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怎么办?

◆ 案例分析

杨某是一家制药厂的药剂师,业务熟练,是药厂的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还有两年就到期的时候,药厂为了攻克技术难关就派遣杨某出国进修半年,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并在杨某进修回来以后委以重任。双方约定杨某出国进修的一切费用由药厂承担,杨某需再为药厂服务五年。但是两年后,杨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提出解约,准备转投另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制药厂称杨某还有三年的服务期,不同意其辞职,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在服务期和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本案中,杨某是签订合同在先,约定服务期在后,公司在派其进修前应考虑到合同是否续约的问题。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对价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果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所以,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解决的问题有任何约定,杨某要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要么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交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也就是要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如约定即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