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2146字
- 2022-07-29 15:59:24
2 未成年人坠楼身亡,监护人及楼宇管理者责任的认定
——杨某、潘某诉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潘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任某、凌某、黄某、万某
【基本案情】
某住宅楼由张某负责建设完成,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于2013年12月24日经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批准,并于2015年8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张某是该住宅楼首层的登记权利人,任某是302房的登记权利人,凌某是301房的登记权利人,黄某是401房的登记权利人,万某是402房的登记权利人。潘小某是杨某、潘某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的女儿,为肢体残疾人。2018年2月17日11时许,杨某、潘某带潘小某到涉案住宅楼探访亲戚。午饭后,杨某、潘某等人在亲戚家客厅聊天,没有留意潘小某于13时15分许离开,独自上下电梯、楼梯。14时许发现潘小某不见,杨某、潘某等人到处寻找。14时10分许,他们发现潘小某躺在涉案住宅楼与另一楼盘之间小巷的地上,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信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潘小某检验意见》第三项分析说明为,被检验人潘小某尸体体表损伤符合高坠特征。《潘小某检验意见》所附照片显示,事发后在涉案住宅楼3楼至4楼楼梯平台至窗口底部的高度为1.02米,有几个砖块散落在平台的地上,将砖块堆叠起来后,砖块顶部到窗口底部约0.7米,窗口底部内侧、外侧均有新鲜触摸痕迹,窗台没有安装防盗网等防护设施。
根据《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确认潘小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845119元。
【案件焦点】
潘小某堕楼身亡应由何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照片、材料、询问笔录及监控录像等系列证据,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故对杨某、潘某主张潘小某在涉案住宅楼3楼至4楼楼梯平台的窗户坠楼予以采信。杨某、潘某作为潘小某的监护人,对3岁多的潘小某明显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是涉案住宅楼的建设人,涉案住宅楼一直由其管理,该楼的监控摄像也是由其管理使用。张某主张出售后已告知由业主自行管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清除堆放在楼梯平台的砖块,未尽监管和管理的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杨某、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位于3楼至4楼楼梯平台的砖块是任某等人放置,要求任某、凌某、黄某、万某对潘小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9023.8元给杨某、潘某。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指出,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对世界充满好奇,但对危险却没有足够的认识,喜欢跑跳或者攀爬眺望。然而,由于家长安全意识淡薄,怀有侥幸心理,常常将幼童独自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导致幼童伤亡事件频发。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幼童的身心健康,家长因疏忽大意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明显具有监护不力的重大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儿童坠楼事故并不属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不能当然地从损害事实推定楼宇的建设者或者管理者对儿童坠楼事故有过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杨某、潘某作为潘小某的监护人,应当做好潘小某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尽安全保护职责,让潘小某远离危险,但杨某、潘某带潘小某外出参加活动时,没有加强警惕和对潘小某的看护,放任潘小某长时间脱离监护人视线,对潘小某明显未尽监护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重大过错,应对潘小某坠楼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楼宇的建设者、管理者应当确保楼宇的建设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更应加强对楼宇的管理,尤其是公共区域的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危险,但在日常管理中张某没有及时清除堆放在楼梯平台的砖块,未尽监管和管理的义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潘小某坠楼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面对时有发生的儿童坠楼事故,家长和楼宇的建设者、管理者均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以杜绝儿童坠楼悲剧的发生,否则均要担责。
编写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