界限等加以限定的规定。

(3)依其内容,可分为实质性规范和辅助性规范。实质性规范,是指环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措施、方法、途径和具体的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的规定。在环境法中,这类规范主要包括监理性规范、防治性规范、保护性规范、辅助性规范。监理性规范是环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规定。辅助性规范,是指环境法中围绕实质性规范的实施而作出的各种规定。这些规范虽然不直接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方法、途径和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它却直接涉及实质性规范的执行和遵守。这类规范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性规范、界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某些指导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

3.答案: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规律有:

(1)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紧密相关。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不同的环境问题,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每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性质、程度,环境保护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对环境问题采取的基本对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2)随着环境法的发展,环境管理思想和环境保护战略更加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逐渐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环境的治理不能忽视客观的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以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环境逐渐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表现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也更加灵活,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

(4)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随着环境法的逐步发展,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现代环境法的许多重要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都体现了环境法的技术性要求。

(5)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各国认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加强规范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行为的综合性的环境法规体系的建设;环境法涉及的环境、资源问题及与之相关的跨领域问题越来越多,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对象越来越广泛,调整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协调,有关环境资源的各种法规的联系和结合日益紧密;各国环境法正在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正在发展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环境法体系。

4.答案:可持续发展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极致状态,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宝贵经验,是推动环境正义、环境法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理论升华。它对环境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环境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影响。代际公平理论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其宗旨是保证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并能与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由于这种公平理论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基础的,其思想和理念日益为广大立法者和社会成员所接受。

(2)对环境权主体的影响。环境权主体是包括当代人与未来人在内的全人类,把人类看成一个整体。从纵向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环境权的继承与被继续的关系;从横向来看,体现为当代人的环境权关系。可持续发展观的代际公平原则对环境权的主体产生了根本的影响,它进一步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一种伙伴关系,当代人作为受托人为未来世代保管地球,现时也作为受益人享有使用它的权利,并且每一代人都作为群体拥有这些权利,当代人的权利在前代人的义务中得到体现。因此,赋予后代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本身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理应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

(3)对环境权内容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的公平理论认为,后代人的权利来源于代际之间在使用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时形成的暂时关系,这就是代际权。环境立法的实践告诉我们,代际公平权利的中心含义是各国公民享有同世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公平,任何世代的某些人进行危及人类和生态系统的持续性的破坏环境、滥用资源的行为,都是对同时代的其他人及所有后代人的侵害。代际公平理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并且为后代创造了一个与前代同样适宜生存发展的环境提供了条件,这些对环境权理论来说是具有十分明显进步意义的。[5]

5.答案: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立法依据。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加以明确,把公民享有在良好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及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从而为环境保护奠定了宪法基础并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一规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2)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均规定公民有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宪法》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但《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

(3)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此外,我国《宪法》还对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等作出了规定。

6.答案: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根据环境法律对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时范围、适事范围、适人范围。

(1)适地范围。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环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领空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包括中国领海、领空之外的中国船舶、飞行器和中国驻外使馆。

(2)适时范围。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关于环境法的生效日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关于环境法的失效日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相应的旧法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也有的环境法规溯及既往。

(3)适事范围。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就某一具体的环境法规而言,则有不同的适事范围。

(4)适人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是指单位和个人,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破坏我国环境,而必须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答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8.答案: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又是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自然界是按照自己所固有的客观规律发展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环境法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依靠科学技术才能达到其目的。因此,环境法具有科学性的特征。

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科学技术性也是其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环境法的科学性表现在:

首先,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平衡规律。环境法的制定必须有环境科学技术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理论数据,必须有科学技术专家参加,只有法学家才能制定环境法。

其次,环境法中有大量的科学技术规范和技术性政策,这些科学技术规范通过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操作规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等。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

最后,环境法的实施在许多方面也必须依靠科学手段,如监测仪器、设备和科技人员;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也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

9.答案: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经济政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

环境经济政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刺激作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刺激作用是指:通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给市场主体一定的经济刺激,当人们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时,行为人将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反之,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环境经济政策,给市场经济主体施加一定的经济刺激,从而促使人们主动地保护环境。例如,建立适应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当人们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时,就会享受到相应的减税、免税的优惠,反之则会增加税收。

(2)筹集资金。通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可以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建设。

(3)协调作用。环境经济政策可以有效地将环境保护行为与行为人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6]

10.答案:外部性就是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非市场性的利益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例如,工矿企业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行为,居民在使用助力车或汽车的过程中排出的尾气,对他人和周围的环境均有负面影响。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以及空气、水等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得非常明显。为有效减少和控制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就应当使得外部成本内在化。[7]

从目前环境政策领域已实施或拟议的手段来看,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方法,大体上可分为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ory)手段和经济刺激(economic incentive)手段两大类。所谓管制就是指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章条例和标准等。直接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及其方式,就环境污染活动控制而言,管制可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两种:前者是直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规定,而后者一般是通过对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进行规定,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五、论述题

1.答案:环境资源法体系简称为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的体系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规体系、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学术体系等类型。

环境法律现行体系和目标体系,是从时间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前者是就目前环境法的状况而言的,是指由现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或法规组成的系统;后者是就将来环境法的状况而言的,是指按照国家的立法计划或规划在一定时期内建成的体系。

学术体系是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提出的环境法体系,不同学者主张的环境法体系范围有所不同。

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制裁性法律规范、奖励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实体性环境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等。我国常见的环境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民法规范、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以及其他法律规范。

环境法规体系又称为立法体系,它是从制定法的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1)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主要由七个层次所构成: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环境规章、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综合性环境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这类计(规)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

此外,从环境资源法的内容来讲,环境法体系分为如下几大块或子体系:(1)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子体系,简称污染防治法;(2)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子体系,又称为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法;(3)以城市、乡村和西部区域开发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国土开发整治法子体系;(4)以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子体系;(5)以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子体系;(6)以防治生态破坏和建设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法子体系;(7)以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及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子体系。

2.答案: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也是其发展的决定因素和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2)综合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土地法、能源法、灾害防治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的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综合性表现在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综合性,环境法调整机制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即有关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环境法的科学性表现在:首先,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平衡规律。环境法的制定必须有环境科学技术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理论数据。其次,环境法中有大量的科学技术规范和技术性政策,这些科学技术规范通过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操作规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等。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最后,环境法的实施在许多方面也必须依靠科学手段,如监测仪器、设备和科技人员;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也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

(4)公益性。环境法的公益性,是指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全社会都有好处。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既对先富起来的人和当代人有利,也对后富起来的人和子孙后代都有利。

3.答案:环境法和民法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冲突。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民法中的许多原理和制度与环境法有着重要的联系,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直接来源于民法、刑法。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重要影响仍非其他部门法可取代,因而,环境法需要借助民法的调整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2)发展经济、社会进步以及人权保障是环境法和民法的共同任务。

环境法和民法的冲突也很明显,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问题意识的冲突。民法的问题意识在于保障个人根据自己的意识通过其法律行为构筑起私法关系的可能性。环境法的问题意识很明显针对的就是环境问题,当然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问题、自然资源得到破坏的问题、人健康的问题,也包括金钱的问题。但是这两类问题意识的区别在于,民法要解决的是给我自由、给我权利,使我获得更多的财富,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法律上就要作出一些设计,这是民法的问题意识。而环境法的问题意识就是看到污染、看到自然资源破坏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基于这些问题考虑怎样设计制度,这是一个最大的不同。

(2)不同世界图景。世界图景强调的就是世界客观地存在与人的主观世界之关系,民法的世界图景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之上;而环境法从总体上来看,它是建立在人类非中心主义这样的一种世界图景认识之下。

(3)环境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而环境法解决的是人与自然资源和谐利用。

(4)国家利益与多数人意志。民法包括建立在民法基础之上的一般的法律都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作为法律能不能制定、能不能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没有多数人的意志法律就通过不了,也实施不了。而环境保护往往不能够单纯地考虑多数人的意志,不能够仅仅指一般的法律多数人说了算,它的这种知识体系以及范示上必须要有一个国家意志。[8]

(5)调整对象不同。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答案: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即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环境法制是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环境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环境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和。其中,环境立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前提,环境执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关键,环境守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基础,环境法的监督是实行环境法制的保障。环境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国民都要严格地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环境法体系。尽管如此,我国环境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可持续发展中环境保护意识与法制观念淡薄;环境立法滞后,环境法上还有重要的空白,像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污染防治立法;环境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有的环境立法大都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重视实体法制度,缺少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为此,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亟须强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9]

(1)完善和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环境立法是加强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要加快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就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健全、完善已基本形成的环境法体系,以市场为指导,加强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制化;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环境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加快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努力填补环境法律领域的空白,并且还应对可持续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加以规范,使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防性。

(2)加大可持续发展中环境法的执法力度。为此要健全机构,增强执法力量,配备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要高度重视和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切实坚持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奖惩制度等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一些法律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实行公示制度,同时利用新闻监督以及其他社会媒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

(3)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使国家司法制度在环境法方面具体化;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时空关系中考虑危害环境行为,在确定量刑指标后,规定一定倍数幅度作为适用的选择范围;由于在可持续发展中环境犯罪案件有技术性强和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要想达到司法处理的质量,达到应有的效果,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配备掌握和精通环境法知识的专门人才。同时,要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切实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环境司法权。

5.答案:环境法的宗旨,是环境法的主旨和主要意图,是人们希望通过环境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或希望实现的结果。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只能由实践即环境法的贯彻实施来检验。环境法的宗旨决定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范畴。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激化,人与环境的关系不相协调的结果。因此,环境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果环境法不能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那么它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也就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和意义,永远达不到它的目的,即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法的宗旨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法不仅是保护环境、不使其质量退化,还要改善和治理环境、不断提高其质量;不仅要保护和改善人们的聚居地生活环境,还要保护和改善人们聚居区以外的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公害。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对环境法宗旨内容的规定,即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必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而防治污染和破坏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要方式。(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主要是指遵循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以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采用先进可行的技术手段,以对环境无污染无破坏或少污染少破坏的方式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只有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保障公众健康。保障公众健康,是防治环境污染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根本任务。(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条件,才能保障、提高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舒适性。

6.答案:环境法治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将环境(保护)活动(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是实行环境法治。实现环境法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法体系;二是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三是强调环境法律的权威及在环境法律面前的平等和自由,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法律;四是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我国的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有:(1)环境立法体系初成,制度安排缺陷多。由于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发展时间较短,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法的体系不完善、法的制度不健全、法的可操作性差,不能完全适应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境监管严重失职。地方政府往往牺牲环境质量,唯GDP增长至上;为了落实“招商引资”指标,政府部门监管失灵。(3)司法救济措施贫弱,环境权益保障成空。由于根深蒂固的“经济优先”思想、司法系统自身存在缺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环境立法粗糙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司法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较为贫弱。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冲突时,司法机关不仅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甚至也无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格权益。

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法治的完善途径主要有:(1)加强立法,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法体系。环境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立法必须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和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体系。(2)司法与执法的改进。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容易出现部门分割,而且会降低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使司法的作用收效甚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3)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环境法律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等。(4)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加强环境法治建设,需要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的自觉性。将环境法律规范道德化,使环境法律转变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使环境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自觉遵守,有利于守法精神的养成和环境法治社会的形成。[10]

7.答案:我国的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规模和体系。但是,理论上一直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如何看待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通过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具体分析来看,二者的关系是独立统一的,同时又是向着融合的方向发展的。

(1)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环境与资源的区别。自然资源一般来说是一个经济概念,侧重点是它的经济效用、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着眼于“量”的状态的维持。而环境则是静与动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指一定区域内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从动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指由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似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统一体。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持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关注的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人环关系与人资关系的区别。人资关系强调的是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对人的有用性,有用性强调的则是他们对人的财产价值,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人环关系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

第三,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的不同。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和保障分别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是强调自然资源物质实体的财产权保护,是一种有体权;环境权的实质是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无体权。

第四,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2)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协调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保护客体的统一性: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客体都是环境和自然资源。这种统一性使得环境法逐渐被自然资源化,自然资源逐渐被环境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这种共同作用的自然属性,以及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趋同发展的潮流,必然指引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进一步融合。第二,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融合性: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事实上共同调整这类特殊的社会关系——生态经济社会关系,而这正构成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融合发展的社会属性基础。第三,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融合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因为环境是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是具有生态功能联系的自然资源,所以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合并是环境与自然资源得到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与改善的客观要求。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是相对独立统一的,但其最终是向融合的方向发展的。倡导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融合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理论、部门法立法实践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11]

8.答案: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二是再使用原则,三是再循环原则。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国、日本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因此,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考察我国应选择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时,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和因素。一是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二是中国国情与外国经验的关系;三是与现有法律体系的配套;四是当前需要与目标适当超前的关系;五是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2)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二是正确把握政策性,即相对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三是坚持社会本位,注重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在上述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以我国现阶段国情为基准,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应采取三步走的分阶段立法模式。第一阶段,制定废物处置法和资源促进利用法等综合法,修改现有的综合法;第二阶段,制定有关各种特定物质循环利用的专项法,目前我国应把重点放在报废汽车、建筑材料、家电等废物的技术研究和循环利用立法上。第三阶段,条件成熟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

(4)循环经济立法的范围限制。我国现在的循环经济立法范围应该限制在如下范围:第一,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使之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并逐渐向综合性《废弃物法》过渡。第二,制定《家用电器循环法》。我国家电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已毫不逊色于任何发达国家,家电的循环利用技术支撑足以达到循环经济的要求。第三,制定《报废汽车循环法》,延伸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促使厂家从现在开始投入汽车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敦促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型的汽车。第四,暂缓制定全国性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容器和包装物极为分散,收集困难,难以形成规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不明显,所以可以在这些地方试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律。第五,制定《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法》。我国现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筑材料使用量大,污染严重,而建筑废弃物又是一种较容易集中回收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收集,再由有关机构统一回收,高效又便利。[12]

9.答案:环境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这是环境法和环境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现象。但大部分学者都已经承认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理由主要有:

(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划定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环境法正是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始终离不开人类环境和环境问题,它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根本特点。

(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和存在,除一般性的原因外,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破坏等人为因素的干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当、失衡和变化。这些原因是环境法得以产生、发展的物质基础。

(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公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特定功能是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目的、任务和功能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完成的。

(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环境法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结构合理和数量繁多的环境法体系。在中国,环境法体系的规模、环境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了政府和人们的承认。

(5)其他理由。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上述原因外,还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特点,如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很难完全适应于环境法,环境有其特定的调整机制和行政执法机构,环境法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等。

10.答案: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对立关系的新战略,是对人类自身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也是在新的理论观、价值观和自然观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深刻反思,它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将人类的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人类利益作为人类处理同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它认为,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

当前,我国环境法经过上述几个持续、有序的发展阶段,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基础和支柱,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发展最为迅速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环境法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结合不太紧密。为了更好地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环境法应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需要更新,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的指导原则,环境法正在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应向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

第二,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应进一步加强。

第三,环境法的道德化。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环境法应树立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基本理念。

第四,环境法的民主化。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我国应将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和环境权视为环境法学的思想武器,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促使环境法中的环境监督管理日趋民主化。

第五,环境法的科技化。我国的环境法需要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有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法律制度应逐步推广。

11.答案:在环境法调整对象上的争论,首先集中在环境资源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相反的观点: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完全可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这种观点在环境法的发展初期比较盛行,现在基本上已经衰落,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因为环境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虽然在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上学者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他们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一点上又存在分歧,焦点主要集中于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点上。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自然物至多只是一个中介,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观点被一些传统的法理学者们所赞同,被学术界称为“人类中心论”,这是一支较为强大的学术方向队伍。

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应当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得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意义。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着、反映着、调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观点是一种较为新兴的理论——“生态中心论”,逐渐被一些学者所认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环境法的调整论,应当秉着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审视、评判。这种观点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应当说,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法是调整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但人类中心论没有提出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生态中心论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具有合理性,但忽视了环境法实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因此,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上,较为科学的观点是第三种观点。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发展的决定因素和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12.答案: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内,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资源利益相关的立法活动,使得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在环境资源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制度,是民主理念在环境资源保护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是由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决定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根本保证;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是由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决定的,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同时也是由环境民主原则决定的,有利于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群策群力,搞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是发展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也不完善。

因此,在强化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主导权的同时,应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度,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保障。(1)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公民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享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参与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检举、控告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诉讼权等各项具体权利。(2)根据《宪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作出具体的规定。综合关于环境权的各种学说和实践,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等内容。(3)建立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对行政法领域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而需要在行政法领域内建立相关法律制度。(4)在环境法领域内主要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开发单位及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应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参与审查与监督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13]


[1] 陈奇猷校注:《韩非子集释》(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41页。

[2]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3]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4]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5] 宿晓:《可持续发展观及其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9期,第212页。

[6] 李克国:《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载《生态经济》2000年第11期,第39~40页。

[7] 张梓太、吴卫星等编著:《环境与资源法学》,科技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8] 周珂:《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来源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451,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24日。

[9] 张兴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建设研究》,载《环境科学动态》2004年第2期,第29~30页。

[10] 蔡守秋:《论环境法治》,来源网址:http://cq.qq.com/a/20061128/00030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24日;汪劲、王明远:《中国的环境法治——任重而道远》,来源网址: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3129,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24日;刘文燕、赵冬梅:《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载《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51页。

[11] 郭红:《浅析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独立统一关系》,来源网址:www.lw333.com/htm/31/wz111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

[12] 蔡守秋、蔡文灿:《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模式选择与范围限制》,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6期。

[13] 员鸿琛、王小萍:《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来源网址:http://www.lw333.com/htm/31/wz1083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