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时制度可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和法定节假日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确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过了三次修订。其历史沿革为:1949年12月2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分别以国务院令第270号、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令第644号的形式进行了三次修订发布。

因此,1999年9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是: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是10天。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是11天。其中增加了清明、端午和中秋,把五一劳动节改为1天。2013年12月11日以后,《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只是调整了春节假期期间(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天数没变。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三)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界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为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和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不应机械地仅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为限,而应尊重客观事实,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出发,综合进行判断。例如,职工在休息、休假期间回单位操作机器而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休息、休假期间回单位操作机器,不论是基于单位的指示,还是基于帮助同事解决技术难题等原因,只要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进行操作,就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