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的论证与设计
- 李玉华主编
- 10字
- 2022-07-29 16:37:27
第一部分 理论论证部分
第一章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其意义[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财产类案件日益增多,涉案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快速增长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证据裁判、产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与“重人轻物”传统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涉案财物的传统管理模式不断受到挑战。“办案机关各自查扣、各自保管、实物移送”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明显滞后,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等造成涉案财物丢失、被窃、损毁、调包、挪用、侵占、污染、腐坏、贬值等,引发了吉林省吉林市于某龙46公斤黄金赔偿案、北京人孙某龙随身携带两幅“名画”被扣案等一系列巨额国家赔偿案件[2]。因此,亟须探索一个涉案财物管理的新模式,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背景下的涉案财物管理困境,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3]的目标。
对此,国家从政策[4]和法律[5]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分区域、分阶段,适时提出了一系列涉案财物管理的改革措施。[6]迫于管理涉案财物的巨大压力,与检察院和法院相比,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改革的态度更为主动、积极。[7]针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和需求,国家从政策和法律层面确认了涉案财物管理改革的方向——建立集中管理平台,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指定专门管理部门,甚至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地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试点涉案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涉案财物管理呈现出从“管办结合”到“管办分离”、“各自分散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实物流转”到“文书流转”和“信息流转”的发展变化。
本项目的研究是在原有研究成果上的持续和具体化,[8]是将理论转化应用于涉案财物管理的改革实践。本项目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政府统一保管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涉及的涉案财物,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中的涉案财物”,并进一步论证与设计,为“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说得直白、通俗一点就是“物的看守所”)在全国的普遍建立提供理论上的论证与具体制度细则的设计模板,供各地建设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考使用。
一、对“独立”和“统一”的界定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中的“统一”是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分散保管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独立”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相对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独立。下文将对此作进一步的界定和厘清。“独立”与“统一”二者之间,“统一”是前提,鉴于此,下文将先论证“统一”,后论证“独立”。
(一)对“统一”的界定
“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相对于原来分散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而言的。[9]“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中的“统一”,也可以称为“集中”,是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原来对涉案财物各自保管、分散管理的方式,进行整合、优化,由一个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案财物管理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一是,涉财产类案件增加,涉案财物数量增多。以2015—2017年上海市J区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为例(见表1-1),随着2016年国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政策的加强,涉财产类案件大幅增加,需要一个承载量更大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以及案件流转更加高效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与之适应。二是,个案涉案财物的价值越来越大。例如“中晋系”案中,当事人非法吸金300亿元,欠债52.6亿元,警方对涉案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游艇都进行了查封、冻结、扣押。[10]个案的涉案财物体量已经远远超出原有模式专门人员、独立内设部门涉案财物管理能力的上限,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员、场所、机构进行专门管理。三是,涉案财物种类越来越多。例如e租宝案,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11]涉案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涉密物品、危险化学品、违禁物品、大型物品、贵重物品等,需要一个更加专业、规范、分类细致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统一”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表1-1 上海市J区公检法机关2015—2017年涉及涉案财物案件的数量[12]
1.同一行政区划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
建立一个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首先要实现同一行政区划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行政区划层级既要与一般案件办理的层级相适应,也要符合各地的地域特点。一般情况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两级比较合适:在县(市、区)设置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一般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在地级市设置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原则上,由初审法院对应的地方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即使进行二审、死刑复核或者再审,涉案财物的保管场所也不发生变化。如果有些地级市的辖区面积小、案件量不大,其管辖的县(市、区)也可以不设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如果相邻的县(区、市)辖区面积和案件量都不大,也可以共同建设涉案财物管理中心。[13]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市、县两级行政区划建立集中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原则,结合区域特点和实际,可以采取增建、合建或者不建的方式,方便管理、服务办案。
除“市、县两级行政区划建立集中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外,为了完善涉案财物的保管链条,各个办案部门仍应当在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与集中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衔接配合的涉案财物保管室,专门负责涉案财物的临时保管与移交。当然,该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确保“管办分离”,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如课题组曾参与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建设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创建,该区公安分局在建设独立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时要求所属各派出所、刑警队等基层单位也建设保管室。
此外,对于边远、欠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就近集中存放点。如四川省冕宁县,“冕宁县首先建立起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共管共用。针对部分地区路途遥远,涉案物品移送成本过高或难以及时送到城区管理中心的困难,冕宁试点在距县城3小时以上车程的泸宁、里庄派出所分别设立了规模适宜、设施达标的存放点”[14]。
2.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
我国刑事诉讼办案流程传统上是流水作业模式。传统上物证的保管遵循“谁办案,谁管理”的原则;在物证使用的各个环节中,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涉案财物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随案移送。随案移送的模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涉案财物流转不畅通,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建设不均衡,标准不一,造成有些涉案财物无法流转,涉案财物管理混乱,查找困难;二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保管、流转成本高,一方面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重复投入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设备、人员、管理成本高,另一方面是实物流转运输成本高;三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涉案财物流转效率低,实物流转清点、运输需要耗费大量运输时间;四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涉案财物流转风险大。证据在扣押、保管、移送等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或者非人为因素,都有可能遭到破坏或者改变。[15]涉案财物的实物流转增加了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污染、混淆等风险,进而增加了证据证明能力受损、财产产权受侵害风险。因此,建立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优化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司法权配置,将涉案财物管理权从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中抽离出来集中行使,可以避免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实物流转,取而代之的是文书流转和信息流转,能够有效解决原有模式的流转不畅、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等问题。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策和立法引导试点和实践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建立线上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平台[16],联通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第二步是建立线下跨部门的公检法办案机关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17],实现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涉案财物集中保管。
3.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
从长远发展来看,有必要建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首先,由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的保管场所、保管标准等要求基本一致,而且三大诉讼活动中法院都是涉案财物的保管主体,因此,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的保管机构可以集中统一设立。其次,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变化,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法并具有复杂性与复合性。如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有些法院开展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的改革举措。以环境类、知识产权类等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发展趋势为鉴,也有必要将行政、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纳入统一集中管理的范围。最后,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中“财”的功能更多一些,具备保值增值功能的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更有利于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
因此,建立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中心是符合管理标准化和案件复杂性与复合性的发展趋势的。受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容量限制,可以不断优化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存储空间和流转速度,扩大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逐步实现未来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的统一管理。
(二)对“独立”的界定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中的“独立”是相对于原来的公检法分别建立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而言的,即取消公检法各自设立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采取联合管理,甚至将来代之以公检法之外另行建立的独立统一的专门进行涉案财物管理的机构。[18]从政策和法律来看,从“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到“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到“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再到“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涉案财物管理的“独立性”在不断加强,逐步实现人员、场所和管理主体的独立。以下三方面即体现了“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中“独立”的不同层面,也体现了“独立”的不同程度,基于对“独立”的不同理解及不同地区的现状,可以分步实现相对于办案机关较具有独立性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以及由政府代替公检法机关进行统一管理。
1.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独立于办案人员
涉案财物管理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与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相分离。早在2010年11月4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就明确规定“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2015年修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2015〕21号),将管理涉案财物的人员由“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限缩到“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19]涉案财物“管办分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涉案财物财产属性和证据属性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涉案财物具有财产属性,要求“管办分离”。在早期“管办合一”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下,涉案财物交由办案人员保管,不仅占用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影响办案效率,且在没有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没有规范的涉案财物监管制度下,基于主客观原因,涉案财物被损坏、遗失、调换、挪用、侵吞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公安分局重点对2010年以来办结和正在办理的案件、2010年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以及各单位仓库和保管室、暂扣款、保证金账户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共清理出扣押物品169项、扣押款120项。其中,手续材料不完整的23项、财物去向不明的1项、无立案扣押的9项、责令立即清退的9项、责令因保管不善民警自己赔偿的1项”[20]。又如,“(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旺分局)2016年第一季度检查发现(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件14件次,通报10人次,诫勉谈话2人,没有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与去年第四季度相比涉案财物问题下降58.8%,同比人次下降了47.4%,诫勉谈话人次下降了60%,纪律处分人次下降了100%”[21]。一旦办案人员牵涉涉案财物相关利益,在没有有效监督的环境下,很容易导致涉案财物处置和案件办理的不公、违法,由此引发冤案、错案,甚至导致巨额的国家赔偿。
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要求“管办分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证据须经过法庭质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的要求。在证据的保管过程中,首先是确保证据的“同一性”,并确保整个证据链条的闭合性、完整性。然而,办案人员侦查、起诉、审判犯罪的天然角色决定其不适合进行物证保管,极易被当事人怀疑“暗箱操作”。一旦被合理质疑,最终将影响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办案人员之间的“管办分离”是涉案财物管理的首要前提,各个办案单位内部应当安排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一经查扣,立即交由涉案财物专人管理,由其暂时管理或者后续移交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2.同一机关内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独立于办案部门
只在办案机关内部指定独立于办案人员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权力制衡权力,涉案财物管理个人往往难以制衡办案部门的力量,从部门利益无涉的角度,至少应当建立独立于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与之制衡。[2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第5条第2款规定:“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如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建立了一个集管理涉案欠款、物品、车辆等于一体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23],深圳市光明公安分局挂牌设立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24],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建立了集中管理大宗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心[25],等等。2015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这一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仅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各自的内设部门,仅对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各自的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仅实现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各自内部的资源集约、整合,对形成制衡办案部门的力量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相较于办案机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它的改革还不彻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独立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
“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最终是要建立由政府管理的,相较于办案机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其中包括管理人员的独立、管理场所的独立,最重要的是管理权的独立。公检法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各司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行政执法权,其中都包含涉案财物的管理权。将涉案财物的管理权从行政执法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中剥离,不影响行政执法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相反有利于涉案财物规范管理,有利于办案人员专心办案。再通过集约整合,建立相对于办案机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能够简化涉案财物部门间的实物流转,满足涉案财物保值、增值的产权保护需求,对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信力具有显著积极的意义。相较而言,公检法各机关内部指定独立的涉案财物人员或设立独立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在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内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然而,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的涉案财物流转“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在此基础上,2015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11条第2款进一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一些地方的办案机关积极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了一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具体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1)委托公安机关管理模式。即依托具有“比较优势”[26]的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检察机关和法院仅存放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复核或当庭质证的重要实物证据,其余涉案财物只进行书面流转,实物委托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待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生效,接受托管的公安机关直接依照相关文书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实施法律监督。[27]这一模式仅实现了公检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本质上既没有实现公安机关与涉案财物管理之间的场所分离,也没有实现二者的管理权责分离。公安机关一家承担诉讼中所有环节的涉案财物管理任务过于繁重,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无法满足公众保值增值的要求。
(2)三家共管模式。实践中有公检法机关三方各自派员、各自管理的模式,如上海市嘉定区[28]、四川省冕宁县[29]。“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共同派员参加管理、处置工作,三方各自承担涉案财物诉讼阶段的管理义务,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真正实现保管义务互不替代、互相制约不越位的目的。”[30]此外还有“三方签字后才可入库,三方到场才可开启物证柜”的公检法机关三方共同管理的模式,如浙江省武义县。[31]无论是公检法机关共同管理还是分别管理的模式,都只是对公检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建立独立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但是涉案财物的管理职权没有与公检法机关相分离,公检法机关仍然保有涉案财物管理权和处置权,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独立,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而是公检法三家共管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无法实现独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承载的功能。[32]
(3)向第三方企业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如四川省广元市和成都市。广元市具体采取“法院、检察院共同委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委托四川威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管”的模式进行管理。[33]该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涉案财物独立管理更具有高效性、专业性、中立性的优势;二是第三方企业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涉案财物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在没有有效监管制度的情况下,将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集中托管由第三方企业独立进行,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并存在较大的风险;三是公检法机关共同委托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仍然未将涉案财物管理权与公安机关相独立,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涉案财物管理。
将涉案财物管理权从行政执法权、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中剥离,具体由什么部门管理更合适?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34],主要理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更加客观中立;也有学者提出“由政府公务仓代管”[35];还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更重要的是其具有证据属性,一方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于诉讼证据的管理较为生疏,其可能更加关注的是维护入库资产的安全完整、整合盘活、物尽其用以及财产的审计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需要对涉案赃证物品进行审查、核验、鉴定等侦审活动,由行政部门管理财物表面上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程序上得以简化,但同样也可能弱化司法机关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尤其是在偏远、欠发达地区,公务仓可能仅集中在城市一处,基层办案机关要调用涉案财物存在不便,反而影响了办案效率”[36]。我们认为,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仅要关注到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还要关注到其财产属性,综合考虑各市县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单位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分管比较合适。
总的来说,将来要建立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仅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还是对集中涉案财物的独立管理;不仅包括涉案财物管理场所的形式独立,还包括涉案财物管理权的实质独立;既要能满足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的管理要求,还要满足涉案财物的财产属性的管理需求。我们认为,建立由政府管理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最优选择。
二、建立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意义
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能够将分散的涉案财物管理的人、财、物力进行集约整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配合以文书流转替代实物流转、信息化管理替代人工化管理,优化流程制度配置,不仅有利于满足目前涉案财物发展需要以及对产权保护和证据裁判提出的更高要求,而且相较于各部门分散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以及其他一些“管办不分”、没有独立的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管理场所、没有独立的管理权限的管理模式,其在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1.有利于规范证据管理
涉案财物具有证据属性。规范的涉案财物管理,有利于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避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为实现程序公正提供了保障,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避免错案发生,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的要义是法院的裁判要根据证据作出,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的要求。对实物证据来说,证物的保管应当确保在质证的过程中,能够向法庭证明证据从最初提取到后来的保存直至提交法庭质证整个过程中证据链条是闭合的、完整的,物证具有“同一性”。
一方面,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有利于对实物证据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节约了原先涉案财物分散管理的人力、财力、物力,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专门的人员和设备,建立专门的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能够满足涉案财物数量大、种类多、价值高等发展特点,解决了以往“无处存放”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传统上“大多数基层办案单位涉案财物保管室不足30平方米,只能短时间存放保管小件物品,导致大量涉案财物长期露天堆放或整仓积压、损坏,甚至丢失”[37]。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诸暨市成立了全国首家公检法一体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面积约1200平方米。该中心有14间物证保管室,有普通物证、淫秽物证、涉密物证、贵重物品物证、毒品物证、光电磁介物证、血样卡物证、病理组织物证、骨骼物证九大类。每一间物证室都配有对角监控、空调、湿温度计和新风系统,一些房间还配备了保险柜,所有财物配置了二维码,“一案一档、一物一号”。依靠物证中心建立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将检法两院涉案财物数据信息统一录入,实现信息共享和涉案财物电子化移交。[38]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5331平方米,分为枪支弹药保管库、贵重物品保管库、刑事物证保管库、大宗财物保管库、涉密物证保管库、电子物证存储库、自动化仓库等七大功能库室,另外专门涉案车辆的扣车场占地面积为2.5万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占地约30亩,建筑面积12000余平方米,设置了大型物品存放区、贵重物品存放区、特殊物品存放区、一般物品存放区和涉案车辆存放区。保管中心配有智能化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及手机屏蔽柜、防腐化学柜等高科技专业设备。目前,还推出了一系列的财物保值策略和证据保存方法,涉案财物信息全部采用电子标签管理,“一物一码”,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即可获知财物详细信息。[39]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由一个主中心和三个分中心组成,其中主中心面积580平方米,分为贵重物品库、大件物品库、涉密库、电子物证库和普通物品库等区域。同时,根据特殊物品的保管要求设置2400余平方米的涉案车辆大宗物品管理分中心、涉案枪支管理分中心和毒品管理分中心。[40]可见,从几十平方米到几千上万平方米的面积变化,从没有功能区划的保管室到区分大件物品、贵重物品、涉密物品、电子物证、违禁品等区划管理,从人工纸质化到智能信息化管理,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面积更大、设施更齐、功能更全、管理更科学,更能满足数量多、种类多、价值高等涉案财物的保管现实需求,为物证的规范管理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有利于形成实物证据连续、闭合的“保管链条”。实物证据从被收集到被提交法庭,都要经历收集、运输、保管、鉴定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操作不当,都可能减损证据证明力,甚至导致证据不足,放纵和煽惑犯罪。[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官在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时要审查物证、书证来源、收集方式等,以及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证据是否受损或者改变。[42]在分散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下,侦查实践中,由侦查人员管理物证,常常出现证据无人看管,或者在多人侦查一案、一人负责多案的情况下,造成证据被混淆、污染、损毁、丢失、篡改、调换等问题。通过建立跨部门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首先,公检法机关集中物证管理,简化了涉案财物的流转环节、减少了风险;其次,通过建立独立于办案人员、办案部门的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结合相关监管平台和设施,实现涉案财物管理全程留痕、全过程实时监管,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不良影响,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进行督促、监管,对保管失职环节进行追踪、问责,解决“保管链条不完整”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呈现实物证据连续、闭合的“保管链条”提供了程序保障。例如,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配备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智能仓管系统、自动化仓储电控系统、物联网超高频射频技术(RFID)管理系统、安防及信息安全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现场物证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远程示证系统。北京市西城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系统,基于物联网技术和分区管理理念,由涉案财物接收和移送操作区、涉案财物智能保管区和支持涉案财物智能管理的数字化档案存储区三部分组成。每件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移送过程都被全程监控,每件被保管物均得到了精细化管理,对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给予了有力的支持。[43]四川省广元市刑事诉讼大宗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24小时对存放的财物进行监控,实现出库、入库、保管、数据统计分析全程智能化,做到了底数清楚、管理有序、财物整洁。[44]浙江省武义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安装全覆盖高清射频监控、联网报警、防盗门窗等安防设施,门口还设有门禁系统和消防器材等,有效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透明管理。中心还配备了一套完善的远程示证系统。通过吧台上带有刻度的旋转圆盘和上方的高清摄像头,民警在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视频展示相关物证和细目照片,省去了临时调用物证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并确保物证的安全。[45]总之,公检法机关之间“文书流转代替实物流转”,尽力避免物证的实物流转,电子信息化的全程留痕、全程监管为形成和呈现实物证据连续、闭合的“保管链条”提供了有效保障。
2.有利于财产权保护
涉案财物不仅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具有财产属性。但长期以来,实践往往更重视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忽视其财产属性。随着立法对产权保护的深入,公众对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6]2016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面部署各种产权的法治保护,要求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规范涉案财物的保存和流转,不仅可以对涉案财物规范保管防止其毁损灭失,同时还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值、增值,防止其价值贬损。
一方面,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涉案财物毁损灭失。建立独立于办案人员、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配备专人以及专门的监管平台和监管设施,既有利于物证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涉案财物的产权保护,防止办案人员疏于管理或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之下,造成涉案财物的损毁、丢失、挪用、调换、占有,侵犯当事人、被害人和第三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另一方面,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值、增值,防止涉案财物价值贬损。涉案财物不仅对被追诉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管理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放任涉案财物损毁、腐坏、贬值,对权利人和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某集资诈骗案中的一辆宾利车刚查封时价值800多万元,经过半年以后价值就是600多万元了。再如成都市温江区在2016年2月之前,涉案车辆中有不少毒贩的作案车辆,由于搁置时间太长,后来基本成了废铁。据红牌楼一家有资质的车辆鉴定机构鉴定,参与鉴定的涉案车辆中,17辆已无实际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其中就包括按50元一吨废铁处置的宝马730,其他还有使用价值的车辆也不过万元。一台2003年上户的宝马汽车最终评估价仅3000元。”[47]随着社会财富占有数量的增加,物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公众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保证企业的经营运作和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避免受害人赔偿能力的减损。2016年1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公法〔2016〕1780号)第3条对此作出回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不仅关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而且关系到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应当物尽其用,让社会财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将其堆放、闲置,放任其腐坏、贬值。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值增值等先期处置是保护社会财富、节约社会资源的有效举措。[48]世界范围内,引入保值增值功能的涉案财物专业保管也有先例。“比如区域性美洲国家组织及英、美、泰、哥伦比亚等国确立对犯罪资产管理的‘接管人’制,不仅保全资产,还有‘出租’‘经营’等管理以支付接管者报酬、被告开支、偿债等。再如法国的司法部、财政部监管的公共行政性的‘扣押和没收资产的管理和返还机构’(Agence de Gestionet deRecouvrement des Avoirs Saisiset Confisqués)经管刑诉中被扣押等财产,通过信托等方式‘增值’,且可供给本机构运行。”[49]比较发现,进行保值增值服务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相对于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处置部门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一方面管理中心的统一性为开展保值增值服务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管理中心的独立性为开展保值增值服务提供了条件保障,相比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模式,更具备设置保值增值功能的条件。目前,深圳市宝安区、四川省成都市等一些试点地区建立的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已经就涉案财物保值增值功能进行了大胆创设和尝试。
总之,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不仅有利于涉案财物的物证保护和产权保护,而且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形成专业、中立、透明的管理,树立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了系统的涉案财物管理,优化了涉案财物的流转方式,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建设、运用科技化的管理手段,提高了司法效率。
1.涉案财物流转形式转变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以“信息流转”“凭证流转”替代“实物流转”,是建立公检法机关之间跨部门的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一方面,集中涉案财物管理实现了涉案财物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大量实物流转环节的简化,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建立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条件,实现了流转方式升级,发挥了信息化管理的高效性。比如,“在上海市闵行区政法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案赃物多达448件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探索采用书面方式移送,仅需要4页清单。而如果按照传统的随案移送做法,将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出库清点、装车运输、入库清点、存放保管等环节,光清点登记就需要一天时间”[50]。信息化管理带来的涉案财物管理效率提高,不光体现在部门之间流转方式的升级方面,还体现在涉案财物管理方式的升级方面。涉案财物数量、种类、价值的发展变化,需要采取信息化的手段来适应庞大涉案财物的管理,依托跨部门的信息化平台,从人工、纸质管理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依托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可以实时、快速查询、追踪、统计、监督涉案财物的信息和状态。“据2017年7月调研贵州司法改革,当地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单向传输电子化卷宗资料,使同类案件办理时间同比缩短30%。可预见通过网络信息管理平台传输涉案财物数据,将大幅提升效率。”[51]
2.集中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系统化管理,相比以往公检法各级办案部门分散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场所的方式更加科学高效:一是涉案中心的内部系统更加完善,包括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特点及保管要求进行功能区划,如深圳市宝安区的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枪支弹药保管库、贵重物品保管库、刑事物证保管库、大宗财物保管库、涉密物证保管库、电子物证存储库、自动化仓库等七大功能库室,能够满足武器弹药、秘密物品、珍贵贵重物品、大宗的物品、电子物品等多类具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涉案财物管理。二是涉案中心的外部系统更加完善,包括层级之间的纵向系统及部门之间的横向系统。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同级公检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涉案财物,方便一审案件在同级公检法机关之间流转,方便行刑衔接、民行衔接案件的办理,满足各部门、各级办案需要。相比各机关办案部门分别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该方法解决了地区部门间差异,建设标准不同,存放能力、标准不一,涉案财物存放、管理、流转混乱的问题,做到了涉案财物的规范、系统和高效管理。
3.科技信息化应用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大多数的基层办案单位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以人工管理为主,涉案财物的入库、存放、盘点、出库,多采用手填登记,手写编码,人工查找,人力搬运”[52],涉案财物的管理效率低。目前,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引入科技化、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大大提高了涉案财物管理效率。例如,成都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配有智能化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及手机屏蔽柜、防腐化学柜等高科技专业设备;还推出了一系列的财物保值策略和证据保存方法,涉案财物信息全部采用电子标签管理,“一物一码”,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即可获知财物详细信息。实现了涉案财物的集约、智能化管理。广元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采用电子标签管理涉案财物信息的模式,实现了涉案财物的集约、智能化管理。[53]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配备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智能仓管系统、自动化仓储电控系统、RFID管理系统、安防及信息安全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现场物证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远程示证系统,并开发了扣押APP、定制组合式物证保管箱、高燥专门的物证押送车、创新开发远程示证系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基于物联网技术和分区管理理念,自主研发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系统,运用大容量磁盘阵列、数据存储设备,内置数字监控、数字成像、密闭保存、专用设备保管、实时行为轨迹记录、保管人身份识别等设备。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还设计了统计分析功能,从证物类别、数量、案件性质、地理分布、时间序列等多个维度对证物进行统计分析,为预审、庭审和案情发展研究提供支持;可以自动生成涉案财物管理报表,报表分为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可以自动生成涉案财物管理分析简报,对涉案财物的案情特征进行描述。管理员可以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将相关案件数字化档案制作成多媒体信息光盘,为预审或庭审人员提供有效的示证支持,大大降低预审或庭审中实物出示率,且视频资料可以根据需要将相关涉案财物的细微特征放大,便于质证、示证。[54]科技化将更多的人力解放出来,同时,也实现对涉案财物更高效、更智能地管理。
(三)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
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司法成本。
首先,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行“实物不动、凭证流转”,减少了实物流转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通过建立公检法机关跨部门的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相应节约了实物流转的运输成本和保管成本。涉案财物的随案移送涉及公检法机关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多次实物流转,建立集中管理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结合远程示证的功能,能够减少大量的涉案财物运输、流转费用和风险。
其次,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我国地域辽阔,公检法机关各级办案部门数量多,据统计,“2011年3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专项整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建成规范化涉案财物管理场所2.6万”[55],此外还有检察院、法院的大量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在满足涉案财物管理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如果不改变公检法机关各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新建或改造,则投入巨大。例如,“浙江省投入资金1.74亿元,升级改造公安办案区1198个,涉案财物(物证)管理中心(室)1172个,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室)1139个”[56]。相对而言,在市、县两级分别设立一个跨部门的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既能满足辖区内案件涉案财物的管理需求,还避免了大量部门的重复投入,节约了巨大的投入,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从投入的角度,集中投入建立一个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相对于办案部门分别建设涉案财物管理机构的总投入,同等质量,投入更低,同等投入,质量更高。据课题组调研:成都市三机关委托某保安服务总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节约本级和七个区级政法部门分散重复建设费用约1400万元,每年常态化运行费用约500万元;对办案单位的大型涉案财物还有上门接收服务,为办案人员缩短了约一半的移交周期。[57]
最后,减少国家赔偿等有利于降低司法消极成本。近年来,由于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剧增,涉案金额巨大,如服刑人袁某家基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申请国家赔偿逾37亿元[58]、王某玉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偿还查封、冻结、拍卖的原物或等价赔偿物12.7亿元;[59]孙某龙基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扣押的“名画”未归,申请国家赔偿数千万元;[60]牟某基于吉林省公安厅违法扣押申请国家赔偿,获返还违法扣押的2020万元,并获赔利息损失730万元;[61]马某等申请那曲公安处国家赔偿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62]。案件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中存在失职保管造成涉案财物丢失、涉案财物超额扣押和超期扣押、利益牵连侵占涉案财物等问题,导致巨额国家赔偿。对此,建立与办案人员、办案部门,甚至公检法机关利益无涉的独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有利于预防上述引发巨额国家赔偿的问题发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视为涉案财物管理消极成本的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