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劳动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 案例分析

小朱是一名快递员,每天快递的数量非常多,其和同事每天风里来雨里去,非常辛苦。一天,天雾蒙蒙的,小朱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送快递,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身上多处骨折,轿车司机却逃之夭夭。小朱的妻子认为这是工伤,要求公司承担近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指出“员工送件路上出现意外,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单位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合同其他部分效力不会因此都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工作中的伤害不予负责”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之公平,是用人单位排除自己责任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小朱有权向单位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深度解析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将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并不会因此条款而真正被免除。现实生活中,“工伤概不负责”“加班不给加班费”等霸王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出于追求高报酬等动机自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以此禁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