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2325字
- 2022-07-29 15:59:27
15 结伴野外游泳尽到救助义务的不应担责
——牛某、郝某诉张某等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5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牛某、郝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李某、王某、马某
被告: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
【基本案情】
牛某系小牛的父亲,郝某系小牛的母亲。小牛生于1998年8月8日,与张某、马某、王某、李某均系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员工。2018年6月6日中午下班后,张某、马某、李某、王某与小牛一起到孟州市黄河滩边玩耍,其间张某、李某、王某先下水,小牛后下水,马某未下水。小牛在下水后不久便溺水身亡。马某拨打了110报警求助。2018年6月22日,小牛遗体被火化。
牛某、郝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李某、王某、马某、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赔偿丧葬费18198元、死亡赔偿金25438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4230.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施救费33370元等,以上共计520182元。
【案件焦点】
张某、马某、王某、李某应否对结伴野外游泳同泳者小牛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李某、王某、马某与小牛一起去黄河滩玩耍,该四人对小牛的溺亡存在一定过错,马某未下水且出事后拨打110报警,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死者小牛作为成年人,明知进入自然河道玩耍存在危险,仍然下水,造成自己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虽系小牛及张某、马某、王某、李某的务工单位,但该五人是在下班时间出去玩耍而发生的事故,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牛某、郝某要求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全案情况,张某、李某、王某各应承担18%的责任,马某应承担6%的责任。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某、郝某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某、郝某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某、郝某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某、郝某各项合理损失18563.86元;
二、驳回牛某、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李某、王某、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张某、李某、王某、马某和小牛相约去黄河游泳,不存在相互强迫的行为,而小牛作为成年人,具有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身保护能力,对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黄河地段里游泳所潜在的危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小牛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与张某、李某、王某、马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张某、李某、王某、马某与小牛相约一起去游泳,因意外致小牛溺亡,给小牛父母牛某、郝某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应由张某、李某、王某、马某给予牛某、郝某一定的补偿为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张某、李某、王某补偿10000元,马某补偿5000元。张某、李某、王某、马某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予以纠正。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李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补偿牛某、郝某10000元,马某补偿牛某、郝某5000元;
三、驳回牛某、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炎热的夏季,为避暑纳凉,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游泳戏水的现象比较多见,而意外溺亡的悲剧几乎每年都会发生。除相关水域管理单位的责任外,同泳者对溺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社会公众以及法律界均存在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判决也不一致。
如何界定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对其中溺亡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相约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相互之间没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从事野外游泳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彼此负有互相照顾、救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野外游泳参与者若未尽到互相照顾、救助相关义务,应对其他参与者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对溺亡者的责任是一般过错责任,存在过错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牛作为成年人明知到黄河游泳具有极度危险性,但其仍进入黄河游泳,自甘冒险,置自己生命于危险境地,因黄河暗流湍急、河底地形复杂,小牛不幸溺水身亡,应自行承担直接责任。
同行的张某、李某、王某、马某,发现小牛溺水时面对危机四伏的黄河水情,虽未将其救出,最终小牛溺水身亡,但及时进行了报警求助,应视为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故对小牛溺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考虑牛某、郝某中年丧子和社会效果,根据张某、李某、王某、马某意愿,判决张某、李某、王某、马某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受害人小牛的父母牛某、郝某虽未起诉黄河河务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也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本案还涉及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黄河系自然河流,案发河段远离居民生活区,不属公共活动场所,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对进入黄河水域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野外游泳戏水溺亡悲剧反复重演,社会、学校、有关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综合施策。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增强青少年尤其是学生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坚决不到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在距离居民区较近的河流、湖泊和处于公共活动场所内的水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提示,完善防护设施;在目前我国尚无禁止野外游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大、政府应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对不听劝阻、执意进行野外游泳者进行处罚,最大限度地预防溺水事故发生,避免再生悲剧。
编写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