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吗?

◆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孙某到某商贸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孙某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满后,商贸公司提出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而同时某连锁超市也希望聘请孙某担任其公司的大区经理。孙某经过考虑以后,接受了连锁超市的邀请,与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孙某办理入职手续时,超市需要孙某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孙某遂向商贸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原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为孙某出具证明。请问商贸公司有义务为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吗?

该商贸公司不为孙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外,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商贸公司有为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但其推脱不开,对此,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孙某因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造成损失,其可以要求该商贸公司赔偿。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解析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消失,但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转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