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者如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 案例分析

不久前,正在北京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小文遇到一位老板,这位老板自称是一家新公司的老总,正在广泛招纳人才。该老板称,选择一家成熟的公司,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而选择一家潜力大的新公司,则有机会成为公司的顶梁柱。小文听得晕晕乎乎的,觉得老板说得很有道理,于是决定一试,便到公司上班了。几个月后,小文发觉公司并不像老板说得那么好,而且从经理到员工,从硬件到软件,都没有新公司的优势,小文决定辞职。谁知老板见小文要走,便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发放拖欠的工资,这让小文很无奈。那么,小文如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但是,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其二倍的工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深度解析

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中可以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使用,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要件的,只要存在用工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有利于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